采 购 需 求
前附表
序号 |
项目 |
采购需求内容 |
1 |
采购内容 |
详见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2 |
单位及数量 |
详见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3 |
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
(1) 服务期限:详见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2) 实施地点:详见本章内容 |
4 |
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 |
详见本章内容 |
5 |
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 |
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它标准、规范(如有) |
6 |
技术规格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7 |
物理特性要求 |
无 |
8 |
质量、安全要求 |
详见本章内容 |
9 |
服务标准、期限、效率(培训等) |
详见本章内容 |
10 |
验收标准 |
详见本章内容 |
11 |
现场踏勘 |
本项目不统一组织现场勘察,供应商可自行对本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不论何种原因所造成,在勘察过程中,供应商自行对由此次踏勘现场而造成的死亡、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损害以及任何其它损失、损害和引起的费用和开支承担责任。 |
12 |
演示时间及地点 |
无 |
13 |
样品要求 |
无 |
14 |
本项目的核心产品 |
无 |
★一、重要商务要求一览表
项目 |
要 求 |
1、服务期限 |
详见第一章 《公开招标采购公告》 |
2、实施地点 |
采购人指定地点 |
3、付款方式 |
1、合同签订之日起支付年度合同总价30%的预付款; 2、根据考核情况,二个月支付一次。(先从预付款中扣除相应金额,待预付款支付完后再另行按实支付。) 注:先服务后付费,采购人根据考核情况扣除二个月的处罚金后在次月支付上二个月度服务经费。 |
4、履约保证金 |
1、履约保证金金额:年度合同价的5%; 2、履约保证金形式: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保险保单和银行保函等非现金形式。 3、履约保证金提交时间: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交至采购人。 4、履约保证金的退取:履约保证金在中标人完成合同履约后无息退还(但如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采购人有权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
5、对采购内容进行变更的处理 |
1、合同期内,因故致使本项目服务范围调整,经采购人同意进行增减,按新范围重新测算服务费(调整范围不超过±10%),以联系单为准。 2、国家上调最低工资标准和养老保险标准的,采购人均不作费用调整,供应商报价时须进行综合考虑。 3、因工作需要调整服务标准的,按新标准重新测算服务费。 |
6、合同终止 |
中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不得以任何理由终止合同,确有特殊情况的,须提前两个月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终止合同,同时酌情扣除履约保证金。因中标人不能保证工作质量,或发生重大差错事故的,采购人可有权终止协议,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 |
二、服务需求
(一)服务范围及内容
1、服务范围
本次服务范围需清理道路的总长度为55096.31米,潘火菜场、泗港菜场、童王菜场、行政服务中心旁停车场共计清理面积为14249.22平方米。具体范围为:
序号 |
道路等级 |
道路名称及编号 |
起讫地段 |
长度(m) |
|
名称 |
附图编号 |
||||
1 |
三级 |
诚信路 |
4# |
凤起路-盛莫路 |
4212.84 |
2 |
三级 |
下应北路 |
43# |
宜兴路-鄞县大道 |
3666.96 |
3 |
三级 |
启明路 |
39# |
北斗路-鄞县大道 |
2953.45 |
4 |
三级 |
紫诚路 |
52# |
下应北路-鄞县大道 |
2691.52 |
5 |
三级 |
富强路 |
13# |
下应北路-宁和路 |
2509.48 |
6 |
四级 |
金达路 |
22# |
环城南路-鄞县大道 |
3471.79 |
7 |
四级 |
金源路 |
35# |
紫城路-福庆南路 |
2668.61 |
8 |
四级 |
潘火路 |
38# |
沧海路-金达路 |
1702.11 |
9 |
三级 |
金谷北路 |
23# |
北斗路-金谷中路 |
1657.31 |
10 |
三级 |
百宁街 |
1# |
兴宁路-环城南路 |
1428.96 |
11 |
三级 |
北斗路 |
2# |
下应北路-启明路 |
1542.65 |
12 |
三级 |
金谷中路东段 |
26# |
金谷北路-金源路 |
1184.79 |
13 |
三级 |
金谷中路西段 |
27# |
金谷北路-金源路 |
1202.43 |
14 |
|
风起北路 |
11# |
环城南路-规划三路 |
1275.75 |
15 |
|
规划三路( |
16# |
沧海路-紫诚路 |
1123.5 |
16 |
|
宁和路 |
6# |
|
1024.13 |
17 |
|
福明高架桥下(金桥水岸-东莺段) |
58# |
|
1284.87 |
18 |
三级 |
金谷南路 |
24# |
金源路-鄞县大道 |
723.78 |
19 |
三级 |
金和路 |
28# |
紫诚路-鄞县大道 |
958.11 |
20 |
三级 |
金辉东路 |
29# |
金谷中路-福庆南路 |
706.52 |
21 |
三级 |
金辉西路 |
30# |
下应北路-金谷中路西 |
906.84 |
22 |
三级 |
宜兴路 |
48# |
甬新河-海晏南路 |
728.79 |
23 |
三级 |
祥和东路 |
44# |
金谷中路-福庆南路 |
706.2 |
24 |
三级 |
祥和西路 |
45# |
下应北路-金谷中路 |
952.87 |
25 |
三级 |
金耀路 |
34# |
启明路-福庆南路 |
390.25 |
26 |
|
海晏南路 |
14# |
兴宁路-环城南路 |
665.81 |
27 |
|
永达路东 |
40# |
沧海路-世纪大道 |
530.95 |
28 |
|
永达路东辅路 |
41# |
永达路东-环城南路小路 |
220.8 |
29 |
|
永达路西 |
42# |
福明高架下 |
250 |
30 |
|
佳童巷 |
20# |
百宁街-沧海路 |
238.46 |
31 |
|
金潮路 |
21# |
紫诚路-甬新河 |
332.09 |
32 |
|
金谷北支路 |
18# |
金谷北路-金谷北路 |
495.22 |
33 |
|
金谷中路西延伸段 |
19# |
富强路-金谷中路 |
159.95 |
34 |
|
金贤路 |
31# |
启明路-福庆南路 |
411.84 |
35 |
|
金信路 |
32# |
金阳路-富强路 |
357.62 |
36 |
|
金阳路 |
33# |
金达路-金谷北路 |
460.37 |
37 |
|
金耀东路 |
25# |
|
133.48 |
38 |
|
启明路677弄 |
36# |
启明路-鄞州大道 |
485.28 |
39 |
|
启明路777弄 |
37# |
启明路-启明路677弄 |
635.23 |
40 |
|
星辰路 |
46# |
潘火高架-百宁路 |
318.62 |
41 |
|
星辰东路 |
47# |
|
325.13 |
42 |
|
甬骅路 |
50# |
下应北路-金达路 |
441.97 |
43 |
|
东一路 |
10# |
富强路-诚信路向南228米 |
821.1 |
44 |
|
宜家二路 |
12# |
|
178.55 |
45 |
|
界桥路 |
15# |
世纪大道-兴宁路 |
562.41 |
46 |
|
沧海路2025弄 |
17# |
沧海路-界桥路 |
279.29 |
47 |
|
宁横路 |
5# |
仇毕交界-环城南路 |
793.46 |
48 |
|
富宁路 |
7# |
|
357.61 |
49 |
|
东迪巷 |
8# |
环城南路-潘火路 |
171.83 |
50 |
|
银和巷 |
9# |
|
234.17 |
51 |
|
王家弄 |
49# |
|
466.16 |
52 |
|
百兴街 |
51# |
|
273.43 |
53 |
|
沧海路支路(杭甬高速以北) |
3# |
沧海路-凤起北路 |
347.49 |
54 |
|
德培小学南 |
53# |
|
176.04 |
55 |
|
沧海路2750弄 |
57# |
福明高架-沧海路 |
616.17 |
56 |
|
紫郡别墅往东到下应北路 |
59# |
|
116.06 |
57 |
|
紫郡公园垃圾中转站通往紫诚路 |
60# |
|
178.8 |
58 |
|
潘火菜场 |
61# |
|
|
59 |
|
妙胜宁江三村 |
63# |
|
492.91 |
60 |
|
东莺垃圾厂旁小路 |
64# |
|
512 |
61 |
|
金达路高架下停车场 |
65# |
|
381.5 |
62 |
|
行政服务中心旁停车场 |
66# |
|
|
63 |
|
童王菜场 |
|
|
|
64 |
|
泗港菜场 |
|
|
|
合计 |
|
55096.31 |
|||
说明:十字路口,所有南北向道路与东西向道路交接口均计入东西向道路。其中潘火菜场、泗港菜场、童王菜场、行政服务中心旁停车场共计清理面积14249.22㎡ |
2、服务内容:按要求对服务范围内存在的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等内容进行清除,包含服务范围内所有道路、弄堂、小巷和视线可及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路面及各类公用设施、附属设施、杆件等所有非流动物体平面、立面的三乱内容(不包括企事业单位院子内部的三乱内容)及“三乱”清除过程中产生的垃圾。
(二)服务标准
1、按“三乱”清除作业规范实施作业。
2、清理要求达到:道路、弄堂、小巷、视线可及范围内的建(构)筑物、路面及各类附属设施、公用设施、路灯杆、广告牌、沿街两侧店面、墙面、桥面、护栏、果壳箱、台阶、配电箱等所有非流动物体平面、立面上无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现象;
3、服务期间确保出现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的现象时长不超过 2 小时;
4、采购人及管理部门下发的督查告知单要求中标人在 2 日历日内执行完毕;
5、中标人配置的作业人员在上班时间需穿发光工作服、佩戴工作证,严禁出现在上班时间带小孩作业、穿拖鞋、聊天等现象。
6、及时完成采购人安排的相关突击任务和应急工作。
7、工作时间:全年 365 天提供不间断服务,作业时间一般为 6:30 至 16:30,具体作业工作时间可根据季节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8、作业时效:夏季在8:30之前第一次清理完毕,冬季在9:00前第一次清理完毕。
(三)监督管理考核办法
1、项目试运行期三个月,试运行期间,采购人根据“三乱”清除作业规范及考核标准(详见附件1:“三乱”清除作业规范及考核标准)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如出现二个月及以上月份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且该中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重新组织的招投标活动。
2、项目试运行结束后,采购人根据“三乱”清除作业规范及考核标准继续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进行考核,如连续二个月考核不合格,采购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中标人承担,且该中标人不得参与本项目重新的招投标活动。
3、采购人每月采取不定期巡查与随机抽查,并辅以照片记录的方式对中标人提供的三乱清除服务进行考核。考核依据为“三乱”清除作业规范及考核标准,根据考核情况拨付服务经费,具体方法如下:
(1)月考核得分在 95 分(含 95 分)以上,全额核拨当月服务经费;
(2)月考核得分在 90(含)分-95 分(不含),以 95 分为基准每低 1 分扣除300元人民币;
(3)月考核得分在 85(含)分-90 分(不含),扣除金额采用累进方式进行过,为(95-90)×300+(90-考核得分)×600元人民币;
(4)月考核得分在 80(含)分-85 分(不含),扣除金额采用累进方式进行过,为(95-90)×300+(90-85)×600元人民币+(85-考核得分)×1000元人民币;
注:年度服务期限内月考核得分连续二次或累计三次低于80分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四)采购人、中标人权利及义务
1、采购人派管理人员根据“三乱”清除作业规范和考核标准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进行监督及考核;
2、遇重大活动、台风、暴雨等灾害天气,采购人安排的临时性、突击任务中标人应按要求保质保量完成;
3、采购人应根据月度考核情况,按时、足额支付中标人的“三乱”清除服务费用;
4、中标人应对“三乱”清除服务范围内的“三乱”内容按要求及时、有效的清除;
5、中标人应确保全年 365 天提供不间断的三乱清除服务,作业人员不少于7人,具体作业工作时间可根据季节及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人员分配:道路范围内不少于6人,潘火菜场、泗港菜场、童王菜场、行政服务中心旁停车场不少于1人。
6、投标人必须按不少于上述的人员数量、标准进行配置,否则作无效投标。投标人拟派人员要求身体健康,男性作业人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 60 周岁,女性作业人员的年龄均不得超过 50 周岁。 投标人针对本项目拟派的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此类项目从业经验。
7、中标人需为本项目配置的员工购买社保(五金)和人身意外保险,须加强作业人员培训。中标人须重视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合同期内不出安全事故、交通事故等各类事故。合同期间出现各类事故的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损失,与采购人无涉。施工中造成的纠纷也由中标人负责妥善处理,由此给采购人带来的不良影响,中标人应负赔偿责任。
8、中标人应于每月 5 日前将上月报表、当月各区域作业人员名单上报采购人,以便采购人监督、 考核。
9、中标人应服从采购人的监督、考核,对采购人、主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及时整改,做好采购人安排的突发性、临时性任务;
10、在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群众、相关部门投诉,中标人应在接到投诉电话后30分钟内赶到投诉事件的发生地点进行及时处理。
(五)项目其他要求
1、本项目中标人不得转包、分包。
2、服务期内,因三乱清除范围调整或采购人临时布置的任务(较大型的临时任务,经采购人确认同意支付费用的临时任务)产生的费用按中标人所报单价结合变动的任务量进行计算并由双方协商、确定,以采购人签证认可的联系单为准计入当月度服务经费中。
3、合同履行期间所需的相关药水、作业工具、工作服、场地等内容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提供任何设备、设施、耗材、房屋、场地。
(六)违约责任
1、出现中标人转包或分包情形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2、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除采购文件中规定允许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情形除外),任何一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均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等于履约保证金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