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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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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1040000133877 文档页数:76页 所需下载券:10
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

 用户需求书

(注:带“★”号为实质性条款,不满足将导致投标无效。)

一、商务需求

序号

条款名称

1

服务期

一年。本项目分若干次供货,每次供货量及时间由采购人指定。

2

保质期

保质期超过15日的货品剩余保质期不得短于保质期的70%,保质期低于15日的货品必须为送货当日屠宰或制作的货品。

3

报价方式

本项目投标报价以投标下浮率进行报价,供货产品单价=供货产品基准价×(1-中标下浮率)。签订合同后根据实际供货产品数量结算。

4

付款方式

1、以实际验收完毕的送货单据(实际供货产品数量)进结算结算费用一次中标人开具的当月发票(中标人提供的发票必须在月送货完毕后的当月开出)及对应单据递交给采购人,采购人次月对上月的发票和对应单据核对无误后,15个工作日内上一个月货款支付给中标人

2、本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相关付款程序严格遵守东莞市(或项目所在镇街)政府财政资金支付程序规定。

5

售后服务

非采购人的人为原因而出现产品质量问题,由中标人负责包换或包退并承担上述情况产生的一切费用。服务方式均为中标人上门服务。

6

政策响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广东省委、省政府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有关决策部署,在本项目服务期内,采购人通过“国家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网络销售平台”或“广东省政府采购扶贫馆平台”等政府部门认可的平台采购部分既定预留份额(由采购人支付)的食堂食材,中标人不得提出异议。(须提供单独承诺函加盖投标人公章)

7

合同条款

投标人实质性响应合同条款。

 

二、技术需求

一、项目总体要求

1、本项目为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饭堂食材配送服务项目,为东莞市寮步镇人民政府饭堂提供早餐、中餐、晚餐食材。

2、中标人按照采购人提出的物品订货清单,不论数量多少,必须保证在规定的时间(以采购人下的供货通知单为依据)、地点(食堂)送货。

3、中标人对采购人提出的临时性服务要求应按时、按质、按量将货品送到指定地点。

4、中标人的供货价应包含交给采购人之前的一切费用,包括购置费、包装费、运输费、储存费、人工费、保险费、各种税费等,并承担送货途中的一切风险。

二、食品安全保障措施

1、中标人必须遵守国家规定的《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提供的货品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保质、保量、保鲜,严禁配送假冒、变质、过期的农副产品。不合格的货品,中标人必须包退包换。

2、中标人须对采购人购买的食品分类用器具装载,不得混装,运输过程应采取相应的保鲜防护措施。

3、如因中标人所送的食品引起食用的人身体不适、发生食物中毒等问题,经市级质量检验部门确定后是中标人的责任,由中标人承担全部经济赔偿与法律责任。

4、中标人应充分理解并认真遵循本招标文件的要求,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保证供应的货品均为正规生产的新鲜(冰鲜除外)检验合格、无毒、无辐射、 无侵权货品,符合国家有关卫生、质量、包装和保质标准。

5、中标人提供的鲜鱼、肉类保证每日新鲜,提供的猪肉牛肉羊肉均为东莞市定点屠宰厂(场)经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产品,具有由定点屠宰厂(场)加盖验讫印章并出具《畜产品检验证明》或《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所有产品并可追索。中标人提供的蔬菜必须保证每日新鲜,取得无公害认证优先选择,并符合食品卫生安全法要求并出具有效的《农产品检验报告》,达到供港蔬菜标准。

6、中标人保证所提供的鲜肉类、生禽、鲜水产、蔬菜种类的多样性和季节性,以保证新鲜感,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列出所投相关品目。

7.   货物有包装的,货物的包装必须完整清洁(无损、无污、无皱),采购人有权拒收包装不整齐、已拆封的商品。

8.采购人发现商品出现损坏(包括表面损坏),或出现水渍、串味、受潮等导致货物性质改变的,中标人必须无条件退货或更换商品。

9.中标人提供过期、变质的、有毒食品的,一经发现,除按采购人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外,还将受到如下处罚:

(1)中标人提供过期、变质食品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无条件退货或换货,中标人将被处以当次供应食品货款2倍的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2)中标人若提供有毒食品,造成食品安全事故的,经有关单位鉴定原因后,如确实为中标人提供的食品问题,中标人须负担全数的医药费,采购人将取消该中标人的供货资格,没收其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同时承担相应的民事及刑事法律责任及放弃先诉抗辩权。

三、质量和数量要求:

(一)质量要求:

1、蔬果类应保持较好的色泽和新鲜度,符合国家食品卫生标准,不得有黄叶、腐烂,泥沙等现象,蔬果类农药等化学物不得超标,并提供农药残留检测证明。(蔬菜利用率不低于95%)。

2、冻品、干货类为一级以上的优质品,有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

3、鱼类必须鲜活。(利用率不低于95%)。

4、鲜肉类全部来源于正规肉联厂,保证为当日新鲜肉,并提供政府检疫部门出示的检疫合格证明。(鲜肉类利用率不低于98%)。

5、对于不符合采购人质量要求的品种可无偿退货或换货,如换货中标人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把货送到目的地。

(二)数量要求:

应保证斤、两的准确性;以采购人的验收数量为准,中标人每次随货携带一式两联的送货清单,食品经双方验收后须签字确认;双方各持一份,全部作为收货与货款结算的凭证。

四、定价方式:

1、供货基准价:中标人须在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内,对食材进行下一期供货报价。采购人参考当前时段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公布同期“广东省菜篮子价格监测表”中最新一期的“东莞市菜篮子价格监测表”的价格,若“广东省菜篮子价格监测表”无采购人所需的货品,则采购人和中标人双方共同在就近市场(寮步商业城综合市场、寮步坑口商业城综合市场、寮步石龙坑农贸综合市场)参考同类产品价格的平均价作为基准价,确定供货价格。原则上每隔一个星期调整一次价格,中标人须于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网站最新价格挂出后第二天提供最新一期的价格表,供采购人确认后方可开始执行,若经采购人抽查,中标人报送的产品的供货价中的基准价高于市场平均价格的,中标人需根据市场平均价进行相应调整。

2、定价周期:每15日更新一次,中标人每次至少提前2天提交下次报价清单给采购人审核,双方签字后生效。

3、若遇台风、暴雨等意外原因造成的个别品种价格需临时调整,应通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每次送货按通知价格计算。

五、交货及运输

1、中标人应保证每天早上将所订的货物按照约定时间送至采购人指定地方,运输车辆内外必须清洁干净,无污渍,无异味。

2、如采购人需要临时增加补货,中标人须在60分钟内将货物保质保量送到采购人指定地点。

3中标人应当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按照与采购人的约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将预定的货物如数送到指定地点。如遇不可抗力因素而造成配送延误时,中标人应提前通知采购人,并配合采购人共同解决。除发生客观不可抗力的情况外,中标人不得推迟送货。如确需延迟送货的,中标人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采购人并征得采购人同意。

4中标人负责货品的仓储,采购人不提供仓库。投标人须承诺如中标后将准时送货到采购人指定地点,采购人不另行支付配送交通费。

5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实际要求运送货物,必要时应进行免费简单加工。

6在采购人签收之前,货物的所有权和风险属于中标人,货物发生遗失、损坏由中标人负责。

7中标人须严格按照各采购人的指令配送商品的数量,不得随意增减数量,否则,采购人有权拒收。

8除客观不可抗力外,中标人不得更改送货内容。如因市场流通问题确实需要变更供货内容的,中标人应在得知情况的同时告知采购人并事先征得书面申请,并经采购人同意后 方可改变。

9采购人发现采购货物不能正常食用的,中标人应无条件退换。中标人未能履行招标文件 和合同所定事项,或供应不合格的、假冒伪劣、以次充好的商品,采购人退货后将记录 在案,并对中标人予以处罚,除要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外,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供应资格。

10中标人指定的送货专员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送货专员在采购人单位活动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11中标人不得泄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泄密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12中标人应严格遵守《食品卫生法》和《动物检疫法》等相关规定,一经发现供应以下食品,除全部退货外,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供货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由中标人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1)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害物质污染,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微生物含量超过国家限定标准的;

(4)未经动物检疫部门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等及其制品;

(6)超过质保期限的。

六、违约责任

(一)由于中标人拖沓造成采购人利益受损(提前一天与采购人协商,且未影响采购人伙食供应的除外),采购人有权要求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及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同时,出现上述情况2次,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做出书面警告,出现上述情况累计3次的,将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二)经发现中标人存在私自更改供货内容情况,将以违约论处,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同时,出现上述情况2次,将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做出书面警告,出现上述情况累计3次的,将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三)因质量问题退货且情节严重的,采购人将记录在案,因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并对中标人予以书面警告,出现上述情况2次,将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做出书面警告,出现上述情况累计3次,将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5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四)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10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1. 发生上述(一)或(二)或(三)情况其中一项累计达到3次以上;

2. 未按要求随货提供相关票证;

3. 货物质量验收不合格,经沟通仍不同意更换货物;

4. 供货数量仅为采购人采购计划数量的80%-90%(不含本数),且影响采购人伙食供应;(中标人供货数量大于采购人计划数量的,采购人有权退回给中标人);

5. 未按采购人指定地点、规定卸货;

6. 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在2天内不向采购人提供关于货物出现质量问题原因的书面回复,3天内不反馈处理结果;

7. 中标人工作人员不遵守采购人各项管理规定。

(五)发生以下情形,经调查属实的,由采购人对中标人处以人民币20000元罚款,罚款由供货结算款内扣除:

1. 提供虚假检验报告等相关票证;

2. 因退换货或未按采购人采购计划数量、时间供应,造成采购人无法按时供应伙食;

3. 供货数量低于采购人采购计划数量的80%(含本数);

4. 同一品种货物连续两次验收,采购人发现质量不合格产品并退货;

5. 把采购人验收不合格并退货的货物重新配送给采购人;

6. 在包装、运输、装卸等环节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

7. 组织机构发生调整,或经营场所、联系人、连续方式变更,未及时通知采购人业务部门,造成无法及时联系;

8. 中标人的工作人员不遵守采购人各项管理规定,或泄露采购人内部情况,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9. 食品溯源管理制度不落实,进货查验记录不全。

(六)发生上述 (四)或(五)情况累计超过3次且情节严重的,中标人除需赔偿相关费用外,采购人还有权单方面终止供货合同。

(七)在未影响采购人伙食按时供应、未因所供货物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前提下,在合同期第一、二月内可予以豁免罚款,第三月起将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八)中标人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如需终止执行合同的,需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并按照采购法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七、中标人责任

1、中标人派驻采购人的服务人员必须经卫生防疫部门检查和培训,持有健康证上岗,必须穿着便于辨认的工衣和配戴胸卡,送货专员在采购人单位活动必须严格遵守采购人单位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做出有损采购人形象和利益的事情。

2、中标人运送货物时须对场地内的设备、设施有良好保护措施,若中标人在配送过程中损坏采购人的物品,中标人应照价赔偿。

3、中标人不得泄露采购人的商业秘密。泄密造成采购人损失的,中标人将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损失和法律责任。

4、节假日按照采购人要求照常运作,特殊情况停止供货,中标人必须提前一周通知采购人,在取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停止供货,否则将按照单次货款总额的10%进行罚款。由于中标人不履行购销合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责。

八、合同解除

1、中标人提供的货品质量未达到采购人要求的质量要求标准达三次(含)以上的,经采购人提出仍不改进,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2、如因中标人所送的食品引起食用的人身体不适、发生食物中毒等问题,经市级质量检验部门确定后是中标人的责任,采购人有权立即终止合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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