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高密市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机构服务采购项目
二、项目概况
服务内容为交通司法鉴定分类中的相关项目。
三、鉴定服务收费明细
序号 |
鉴定项目 |
单位 |
单价(元/例) |
|
1 |
事故车辆认定 |
例 |
1000 |
|
2 |
事故车辆技术鉴定 |
车辆类别鉴定 |
例 |
1000 |
3 |
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
例 |
1200 |
|
4 |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
例 |
1600 |
|
5 |
事故形态及过程鉴定 |
接触部位鉴定 |
例 |
1600 |
6 |
驾乘鉴定 |
例 |
3000 |
|
7 |
骑行推行鉴定 |
例 |
2000 |
|
8 |
行驶方向鉴定 |
例 |
2000 |
|
9 |
行驶状态鉴定 |
例 |
2000 |
|
10 |
运动轨道鉴定 |
例 |
2000 |
|
11 |
碰撞点鉴定 |
例 |
2000 |
|
12 |
碰撞顺序鉴定 |
例 |
2000 |
|
13 |
车辆损失成因鉴定 |
例 |
2000 |
|
|
|
合计 |
|
注:根据《关于重新公布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453 号文件。
1、服务响应时间:自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出响应,2 小时内赶赴现场开展检验、鉴定工作;遇较大事故以及特殊情况需要时,鉴定人员要随同民警赶赴现场实地勘查,勘查完毕应按照成交人与采购人约定时间出具鉴定意见书。
2、检验鉴定依据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3、检验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鉴定,成交人与采购人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时间出具报告。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等原因无法在 30 日内完成的,经采购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4、检验鉴定过程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原则,不得无故拒绝鉴定委托。
5、严格按照国家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存档,满足交警大队随机查询要求。
6、参与现场实地勘查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举止文明,配备相应的工具和设备,积极配合采购人的工作安排。
7、建立与采购人定期交流制度,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及时上报检验结果;与采购人代表、工作人员随时交流,虚心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及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1、服务单位应为本项目提供具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鉴定人不少于 5 人,且鉴定人执业机构须为该服务单位。(响应文件提供人员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复印件, 原件备查)。
2、成交机构若为省外鉴定机构,成交后须在山东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以满足技术鉴定需求。
3、必须具有完成交通司法鉴定相关项目所需配置的仪器设备。
4、鉴定机构应具备地方道路交通事故鉴定服务经验。
5、机构及鉴定人无任何违法、处罚、处分记录。
6、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制定工作制度,不得在检验鉴定过程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向第三方以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不得出现违反《高密市交通警察大队对司法鉴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明细》(附后)中的相关规定,如发生违法违规的情况,视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况,采购人可根据考核情况扣取服务单位的履约保证金,并有权终止服务合同的权利。
7、服务单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资格,支付合同期间员工工资、社会保险、工作用车、以及责任安全事故等一切费用。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服务地点: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其指定地点。
3、验收方式:服务期满后,经采购人确认后验收通过。
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司法鉴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明细
考核项目 |
分值 |
计分方法 |
考核周期 |
考核单位 |
鉴定人技能培训情况 |
10 |
鉴定人技能培训情况没有台账,管理混乱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
每季度 |
高密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鉴定人技能培训情况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认真执行,逾期未 培训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
||||
鉴定工作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
20 |
鉴定工作规章制度不详、不齐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
||
鉴定工作的开展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 进而影响其办案质量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
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存在错误使用法律条款、技术标 准,鉴定结论弄虚作假等情况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
鉴定工作业绩情况 |
20 |
擅自增加鉴定项目或者扩大受理鉴定范围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
因过错鉴定资格被注销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
发现鉴定意见错误或者发生重大责任事故不及时报告的,发 现一次扣 20 分 |
||||
登记管理部门以及考核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发现一次 扣 20 分 |
||||
鉴定工作业绩情况未进行如实登记、台账不清,管理混乱的, 发现一次扣 20 分 |
||||
鉴定的基础设施、工作环境情况以及 鉴定用仪器设备的配置、维护和使用 情况 |
20 |
检验鉴定基础设施因陈旧或损坏未得到及时修复或者更换 进而影响检验鉴定质量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
因检验鉴定区域未得到及时清理、完善,进而致使工作环境 混乱影响检验鉴定质量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
鉴定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检验鉴定要求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
鉴定用的仪器设备未得到及时维护的,发现一次扣 10 分 |
||||
鉴定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未进行规范管理的,发现一次扣 10 分 |
||||
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情 况 |
20 |
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遗失的,发现一次扣 10 分 |
||
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台账不清、弄虚作假的;鉴定文书 档案和证物遗失的,发现一次扣 10 分 |
服务质量情况 |
10 |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民警要求及时出具鉴定文书报告的, 发现一次扣 5 分 |
|
|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
||||
备注:1.计分方法:本考核办法为百分制,每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满分为 100 分,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2. 考核金设置:1 分为 1000 元。 3. 结果运用:当一个考核周期评分高于 90 分(含 90 分)时,据实全额支付鉴定费;评分低于 90 分(不含 90 分)时,按每 1 分(含 90 分以上的扣分)1000 元扣除相应考核金后支付鉴定费;评分 60 分以下时,为考核不及格,除扣除相应考核金外,每一个服务年度内有 2 次考核不及格的,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