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需求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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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采购需求一览表
项目包号 |
采购内容 |
数量 |
服务期 |
01 |
甲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
9家 |
合同生效之日起36个月。 |
02 |
乙级(含暂乙级)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采购项目 |
1家 |
(二)服务内容
2.1、服务内容:概算审核、预算审核(含招标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审核)、结算审核、工程进度款审核、全过程造价控制审核等服务内容。
注:以上服务内容最终以采购人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及采购人下达的任务书为准,中标人不得以金额小等理由拒绝采购人下达的工作任务,否则取消其中标资格。
2.2、服务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36个月。
(三)基本要求:
3.1、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工程造价的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基建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本着为政府节约投资的原则,科学、客观、公正地开展工程造价咨询工作;应按委托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咨询报告,对成果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合理性负责,并负有保密责任。
3.2、编审的工程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应确保结果完整、科学、准确,符合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和国家有关工程计价规范;招标工程量清单设置要科学、合理,不得有高估冒算、虚列项目,也不得有漏项漏量、重项错量等错误,如有上述错误,应负相应的责任。
3.3、在编审工程预算(含最高限价)、招标工程量清单的同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作出技术经济分析,向委托人提出优化方案和合理化建设。
3.4、要坚持科学准确、客观真实、公平公正、合理合法、廉洁高效的原则,审核工程竣工结算。必须及时解决结算审核中存在的技术问题,计价原则方法的确定、重大的签证审核以及工程管理中的违规行为要及时向委托人反映,不得擅自作出处理,要对工程项目的全过程管理依法作出正确的评价。
3.5、对存有疑问的地方,应深入现场调查取证,逐一核实,按实际情况调整,保证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合理性和真实性。重要的材料或设备价格,应及时跟委托人沟通,协商确定合理的价格。
3.6、要做好编审依据的收集及取证工作,所有的编审依据必须是有效的书面资料,并妥善保存。整个项目的档案要完整,不能缺损。
3.7、不得接受同一项目不同委托人的造价咨询服务委托,即就同一项目既接受建设单位、财政部门的委托,又接受项目投标的投标人、承包单位等相对利益关系人的委托。
3.8、工程项目的结果未经委托人许可,不得泄露给他人。咨询人对本项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涉及的有关资料、内容、成果以及结论,需承担保密的义务。
(四)服务要求:
4.1、严格按照有关的法规、政策、文件等有关规定及采购人的要求,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服务。
4.2、供应商必须在资质范围内承接业务。
4.3、项目负责人不得随意变更,任何人员变更,需书面提出请求,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供应商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以协助采购人完成项目中各项工作为先,并且不得因从事其他不相关的事务,而导致本项目工作受到影响。
4.4、供应商放弃服务资格的,须书面向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报告。
(五)服务费的说明
5.1、★服务费的说明:工程造价咨询服务计费标准按照广东省物价局颁布的粤价函〔2011〕742号文并结合清远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采用固定下浮率,即下浮率为20%,计算标准=收费标准×(1-下浮率)。(需提供服务费承诺函,格式自拟),在服务期内,供应商执行的下浮率不得低于其承诺的下浮率。
(六)费用的支付
6.1.结算方式
6.1.1.合同签订后,每三个月结算一次咨询经费,由中标人提供结算凭证,在第四个月15日前经采购人审核同意后支付;
6.1.2.中标人凭开具的正规发票与采购人结算;
6.1.3.采购人向财政部门递交支付申请表视同履行了合同的支付义务。
6.2.考核制度
6.2.1.对中标人实行考核制度。考核总分为100分,按实扣分,根据中标人的考核情况支付服务费用。具体考核办法及标准见附件一。
6.3.扣罚实施方法
6.3.1.根据中标人的考核情况支付服务费。
6.3.2.得分≥90分的,不扣减服务费。
6.3.3.得分<90分的,每扣减1分对应扣减服务费的0.5%,不足1分的,按1分计算,最多扣15%的服务费。
6.3.4.低于60分的,采购人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七)监督管理
7.1.服务期间内,采购人及行业监管部门可对供应商进行不定期检查,进行动态监督管理。
7.2.采购人及行业监管部门如发现供应商出现违规违约行为,一经查证属实,将根据相关违约处罚条款对其进行处罚。
7.3.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变更经营范围、注册资金、经营场所、经营资质等,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7.4.供应商在服务期限内暂停营业一周(含一周)以上的,须及时以书面形式报送采购人及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八)不可抗力
8.1.不可抗力系指正常情况下,经努力仍不可预见、无法控制、不可避免的事件,且直接影响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事件,比如战争、台风、地震、严重的火灾或水灾等。
8.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不能履行合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具体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