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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国控断面和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排查分析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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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012250000132285 文档页数:51页 所需下载券:10
瑞安市国控断面和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排查分析项目

竞争性磋商内容及要求

一、项目背景

为进一步摸清水生态环境状况底数,推进水生态环境管理工作精准化、信息化,保障国控地表水断面稳定达标和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供水安全,实现断面水环境质量持续提升和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地安全保障,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开展国控断面和县级以上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排查分析的通知》(浙环便函〔2020〕405号)、《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提前下达2021年部分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通知》(浙财建〔2020〕132号)等省市文件要求,瑞安市将开展第三农业站、赵山渡2个国控断面和珊溪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排查分析和治理方案编制工作。

二、采购内容

1、以第三农业站、赵山渡国控断面汇水控制单元为工作范围(共约95千米),利用无人船、无人机、水下机器人等对第三农业站、赵山渡国控断面周边重点区域开展走航分析(共约35千米),弄清问题、成因、对策、落实“四个在哪里”,制定“一点一策”治理方案,并编制国控断面水体走航分析报告。

2、结合饮用水水源地矢量数据库和珊溪赵山渡水库保护区调整情况,利用无人机、遥感卫星等技术手段,对珊溪赵山渡水库水源地保护区开展定期巡查,排查违法建设项目,对保护区内现有的界标、警示牌的设置情况进行排查,并对照新划定的瑞安市赵山渡保护区范围内的标志牌进行更新完善,对需要拆除的标志牌进行拆除,推进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规范化建设;开展珊溪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有机污染物全指标分析(在取水口及主要支流设置监测点位至少4个),摸清污染来源及风险点位,制定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保护方案。

三、时间进度

1、时间节点:

(1)2021年1月15日前,完成珊溪赵山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巡查和有机污染物全指标分析。

(2)2021年1月31日前,编制完成珊溪赵山渡水源地“一源一策”治理方案;完成瑞安市赵山渡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牌建设。

(3)2021年4月30日前,完成第三农业站和赵山渡国控断面所在水体现场走航排查分析,编制完成国控断面水体走航分析报告。

(4)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国控断面“一点一策”治理方案编制工作。

2、时间进度延误:若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的时间进度延误,按每个时间节点,每延误一天罚款500元,罚款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直至扣完为止。每个时间节点累计罚款金额超过1万元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省市部门要求如有变动,具体以省市部门时间节点要求为准。)

四、工作成果

1、以《第三农业站国控断面水体走航分析报告》、《赵山渡国控断面水体走航分析报告》、《第三农业站国控断面“一点一策”治理方案》、《赵山渡国控断面“一点一策”治理方案》、《珊溪-赵山渡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保护方案》报告的形式提交成果,并更新完善瑞安市赵山渡水库新划定的保护区范围内的标志牌设置。

2、以上报告、治理方案、保护方案参照《国控断面所在水体走航分析报告提纲》、《国控断面所在水体一点一策方案提纲》、《饮用水水源地一源一策治理方案提纲》要求编制,省市部门要求如有变动,按新要求进行调整。

3、标志牌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HJ/T433-2008)设置。

2、成果验收:由采购人组织邀请相关专家验收,提交的成果应通过专家验收且满足省市部门考核要求,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五、其他要求

1、安全责任: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施工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成交供应商应为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与项目实施有关的一切保险。凡在实施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

2、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应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现场调查费、走航分析费、补充监测费、方案(报告)编制费、标志牌设置(含制作、布置、拆除)费、专家审核验收费、人员工资福利费、人员差旅费、食宿费、企业应缴税金和应得利润、应急、物价因素等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磋商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市场行情及磋商供应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竞争能力,确定最终报价。

六、履约保证金及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形式向招标人提供合同总价款5%的履约保证金。(保函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为无条件保函:即在中标供应商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招标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中标供应商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②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之日止;③如果由于工期延误或银行、保险公司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2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2、合同签订签订之日起15天内支付合同总金额30%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预付款。(具体以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文件)

3、完成第三农业站和赵山渡国控断面所在水体现场走航排查分析,编制完成国控断面水体走航分析报告,支付合同总价款的70%并扣回预付款

4、完成国控断面“一点一策”治理方案编制工作,支付合同总价款的20%。

5、提交的所有成果通过专家验收且满足省市部门考核要求,采购人支付剩余的合同价款并退还履约保证金(无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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