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要求
一、项目概述
江安县机关事务中心2021—2023年度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将确定宜宾市江安县机关事务中心集中管理党政机关保留公务用车40辆(其中我中心30辆,租赁过渡性服务中心10辆)的定点承保单位。
本项目采取最低评标价法,供应商折扣大的前3名为中选单位。
报价方式:除交强险以外包括乘座险、车身险、第三责任险等所有参保险种统一报一个折扣,按折扣大小进行排序来推荐成交候选人。
二、服务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名称:江安县机关事务中心2021—2023年度公务用车保险定点采购项目
(二)服务内容、技术规格和要求:
1保证被保险单位获得优先服务的权利,投保人应根据被保险单位的通知,及时上门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单。
2提供365天×24小时全天报案服务,从查勘定损到理赔结束必须指定专人服务。
3响应时间:江安城区内接到报案后30分钟内到达现场查勘并协助处理受损车辆及伤员;附近乡镇在接到报案后2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并协助处理受损车辆及伤员;附近郊县在接到报案后3小时内到达现场查勘并协助处理受损车辆及伤员;宜宾市外及省外的情况,应于20分钟内做出明确指引处理。
4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供应商必须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保险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于突发情况,保险商应及时提供预付赔款。
5供应商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赔偿或者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及理由书。
6供应商需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项保险服务小组,提供小组成员名单,由该小组负责所有涉及本项目保险的索赔并提供保险内容资讯等相关服务。
7被保险机动车发生涉及受害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因抢救受害人需要中标保险商支付抢救费用,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供应商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先行支付满足抢救的费用。
8出险车辆需维修的,应根据被保险单位意见确定汽车维修企业。
9应对被保险单位的保险车辆建立用户档案,开展跟踪服务。
(三)商务要求: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叁年。
2、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合同签订要求:
(1)合同签订时间:领取成交通知书后5日内签订。
(2)履约保证金:10000元。履约保证金由 采购人收取;成交供应商须在合同签订前缴纳至采购人 指定账户。履约保证金可以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包括网银转账,电汇等方式)。
4、付款方式: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
5、履约验收:成交人与采购人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采购项目需求论证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采〔2015〕32号)的要求进行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