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需求书
一、 有关说明:
(一) 投标人须对本项目的采购标的进行整体投标,任何只对采购标的其中一部分内容、数量进行的投标都被视为无效投标。
(二) 若所投产品属于国家强制采购的节能/环保产品的,则投标人必须提供国家强制 性节能或环保产品进行响应,并提供该产品的强制性节能或环保产品认证证书,否则视 为无效投标。
(三) 采购需求中(如有)标注“★”号条款为实质性条款,必须逐条进行响应,有任何一条 负偏离的,将导致无效投标。
二、 项目概况:
为在横琴新区建立健全、有序的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管理体系,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通过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考核,督促各检测单位按照国家、行业有关法律、法规及地方相关要求开展检测活动,规范各检测单位的检测行为和业务行为及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市场秩序。本次信用考核技术服务的对象为已在珠海市横琴新区备案的质量安全检测机构。
三、服务内容:
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考核主要采用监督平台客观考核、不定期检查、平行抽检、专家检查四类考核方式。
(一)监督平台客观考核:对珠海横琴监管系统进行监控,制定相关考核标准,推动及督促各检测机构更诚信、高效服务,同时使各项检测工作更透明。考核应在每个工作日中进行实时跟踪并出具检查成果文件。检测机构诚信评价扣分情况每三个月通报一次,每半年排名一次并公示。考核范围涉及横琴新区各家检查机构。
(二)不定期检查:对横琴新区各检测单位的内检、外检进行突击检查,预防及发现检测过程可能出现的不规范做法,规范检测单位行为。合同期间内对各家检查机构的内检、外检次数考核,频率为每两个月一次。
(三)专家检查:派出专家对横琴新区各家检测机构进行综合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指导,协助其规范检测行为、提高检测水平。合同期间内对各家检查机构进行专家组综合检查,频率为每两个月一次。
(四)平行抽检:对横琴新区各家检测机构的检测结果进行复验,重点选取在检测监管系统客观考核、不定期检查、专家检查中发现的疑似存在质量风险的问题进行平行检测。合同期间内对各家检查机构的平行抽检,频率为每两个月一次。
注:具体实施参见《珠海市横琴新区管理委员会建设环保局》珠横新建{2020}241号文(横琴新区建设环保局关于开展横琴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诚信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工作质量要求:
1.制定详细、合理的项目实施计划,安排合适的项目实施人员,安排专人对项目的实施进行管理。
2.各项检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工作。
3.出具的检查情况报告须符合国家、省、市及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评分表所有打分项须有相应照片及其他量化材料作为依据,无相应照片或量化资料的检查报告视为不合格。
4.招标人会对中标人工作进行不定期抽查,如在抽查时发现提交的检查报告存在不符合真实性或存在渎职现象等情况,将追究中标人违约责任。
5.中标人在工作过程中提交给招标人的全部表格及报告的格式和内容均需得到招标人认可。
五、费用的组成:
质量安全检测机构信用评价考核技术服务总费用预计360万元,各考核方式费用及管理费、利润占比为:平台客观考核费用约占总费用的30%,不定期检查费用约占总费用的25%,专家检查费用约占总费用的15%,平行抽检费用约占总费用的10%,管理费、利润、其他费用约占总费用的20%。
六、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
七、付款方式:
由采购人按下列程序支付:
1、 预付款:签订合同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20 %。
2、 服务达到六个月后, 15 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 25 %。
3、 服务期满,提交符合采购人要求的成果文件,若未按采购人要求提交的,支付至合同总价的 95 %。剩余款项必须提交达到采购人书面要求的所有标准资料后1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无息支付。
4、 中标人凭以下有效文件与采购人结算:
(1)合同;
(2)中标人开具的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正式发票;
(3)成果文件(加盖采购人公章);
(4)中标通知书。
5、 因采购人使用的是财政资金,采购人在前款规定的付款时间为向政府财政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的时间(不含政府财政支付部门审核的时间),在规定时间内提出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采购人已经按期支付。
八、违约责任:
1.招标人违约责任
1.1招标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中标人书面催告招标人并给予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履行期限后招标人仍未支付的,中标人有权自该期限届满之日起要求招标人支付该阶段合同价款每日0.5‰的逾期违约金,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逾期超过30(个)工作日(含30个工作日)以上时,中标人有权暂停履行下阶段工作,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2.中标人的违约责任
2.1未经招标人许可,中标人不得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任何第三方。否则,招标人有权要求中标人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中标人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相关责任,并向招标人支付合同金额20%的违约金。
2.2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中标人原因,未能按本合同规定时间完成各阶段有关工作的,每延误一天,招标人有权在尚未支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合同金额的1‰,逾期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金额的10%。
九、合同解除:
1.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以下情形,任何一方可以书面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1.1非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项目取消的;
1.2非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原因,项目长期暂停,超过60个工作日;
1.3本合同履行期间,因上述情形造成合同终止的,招标人应按中标人已经完成的工作量向中标人支付费用,中标人同时负责将已完成的阶段性成果移交招标人。
2.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
2.1中标人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含协商延缓的日期)提交工作成果,延误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
2.2因中标人工作的错误或遗漏造成成果质量损失,且中标人未按招标人要求采取及时有效的补救措施的;
2.3中标人未经招标人同意,擅自将本合同项目与任何第三方合作,或将本合同标的的全部或部分擅自转包给任何第三方,且未按招标人的要求终止与第三方的合同的;
2.4 中标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本合同的。
十、其他
上述具体未体现的,中标人须完全配合招标人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