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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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2220000131593 发布时间:2020-12-22 文档页数:69页 所需下载券:10
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

采购需求

(仅供参考,最终以招标文件为准)

前注:

1.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2.中标人必须确保整体通过采购人及有关主管部门验收,所发生的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投标人因未及时现场考察而导致的报价缺项漏项或中标后无法完工,投标人自行承担一切后果。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条款名称

内容、说明与要求

1

付款方式

每季度根据实际完成工作任务据实结算

2

服务地点

安徽省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3

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1年。

服务期满后,经双方同意且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下一年合同,中标费率不变。

二、项目概况

合肥市是省会城市,在城市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城区地域逐渐扩大,居住人口逐年增加,机动车保有量逐年递增,给道路交通管理工作带来新的挑战。其中交通事故处理直接关系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是化解社会矛盾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处理交通事故过程中遇有的专业技术问题,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验、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并依据其鉴定结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故而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真实性、科学性和可靠性,直接关系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有关事故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责任描述的公正性。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活动公信力,遏制因鉴定争议引发涉法上访事件的发生,通过本次招标遴选、优选司法鉴定机构,作为合肥市市交通事故处理检验、鉴定的技术支撑。

中标人数量与有效投标人数量关系详见下表:

有效投标人数量

中标人数量

4家(含4家)以下

流标

5家(含5家)以上

4家司法鉴定单位

三、服务需求

工作要求受理涉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工作中的法医临床、法医病理、法医毒物、法医物证、道路交通事故痕迹、微量物证、声像资料鉴定的检验鉴定委托,并在规定(约定)的时限内出具检验鉴定意见书。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遇有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须到达事故现场进行痕迹提取、固定,分析了解事故形态,确保所出具的检验鉴定意见书公正、客观、科学、准确。

(一)管理体系及质量控制

1、管理体系

(1)应设有满足开展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活动需要的组织机构,体现决策、管理和执行之间的关系,对内部各部门及责任人的权力和职责有明确规定,能确保管理及经营活动依序有效运转。

(2)机构内部设置的部门、岗位及其人员的能力和数量应能确保经营管理活动的正常、有效运转。

(3)机构内设置的各业务节点应有岗位和人员的支撑,聘用人员应有与机构签署的劳动合同并享受劳动法规定的待遇,各项管理制度齐全、完整,至少包括员工守则、岗位职责、岗位人员聘用条件和员工违纪处罚办法等内容。

2、质量控制

(1)有专职人员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制定至少有下列文件,对检验、鉴定结论的程序和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委托鉴定受理规范或办法;

检材流转程序规范;

司法鉴定人指派规定;

司法鉴定人回避规定;

重新鉴定程序规定;

司法鉴定文书审核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和保密管理规定;

疑难、复杂案件专家评议程序;

司法鉴定结论采信率调查和统计规范;

司法鉴定结论争议处理办法。

(2)编制有可追溯检验、鉴定流转过程各节点状况的记录表,且付诸实施。

(二)司法鉴定服务要求

1、在委托受理的营业场所内分设有许可鉴定类别的服务窗口及业务受理洽谈窗口,各窗口的工作实用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室内装有恒温设备,布置有客户休息区。

2、营业场所内醒目的墙面上公示有司法鉴定许可证、公正性声明、检验鉴定程序流转示意图、委托申请提示、检验鉴定项目名细、收费许可证(收费项目应与许可鉴定项目相吻合)、执证人2寸免冠彩色照片及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号等信息。

3、有许可司法鉴定类别分置的办公场所和实验场所(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办公和通讯设备齐全。

4、建有存放检验、鉴定的档案室,有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档案室环境条件应能满足档案的安全保管和方便调阅。

5、建有存放检材的保管设施,其条件应能满足检材不发生变质、变形、腐蚀、丢失,有专职人员负责保管工作。

6、配备有用于勘验的交通工具,其数量及装备应能满足合肥市行政辖区交通事故处理的需要,且可全天候开展工作,接受委托后赶赴现场的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

7、配备有满足相关标准要求的用于勘验和提取物证,以及进行事故车辆安全技术检验的仪器和装备,至少有下列器具:

1)数码照相机;

2)高清摄像机;

3)路面附着系数测定仪;

4)测距仪;

5)钢卷尺;

6)坡度仪;

7)钢直尺;

8)游标卡尺;

9)塞尺;

10)角度尺;

11)交通事故勘验箱;

12)多波段光源;

13)便携式放大镜;

14)体视显微镜;

15)指纹熏显箱;

16)强光手电筒;

17)汽车制动检验台;

18)汽车轴(轮)重仪;

19)汽车侧滑检验台;

20)汽车前照灯检测仪;

21)汽车车速表检验台;

22)摩托车制动检验台;

23)摩托车轮重仪;

24)摩托车前照灯检测仪。

注:

凡带号的器具应进行量值溯源并持有检定合格证,且在有效期内,提供服务前须向采购人提供检定合格证;

第17~24项器具可外协,其规格为3t级和10t级,提供服务前须向采购人提供外协合作协议等证明材料

8、进行损伤检查的场所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具有恒温条件,至少置有用于检查的下列设施和装备。

(1)医检专用床;

(2)X光图像观察灯箱;

(3)医学图像存储仪;

(4)彩色打印机;

(5)人体测重测高仪;

(6)应备的医用检查器具;

(7)数码照相机及电脑;

(8)钢卷尺;

(9)人体检查勘验箱。

9、应有进行病理检查的工作室,其面积不得少于10平方米,具有恒温装置,通风条件良好,至少有下列设施和装备。

(1)尸表检查室(可外协);

(2)尸体检查勘验箱;

(3)数码照相机;

(4)钢卷尺;

(5)强光手电筒。

10、有与交通事故认定痕迹勘验、物证提取、车速计算、参与事故人交通行为方式以及碰撞形态鉴定、微量物证检验鉴定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资料。有与交通事故认定法医学检验、鉴定相关的标准、技术规范和资料。

11、可以承担交通事故当事人致伤或致死成因分析并结合客体形态(痕迹)映证的检验、鉴定(进行致伤物或致伤方式推断)并出具结论报告;有对参与交通事故人的交通行为方式进行检验、鉴定的能力并出具结论意见。

12、需配合业主单位完成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网上系统的建设。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报价方式为统一费率报价,即以下列收费标准为基准,报投标费率(举例“早期尸表检验”费用500元/具,如投标单位统一费率为80%,则“早期尸表检验”的最终据实结算费用为(80%*500元/具)

2、投标人的报价包含开展道路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服务所需的所有成本、利润、税费及服务项目所涉及的一切相关事宜所发生的费用。本项目总支付费用不超过750万元。重新鉴定费用在首次鉴定费的基础上上浮10%,外地出差费用200元/次,专家会诊费用1000元/次。

3、收费标准:参照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司法厅皖价服【2016】138号)文件内《安徽省司法鉴定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基准价》执行。未在此文件内的项目,按协议价收费。

协议价项目:

类别

序号

收费项目

单位

价格(元)

交通事故鉴定

1

车速鉴定

1600

2

车辆属性鉴定

800

3

交通事故成因鉴定

2000

4

交通事故碰撞形态鉴定

2000

5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检测鉴定(台检)

600

6

交通事故车辆安全性能鉴定(综检)

1600

7

车辆痕迹鉴定

1000

8

整体分离痕迹鉴定

630

9

交通行为方式鉴定

2000

10

车辆起火原因鉴定

3000

11

交通信号灯指示状态鉴定

2000

12

驾乘关系鉴定

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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