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仅供参考,最终以采购文件为准)
前注:
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投标人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据实结算,按月支付,结算时间为每个月月底前结算上月的费用,由中标人先开具普通增值税发票,采购人凭发票办理费用结算手续。 |
2 |
服务地点 |
合肥市,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污泥处理服务期限为12个月,起始日以采购人书面通知为准。若中标人服务期内服务优良,服务期满,在年度预算能保障前提下,合同双方均无异议并经财政部门认可后,可续签下一年合同,合同一年一签,续签合同不超过2次,续约期内按本次中标综合单价据实结算。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1、按采购人要求,中标人将合肥市污水处理厂脱水污泥(80%含水率为主,少量60%含水率)进行工业化处置。本项目拟招2-4家污泥处置服务单位,污泥供应量,在完成污泥处置相关手续的前提下,根据各中标人中标价格,按低价优先原则平均分配,采购人可根据中标人履约情况进行合理分配。处置工艺不限。中标人数量与有效投标人数量关系详见下表:
有效投标人数量(X) |
中标人数量 |
X<3家 |
流标 |
X=3家 |
2家 |
X=4家 |
3家 |
X≥5家 |
4家 |
2、投标人处置污泥的能力要求
投标人应具有不低于100吨/日或3万吨/年污泥处置能力,且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服务期内用于本项目服务的处置规模不低于100吨/日或3万吨/年;
注:
(1)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环评批复和环境保护验收资料;
(2)关于“投标人应具有不低于100吨/日或3万吨/年污泥处置能力”,若环评批复或环境保护验收资料无法体现处理能力,须另附其他证明材料,如环评报告表(书)等,否则不予认可;若提供的材料中规模不一致以环评批复为准。
(3)关于“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服务期内用于本项目服务的处置规模不低于100吨/日或3万吨/年”,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承诺函(须加盖投标人电子签章或公章)。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保留核查污泥处置能力,若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处置条件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中标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等相应后果。
若中标人在完成合同签订及备案后15日内未能完成污泥处置相关手续,不具备处置条件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报监管部门,中标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等相应后果。
三、服务需求
1、中标人污泥工业化处置过程符合国家相关技术标准及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求,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检查、考核。
2、中标人在服务期内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安全生产法规和行业安全生产标准规范,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3、在整个服务期内,中标人负责运营、管理和维护污泥处置设施设备,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确保项目持续处置能力。
4、中标人在污泥进场后必须及时处置,防止废气挥发影响周边环境。
5、中标人须在生产关键节点(如进厂大门、污泥卸料车间等)设置高清晰摄像头,视频上传满足采购人远程监控需求,相关视频数据应保存不少于3个月。
6、中标人负责与属地相关部门及周边居民、单位的协调工作,确保污泥运输通畅、项目顺利运行。
7、中标人应服从采购人污泥处置调度,不得选择性地或无故拒收采购人调度的污泥。
8、污泥运输应当使用全覆盖、防渗漏、防遗撒、易于装卸和清洁的运输车辆,并应具有明显的污泥运输警示性标识。运输车辆须加装全球卫星定位“GPS-北斗设备”系统,定位上传满足采购人远程监控需求;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裸露、散落或泄漏造成二次污染;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污泥运输,不设中转储存点。
9、当污泥由污泥产生单位运至中标人处置污泥项目处运输距离≤50km时,运输费用由污泥产生单位承担;当污泥由污泥产生单位运至中标人处置污泥项目处运输距离﹥50km时,50km内的运输费用由污泥产生单位承担,超出50km部分的运输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运输方式由污泥产生单位和处置中标人协商解决;污泥运输距离由采购人、中标人及污泥产生单位共同核定。
10、中标人须严格执行污泥转运联单制度,负责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等相关手续;做好污泥台账管理,如实记录污泥处置情况;污泥制备可销售产品的生产台账、销售记录须妥善保存、备查;污泥制备可销售产品销售收入归中标人所有。
11、自项目服务期开始的第二个运营月起,中标人应于每月五日前向采购人提交上一运营月的运营记录。最后一个运营月的运营记录应当在该运营月结束后的五日内提交。
四、报价要求
1、本项目按工业化处置含水率80%污泥和含水率60%污泥分别报全费用综合单价(单位:元/吨),其中工业化处置含水率80%污泥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320元/吨,工业化处置含水率60%污泥的处置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投标人处置含水率80%污泥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的85%,否则投标无效(例如:若投标人工业化处置含水率80%污泥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为200元/吨,则工业化处置含水率60%污泥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不得高于170元/吨(200元/吨*85%=170元/吨))。
2、投标人所报含水率80%、60%污泥处置服务费全费用综合单价应精确到元,不出现角或分,例如123元/吨。(如投标人投标报价出现角或分,评标委员会有权要求投标人对其报价进行修正,修正原则为角或分的部分全部舍去,最终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评审、合同签订依据,且对修正后的报价进行公示。例如:某投标人报价为123.56元/吨,则修正后的报价为123元/吨)。如某投标人投标报价出现角或分,且其拒不接受修正,投标报价无效。请各投标人报价时,务必谨慎。
3、全费用综合单价报价包含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而产生的全部费用,全费用综合单价组成包括但不限于运输(指污泥产生单位至污泥接收单位超过50km以上距离的运输费)、人工、电力、泥质及废气监测、管理、所有税费、保险等,以及为满足项目需求发生的设施设备维修维护更新等费用。中标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增加费用或拒绝服务。
4、评标委员会依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所约定的评标方法,对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的投标人按下列方法进行排序,确定中标候选人:
本项目以算术修正(如有)和落实政府采购价格扣除(如有)后的工业化处置含水率80%污泥全费用综合单价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当投标人含水率80%污泥的处置全费用综合单价修正和扣除后的价格相等时,则以算术修正(如有)和落实政府采购价格扣除(如有)后的工业化处置含水率60%污泥的处置全费用综合单价价格由低到高顺序排列。若工业化处置含水率80%、60%污泥全费用综合单价修正和扣除后的价格均相等时,采取评标委员会抽签方式确定中标候选顺序。
5、本项目每月按中标人最终中标综合单价及工业化处置含水率80%污泥和含水率60%污泥量据实结算。
五、违约责任
1、若中标人在完成合同签订及备案后15日内未能完成污泥处置相关手续,不具备处置条件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承担一切经济损失等相应后果。
2、中标人污泥处置过程需符合环保要求并接受生态环境部门的监管,如有造成处罚的,由中标人自行承担责任。
3、中标人未按要求处理处置污泥,由此引发投诉及媒体曝光事件,中标人除做好后续整改工作,尽快消除负面影响外,还须承担相关部门处理及处罚等责任。
4、中标人在污泥处置过程中被所在地县(区)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采购人将直接从下个运营月的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中扣除人民币2万元的违约金;被所在的市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采购人将直接从下个运营月的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中扣除人民币3万元的违约金;被省级及省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报批评一次,采购人将直接从下个运营月的污泥处理处置服务费中扣除人民币5万元的违约金。一年内出现两次,采购人有权提前终止合同。违约金金额将从污泥处置费扣除。若某月的污泥处置费总额不足以抵扣该月违约金,则采购人有权从下一运营月污泥处置费中扣除不足部分,或从履约保证金中提取不足部分,提取后中标人应自不足之日起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5、中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有权随时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提请相关监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理,由此产生的责任与后果,均由中标人承担。
(1)提供虚假证明,经核查实际处置能力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2)服务期限内,中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服务的;
(3)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内,中标人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完合同的;
(4)中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遇到不能持续履约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履约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通知后,决定终止合同的;
(5)中标人将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的;
(6)中标人因经营管理不善,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的。
六、其他要求
1、服务期内,根据采购人需要以处置含水率80%的污泥为主,含水率60%污泥为辅。
2、污泥量以采购人核定量为准,中标人不得提出任何异议。
3、服务期限内,不保证污泥供应量,采购人有权综合考虑污泥的产生、运输、工业化处置能力以及中标人的处置情况等因素,合理安排各中标人污泥工业化处置量。
4、中标人每一运营年开始前30日需书面向采购人上报本运营年计划。
5、中标人的污泥处理处置及后续产品销售必须符合项目环评及国家相关规定,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中标人承担一切相应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