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
无锡市公安局2021年道路智能交通设施维护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招标文件
文档编号:202102010000138910 发布时间:2021-02-01 文档页数:101页 所需下载券:10
无锡市公安局2021年道路智能交通设施维护

项目技术要求和有关说明

 

投标人须提供满足以下要求的设备和服务,不得有负偏离。

(一) 项目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本项目分两个区域:

区域一:最高限价:826.6万元。

区域二:最高限价:278.4万元。

注:本项目共二个区域,投标人须对二个区域同时报价,每个区域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该区域的最高限价,否则将被视为无效投标文件,以投标总报价参与价格评分。本项目中投标人最多只能中标一个区域,总评分排名第一的中标区域一,总评分排名第二的中标区域二。如总评分相同,则价格评分得分高者中标区域一,价格评分得分低者中标区域二。如总评分相同且价格分相同,则由采购人或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提供的服务方案的优次情况确定中标区域,方案优者中标区域一,次者中标区域二。

2021年道路智能交通设施维护项目。包括每日巡检、及时发现设施故障并维修,设施污渍或生锈及时清洗等。是对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管辖的道路智能交通设施进行维护维修。采用完全外包方式。维修范围包括:769套监控、520套电子警察、367套信号机、451套路口成套信号灯、87套卡口系统、41套超速抓拍、220套动态抓拍、144套路口流量检测,152套快速路流量检测,57套快速路OD调查,4套可变车道控制设施,20套行人闯红灯情报板,共计2832套设施。

二、维护服务要求:

1、投标人要派专人负责与交警支队联系协调。

2、投标人实行24小时值班制并设置设施报修电话,确保7*24随时有专人接听。交通设施遇到突发重大损坏时,设施维修单位人员接报后应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抢修。由支队科技大队建立的设施维护工作QQ群内,设施维护单位必须上报一个24小时有人值守的QQ号和电话联系方式。各维修单位在交通科技大队每天须有驻场人员,工作时间不短于8:00-18:00;每天登录系统不少于4次,登录间隔不少于2-3小时;每天上班时须把前一天下班后的所有故障处理,下班前须将当天故障全部处理好。

3、中标人在无锡市范围内(不含江阴、宜兴)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投标人须在无锡市具有专门的维修队伍20人及以上(投标主体须提供以上相关人员投标人连续三个月(至少包含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份(不含投标当月)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复印件,否则投标无效)),并有具备相关资质的管理人员负责设施维修施工和安全技术管理。采购人保留对本地化服务相关证明文件的审核查验权利。

4、投标人要有强烈的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创新意识。能根据支队的智能交通设施维修要求做好维修工作,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5、投标人中标后,交警支队将对各标段维修情况,每季度按要求进行考核。

6、服从交警支队安排,积极做好支队日常智能交通设施的维护工作,同时积极完成智能交通设施零星抢修工程(以工作函形式)。遇有抢修突击任务时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做好设施修复工作。

三、设施维护范围:

1、智能交通设施维修设施范围以招标书中所列清单内容为准。部分遗漏或新增内容将由支队以书面发函形式确定。新增维护数量不超过中标内容5%的,所产生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

2、中标维修单位对中标标段中的智能交通设施应做好日常维修和保养,保证智能交通设施完好、清晰、安全、整洁。

(1)中标单位应组织人员每日对各自维修的设施进行巡检并附有巡检记录,及时发现设施故障并录入智能交通设施运维管理平台后进行维修,发现设施有污渍应及时清洁,发现生锈应及时补刷防锈漆。

(2)交通信号灯罩和交通技术监控中的各类摄像机每季度至少应清洗一次。

(3)设施维修情况需经过交警支队审核合格后才能认定已修复。

3、智能交通设施经过维修中如需更新,应使用当前同类主流产品并经支队审核同意后才能更新。

4、智能交通设施经过维修中设施不能缺失或遗漏,设施数量必须与维修前保持完全一致。

5、道路临时开挖或施工导致智能交通设施损坏的,设施维修单位应当及时修复,所需费由由责任方承担。

6、因市政道路施工路面重新铺设沥青的,洗刨路面不超过八公分时如果有电子警察或车流量检测线圈损坏的,修复费用由各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7、遇道路改、扩建智能交通设施停用或拆除时,设施维修需求中止,费用按实际承担的维修时间计算。

四、设施故障修复时间要求:

交通信号设施:

1、接支队报修通知,维修信号灯具、信号灯壳、灯组、信号灯帽檐和裙边、信号机门锁、手控及手控开关、保险丝、机箱门铰链、机箱门、信号灯驱动板和主控板、继电器、电源开关等故障,当天10:00之前接报的,应在当天16:00之前修复;其余时段接报的故障应在接报24小时内修复。

2、接支队报修通知,涉及维修信号灯杆件、流量检测以及电缆线重新敷设等故障,中标维修单位响应后48小时内修复。

3、接支队报修通知,涉及窨井沏筑、埋设各种管道等施工的,应于三日内修复;故障维修涉及长挑臂杆件基础开挖的应于七日内修复。

4、因应急原因设施须在特定时间内修复的,而设施维护单位没有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的,按合同中设备未修复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涉电维修工作遇到雨、雪等恶劣天气时,可视情况适当后延。后延时间设施维修单位应书面报告支队,支队将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决定。

交通技术监控设施:

1、各类电子警察、监控、诱导屏和卡口等交通技术监控设施,中标维修单位涉及维修各种车检板、各种电源及电源开关、图像卡及网卡、各种电池、串口条、水晶头、转换器等故障,故障24小时内修复。

2、中标维修单位涉及维修各种无线传输模块、无线路由器、光纤收发器,拆换交换机和摄像机、各种闪光灯等故障于36小时内修复;重新切割检测线圈等故障,故障72小时内修复。

3、中标维修单位涉及窨井沏筑、埋设各种管道等施工的,应于三日内修复;故障维修涉及监控杆件基础开挖的应于七日内修复。

4、因应急原因设施须在特定时间内修复的,而设施维护单位没有在特定时间内完成的,按合同中设备未修复的相关规定进行考核。

5、因第三方设施发生故障,待第三方设施故障消除后按上述规定执行。设施维修单位有义务及时跟踪并向支队反馈第三方设施故障排除进度。

6、摄像机、交换机、信号机和诱导屏模块等主要部件损坏时,应及时更换替代产品。(主要部件修复后应取下替代品并立即将修复部件换上)。

7、因道路施工或路面临时修补导致智能交通设施损坏的,道路施工结束24小时内设施维修单位应及时上报支队并按上述相关设施维修期限修复。

五、设施非正常损坏的处理:

1、智能交通设施因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而损坏:

(1)发生交通事故能确定交通事故肇事者的,损坏设施经市物价中心估价后,按交通事故赔偿程序由交通事故肇事方赔偿。

(2)发生交通事故,交警事故处理民警证明无法确定交通事故肇事方或发生交通事故后肇事方逃逸的,设施估价小于1000元的,由中标维修单位承担。设施估价大于1000元的,经交警支队确认后(与保险招标条款保持一致),设施维修费由智能交通设施保险单位赔付。

2、智能交通设施遭雷击、风暴或地震等恶劣天气损坏的,维修单位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作好现场录像证据后,经交警支队确认,设施维修费由智能交通设施保险单位赔付。未经交警支队确认,设施维修费由中标单位自行承担。

3、智能交通设施遭偷盗的,设施维修单位接报后立即赶赴现场,并作好现场录像证据后到辖区派出所报案。由派出所提供的相关证明经交警支队确认后,设施维修费由智能交通设施保险单位赔付。

4、智能交通设施遭人为偷盗的原因系维修单位或建设单位施工不到位而引起的,设施维修费由维修单位或建设单位自理。

5、因杆件锈蚀等情况导致设施损坏的,发现后维修单位须在十天内重新安装新的同类型杆件。

六、设施维护管理要求:

1、中标设施维修单位应按支队要求和维修规定时限将设施故障发现、接报和维修结果全过程录入“智能交通设施运维管理平台”。

2、设施维修单位要与交警支队保持密切联系,重大设施维修工作由双方共同确定最佳维修方案。

3、设施维修单位要做好设施维修安全防护措施,要按相关行业标准规定保障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4、设施维修要文明施工。渣土、剥线、绿化等要做好现场处理工作。施工完毕后要保持施工场所整洁,做到人走场地清。

5、非应急抢修工作应避开交通出行早晚两高峰,切割线圈时只允许临时封闭所切割车道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6、严格按照智能交通设施施工规范和安全防护要求施工。

7、自觉接受交警支队的施工管理和监督。

8、设施维修过程中,维修单位要确保施工安全,若由此造成事故,所有责任由维修或施工单位自行承担。

9、遇道路改扩建、设施调整或更新、报废等情况拆除的设施,设施维修单位要带回各单位定点场所张贴标签妥善保管,并听候支队下一步处理。

10、当设备出现故障后,一个月内未恢复正常功能的,中标单位须在故障发生第五周内直接更换为当前主流标准的同类设备,否则从发生故障的次月起,每月扣除更新设备所需费用,直至故障设备更新或合同结束。

11、中标方每季度和每年上报设施维护书面情况报告,就设施维修、设备更换或更新等情况作系统汇总和分析,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5号之前,由单位法人代表或总经理签字后,将上季度设施维修书面情况报告报交警支队,作为辅证工作量的组成部分。

七、智能交通设施维护标准:

交通信号设施:

1、交通信号灯具使用性能必须符合GB14887等技术标准并通过相关技术检测。

2、交通信号设施维修过程中的重新设置和安装必须符合GB14886等技术标准并通过相关技术检测。

3、交通信号设施外观要保持完好、清晰、安全、整洁。

4、信号灯亮度不足、灯壳老化等影响市民正常出行的,设施维修单位应及时更换或更新相应设备。

5、信号灯组、杆件、机箱等设施外漆剥落或锈蚀影响设施外观的,设施维修单位应及时处理或更新。

6、维修过程中所更换的智能交通设施要与原使用的保持一致。

7、路口流量检测及快速路流量检测需所有检测车道的数据正常。

交通技术监控设施:

1、各类电子警察(含电子警察、动态抓拍、超速抓拍):

(1)上传图片清晰、有效,数据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2)配合做好标定工作。

(3)上传图片因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缺失导致无效时,设施维修单位应及时通知交警支队进行修补或增设。

2、监控:

(1)摄像画面清晰,云台操作和控制要自如;

(2)预制位设置、雨刮等各项功能操作和使用正常;

(3)防护罩玻璃要保持光滑、整洁。玻璃磨损或老化导致摄像视线模糊时,设施维修单位应及时处理或更新。

(4)高清监控要实施一体化云台,自动对焦,像素不低于200万。

3、卡口:

(1)上传图片画面清晰,数据格式符合规范要求。

(2)过往车牌识别率达到90%以上,车辆捕获率达到99%。

(3)符合市公安局智能泛在感知网考核的各项指标要求。

4、交通诱导屏:

(1)诱导屏面颜色正常、清晰。

(2)文字、图片等数据发送功能正常。

5、电子警察、卡口和交通诱导屏等设施的相关软件应定期杀毒和更新。

6、各种交通监控、诱导屏、杆件、机箱等设施外漆剥落、锈蚀等影响设施外观的,设施维修单位应及时处理或更新。

7、交通技术监控设施需符合公安部、省公安厅、市公安局各项考核指标要求,包括各项性能指标要求、信息安全要求等。

八、智能交通设施维修责任:

1、交警支队对中标单位的智能交通设施维修情况每季度别进行考核。

2、合同中未明确有关设施维修时限和质量要求的,经科技大队召开会议并制发的《设施维护会议纪要》直接作为合同的补充,作为设施维护工作的考核依据。考核时间从各单位签收会议纪要次日起计算;无正当理由不签收的,科技大队电话通知备注后视为签收,并作为单方违约记录在册。

3、因时间紧迫或工作应急需要,设备故障一时来不及通过相关平台报修流程进行报修的,支队通过QQ、微信、短信或电话通话纪录报修的设备故障,都作为中标单位设备维护工作考核依据。

4、交通信号灯罩和交通技术监控中的摄像机清洗情况要拍照备查,并每季统计整理后上报中心;中心抽查发现清洗不合格的,同批次清洗路口视作未清洗。未按规定清洗路口,每个路口每季度直接扣款500元。

5、设备箱和信号机箱门无法正常锁门,自发现起超过24小时未修复的,每超过一次扣款1000元;各类设备电缆维护工作中,如发现电缆线中间有接线或并线现象,每次扣款3000元。

6、更新、更换的设备,若低于原产品质量要求和用途的,低于当前主流性能产品,每个设备扣款5000元。

7、高架道路手工井盖板,发现缺失超过三天(恶劣天气除外)的,每少一个扣款1500元;地面道路发现窨井盖缺失或损坏超过二天的,每次扣款1000元。

8、因工作需求,需要升级完善设施软件的,设施维护单位没有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或没有达到工作要求的,按未完成软件调整所涉及设备路口数统计,每个设备路口设施维护费扣1000元。

9、支队发现设施未在规定时间内修复,或中标单位未通过巡检发现故障的,支队发出书面设施维修通知催办单,通知单中各路口维护费每次扣除涉及路口当年设施故障维修费的30%,经多次催办超过单个路口报价的从维修费总金额中扣除。

10、支队发出书面设施维修通知催办单后,设施故障仍未按时修复的,即向设施维修单位开具《整改通知书》,并扣除涉及路口当年设施故障维修费的40%,超过单个路口报价的从维修费总金额中扣除。该更新未更新的设备扣款按“五、设施维护管理要求的第10条”要求执行。

11、所有智能交通设施的维修信息应由设施维修单位录入“智能交通设施运维管理平台”。支队发出设施录入平台工作联系函后,设施维修单位未在规定时限内录入平台的,一次扣当年该路口设施故障维修费的10%。

12、所有智能交通设施故障的发现、接报和维修处理结果未按支队要求录入“智能交通设施运维管理平台”,如未按照要求录入或者维修联系电话无法接通或者无人接听的,由交警支队提出书面警告并纳入相关考核。书面警告三次的,将开具《整改通知书》。

13、因各种客观原因拆除而由设施维修单位定点保管的智能交通设施,因设施维修单位管理不善导致设施遗失或被盗的,遗失或被盗的设施将按市场折旧价赔偿给交警支队。

14、智能交通设施按上述规定应由保险公司赔付,由于设施维修单位管理不到位或超过设施保险赔付时限的,设施维修费由维修单位自行承担。

15、智能交通设施维修过程中,设施维修单位有偷工减料或其它不符施工规范要求情况发生的,交警支队将开具《整改通知书》并纳入相关考核。

16、考核作为扣减相关设施维修费的依据。

17、维修单位经发出《整改通知书》后除及时整改外,还将作出书面承诺,保证类似违责行为不再发生。

18、交警支队对同一标段中标设施维修单位发出《整改通知书》五次的,支队将扣除该单位该标段当年中标金额的5%;以此类推,即每发五次《整改通知书》,将扣除该标段当年中标金额的5%;在一个维修周期内扣缴金额超过中标金额20%的,合同自动解除并赔偿已支付费用,三年内不得参与支队进行的智能交通设施维护招标项目。

19、因中标设施维修单位未按照招标规定维修导致智能交通设施维修合同解除的,支队可以根据投标得分顺序将维修项目移交其他维修单位进行维修。

九、智能交通设施维修备品备件要求:

维护单位需提供满足支队日常智能交通设施的维护工作的相关备品备件,以保障项目日常运维工作的开展,提高设施故障维修的响应效率。维护单位提供的备品备件需满足支队智能交通设施项目建设标准,备品备件的性能和功能需与现有维护的设施设备保持一致。

投标人应承诺所投作为备品备件的信号机与交警支队现有信号系统保持一致,能够无缝接入进行远程控制。

十、其它说明:

智能交通设施维修项目包括:

1、各种涉电交通信号设施:包括信号灯组、信号灯灯芯、信号灯帽檐、信号灯灯罩、各类信号灯杆、信号机箱(含机箱内控制机架、配电模块和手控盒等全部配件)、机箱门锁、各种杆件和信号机箱基础、各类管道、电缆、光纤、窨井、流量检测器及线圈(含地面道路交叉路口及快速路)、维修人工台班等与交通信号设施运行相关的所有硬件、软件和设施维修工作。

2、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各类电子警察(含电子警察、超速抓拍及动态抓拍等)、监控和卡口(含卡口、快速路OD调查)中的视频或高清摄像机、闪光灯、补光灯、设备箱、车辆检测线圈、各种串口服务器、收发路由器、交换机、设备机箱、各种诱导屏、各类杆件和电缆、窨井、杆件和机箱基础、维修人工台班等与交通技术监控设施运行相关的所有硬件、软件和设施维修工作。

3、中标供应商对经多次维修仍然达不到要求的设备进行更新时,须免费进行。设备维护暂停、中止时,扣除相应维护费用。

维护清单及报价

区域一:

序号

设施类型

数量 

单价(元/年)

合计(元)

1

监控

586

 

 

2

电子警察

364

 

 

3

信号机

239

 

 

4

路口成套信号灯

291

 

 

5

卡口

80

 

 

6

超速抓拍

39

 

 

7

动态抓拍

198

 

 

8

路口流量检测

105

 

 

9

快速路流量检测

152

 

 

10

快速路OD调查

57

 

 

11

可变车道

4

 

 

12

行人闯红灯曝光情报板

20

 

 

合计

 

 

 

 

具体见招标文件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收藏

上传文档

在线客服

常见问题
人工客服

服务时间:8:00-23:00

工作电话:400 9911 877

在线咨询

意见反馈

收藏本站


AI



用AI快速编写
限免使用
采购文件网,投标文件,招标文件,采购文件,招标范本,投标方案,自行采购
支持上传解析、采购需求、评分标准、目录编写四种方式,全行业覆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