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相关声明:以下1-7条款如标段内另有说明的,则按标内要求执行。
1.设备(材料)要求
1.1投标人投标提供的设备必须是厂商原装的、全新的,型号、性能及指标符合国家及招标文件提出的有关技术、质量、安全标准。
1.2所有设备在开箱检验时必须完好,无破损,配置与装箱单相符。数量、质量及性能不低于本需求书中提出的要求。
1.3设备外观清洁,标记编号以及盘面显示等字体清晰,明确。铭牌、使用指示、警告指示应以中文或英文及易懂的通用符号来表示;应准确无误地表明设备之型号、规格、制造厂及生产或出厂日期。
1.4对于影响设备正常工作的必要组成部分,无论在技术规范中指出与否,投标人都应提供并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列出。
1.5所有货物提供出厂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国外生产的必须有合法的进货渠道证明,如海关报关单、原产地证明、商检证明等。
1.6所有货物到现场安装使用前,招标人将进行抽样检验或试验。
2.数量调整
招标人保留在签约时调整部分方案及定购设备数量和服务的权力,投标人应对系统方案中设备和服务明细报价,按投标单价不变的前提下进行调整,双方不得拒绝。
如遇本次招标没有涉及的设备或服务时,由中标人提供申请,招标人确认后实施。
3.安装及调试、验收
中标人应派经招标人认可的有经验和能力、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人员,负责系统设备安装工作,在设备安装期间应充分了解设备安装进度要求,解决安装中出现的技术问题。
3.1中标人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
3.2调试所需专用工具设施物料由中标人自备、自费运到现场,完工后自费搬走。
3.3安装完成后,进行调试、验收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国家无验收规范标准的按双方合同规定的要求)进行。
3.4设备的拆箱、通电、调试等各项工作由中标人负责,但必须在招标人指定人员的参与下进行。在实际实施前必须先经招标人同意方可进行。调试的原始记录须经各方签字后作为验收的文件之一。
3.5所有的招标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在制造厂检查和试验合格,以表明其运行性能、安全性能以及设备材料和结构在电气、机械上的完整性。
4.技术培训
4.1中标人须对招标人的技术人员培训。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内容、培训时间、培训费用等。
4.2中标人提供的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具备同类设备五年以上的经验。
4.3技术培训费用应包含在投标总价中。
4.4技术培训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4.4.1原理、构成和功能的描述。
4.4.2常见故障的处理或排除。
4.4.3各系统部件(设备)的检查、调整和维护。
4.4.4对使用者关于设备基本操作技能的培训。
5.售后服务
5.1投标人须提供经调试、试运行、验收合格后至少3年的质保期(投标人可根据自身实力作出更长时间的质保承诺)。在此期间,投标人应免费处理因质量发生的故障,并进行正常保养。
5.2中标人必须有可靠的售后服务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在绍兴附近有固定的维修服务点,能提供正常的技术、备品备件服务。中标人在接到招标人通知后,6小时内派人赴现场处理设备质量问题。24小时内不能修复的,则无偿提供备机或备用零件供采购人使用。
6. 服务要求
6.1设备包修期内(各标项内已有要求的除外),如出现故障,中标人在接到电话6小时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
6.2 中标人提供的设备,必须符合招标文件及其投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如有不符,采购人可以无条件退货,造成的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7. 项目实施人员费用
中标人应自行承担选派专业人员的住宿、就餐和交通等费用。
8.招标项目设备名称及数量:
8.101标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部分检验项目(精神类药物浓度)外送检测采购项目,上限价:150万元
一、 招标项目及理由
1.1招标项目:部分检验项目外送(精神类药物浓度)检测(包括标本采集、运送、检测,报告发放,数据保存等)。
1.2为加强部分检验项目标本外送检测的管理,推进阳光工程,规范交易行为,确保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促进单位行风建设,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决定就部分检验项目标本外送(精神类药物浓度)检测项目向社会公开招标。
二、 采购项目范围及要求
1.采购内容及技术参数要求
标段 |
项目内容 |
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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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年 采购量 |
技术参数要求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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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精神病药:氯氮平、喹硫平、奥氮平、帕潘立酮、利培酮、氯丙嗪、阿立哌唑、齐拉西酮等 |
70元/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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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0万元 (该金额为履约期内可支付的上限价,即合同涉及总金额) |
1、样品基质效应干扰能够控制在20%以内,不同药物的质谱峰能够完全分离,不存在化合物间相互干扰; 2、质控要求日内精密度应RSD≤10%,日间精密度应RSD≤15%,加样回收率在80%-120%,线性R2>0.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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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抑郁类药物:度洛西汀、氟西丁、去甲氟西汀、米氮平、帕罗西汀、舍曲林、曲唑酮、文拉法辛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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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焦虑/催眠药:阿普唑仑、氯硝西泮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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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癫痫药:丙戊酸、拉莫三嗪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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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西酞普兰、艾司西酞普兰、安非他酮、氟哌啶醇、氨磺必利、氟伏沙明、奥卡西平、卡马西平、苯妥英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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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临床需要新开展的治疗药物监测 |
2、技术要求
2.1提供相应的《项目总汇与采样手册》,开展项目能满足临床需求。
2.2具抗精神病类药物浓度高效液相色谱-串联质谱检测技术,并已开展实施。
2.3精神类药物浓度检测项目参加国际或国家卫生部或省临检中心举办的室间质评活动。
2.4每周一至周日上午11:00前收取标本,按标本保存条件进行运输,对保证标本的可靠性和有效性负责,并按《项目总汇与采样手册》中的规定“报告时间”内,准时发放报告(检测结果≤72h出报告),保证检验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如检测结果为危急值应立即报告给采购人。
2.5对检验后的标本按照相关法规规定的时间进行妥善保存,以便检验结果有疑义时进行免费复查或再委托第三方检验,这种情况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2.6供应商对采购人不明原因(非院方及患者原因或产品质量问题)引起的医疗投诉、纠纷,能协助招标方做好患者的协调工作,并承担一定的处理费用。
2.7遵守保密制度,保护受检者的秘密,未经许可,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受检者的检测情况。
2.8提供LIS软件对接等服务。(电脑配置、接口要求均需符合采购人信息系统要求)。
2.9科研标本扣率按合作协议收的统一扣率执行。
2.10合同期内,由于公司注销等原因,中标供应商应以书面的形式说明原因并协助采购人做好产品的延续工作。同时采购人有权重新组织采购。
2.11本次确定1家中标供应商,如供应商质量或服务不能达到规定要求,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重新组织采购。
3.合同的签订
3.1中标人须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日内按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的约定,凭中标通知书和采购人在约定的时间、地点,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
3.1.1交货(接受样本)地点:绍兴市第七人民医院检验科门诊一楼。
3.2合同期限:本标合同期暂定壹年。合同只签订单价,不定数量,数量由招标单位根据需求临时通知中标单位。在协议中所执行的价格必须与中标价格一致,在协议执行期内不得随意变更。合同期满后,招标人将对中标产品价格、质量及服务等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与中标人进行谈判。中标人价格、服务均能满足投标人要求的,可续签合同(不超过壹年),否则重新组织招标。
3.3.付款方式:检测服务费经院方核对无误后90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将中标方开具发票金额汇入中标方指定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