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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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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26发布 72页 文档编号:202104260000151740 需下载券:10
2021渔业资源增殖放流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总则

1.1本技术规范要求提出的是最低限度的基本技术要求,并未对所有技术细节作出规定,供应商应提供符合本技术要求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优质产品。

1.2供应商产品与本技术要求不一致时,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由评标委员会鉴定供应商产品能否达到要求。如供应商没有在投标文件中提出异议,则视为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完全按照本招标文件要求。

2、技术要求及标准的执行

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标明所执行的质量标准,若同一标准已颁发新标准,则按最新标准执行。若同一产品同时有几个标准(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等),则按最高层次的标准执行。

供应商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标准完成本次采购产品的供货、运输、装卸、就位、安装、调试、技术培训、检验、通过有关部门验收、维保期服务、产品终身维修等各项工作,并保证投标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检测结果的可靠性。如中标,中标供应商及制造商对中标产品使用的安全性能与可靠性负全部责任。中标供应商须随产品提供使用说明书与维保卡。供应商提供相关数据与说明,投标文件须对下列要求作出实质性回应。

二、 采购总内容以下所有参数是为了对拟投标的货物的技术指标和功能要求更好的说明,欢迎其他能满足本项目技术需求且性能相当的产品参加。产品性能是否相当由评标委员会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认定。

一)总体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提供放流种苗的培育、检验检疫、包装、运输、装卸、验收、投放及相关文件的提交等服务,在投标文件相应的部分明确。

  2.投标供应商所投的放流种苗品种、规格、数量、质量、种质来源、产地、单价、合价等应在投标文件中明确,对招标文件的技术条款及要求应予以实质性响应,如有偏离应在偏离表中注明。

  二)采购种苗清单

标项

品名

采购金额

规格型号

单价(最高限价)

放流时间

放流区域

大黄鱼

60万元

体长≥5CM

4000元/万尾

5-9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黑 鲷

30万元

体长≥5CM

3000元/万尾

5-9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黄姑鱼

50万元

体长≥5CM

3333元/万只

5-9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日本对虾

40万元

体长≥1.2CM

66元/万尾

5-8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曼氏无针乌贼卵

30万元

受精卵或幼体

3000元/万粒

5-9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鲢鱼(夏花)

10万元

体长≥3CM

142元/万尾

5-8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鳙鱼(夏花)

20万元

体长≥3CM

166元/万尾

5-8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黄鳝

10万元

体长≥4CM

1428元/万尾

5-8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泥鳅

10万元

体长≥5CM

833元/万尾

5-8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草鱼(冬片)

20万元

体长≥10CM

3333元/万尾

11月-翌年1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光唇鱼

20万元

体长≥3CM

6666元/万尾

11月-翌年1月份

采购人指定现场

合计

300万元

 

 

 

 

1、本次采购采用金额固定,供应商商务报价报单价(单价对应苗种数量为1万尾(1万只或1万粒),各投标供应商应按“1万尾或1万只或1万粒”作为单价进行报价): 元/万尾(万只、万粒);本次采购分七个标项,供应商可以选择标项进行投标。

▲2、若某供应商某标项投标单价高于该采购要求的最高限价,则该供应商该标项按无效投标处理。

3、投标单价包括苗种、药物残留检测、疫病检测、包装、运输、暂养及技术服务等放流所需全部费用。

 

三)项目采购要求说明

  1、种苗的来源 

  增殖放流苗种放流的种苗应由具备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资质的生产单位提供,种苗种质必须是本种类亲体并符合农业部规定的放流种质要求或浙江省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规程要求。

  2、种苗的培育

增殖苗种放流的种苗应该按照国家、行业有关种苗繁育技术规范进行培育。

 3、增殖放流种苗质量要求:

  (1)要求种质优良、规格整齐、活力强、外观完整、体表光洁;

  (2)不得检出农业部规定的水生动物相关疫病病种。

  (3)不得检出国家、行业颁布的禁用药物,其他药物残留符合NY5070的标准要求。

(4)近两年内所生产的苗种无质量安全事故;

  4、规格测定 

增殖放流物种的规格以放流现场测量为准。

  5、检验检疫

所有放流种苗在放流前必须由种苗培育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机构,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对该批次放流种苗进行检验检疫,并在放流前提供检验检测报告原件,检测结果必须符合相关要求。对无检测报告的、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和检测报告无效的种苗均不予验收和放流。

  6、包装

  根据不同物种的耐氧性、规格、放流日气温及运输时间、运输方式等因素,合理采取包装措施。

  7、计数

(1) 实际放流种苗数量以到达放流点成活的种苗数量为准。

(2)具体方法执行国家或地方发布的各品种增殖放流技术标准。

(3)增殖放流品种包装要确保能顺利实施计数,并须事先争取采购人同意。

(4)供应商提供的苗种若超出合同规定数量,超出部分自行负责处理;若不够规定数量,按实际投放数量结算款项,未完成的部分按比例扣除违约金。

  8、运输 

  根据不同增殖放流种类选择不同的运输工具、运输方法和运输时间。运输过程中,避免剧烈颠簸、阳光暴晒和雨淋。

  9、投放

(1)地点:由采购人指定放流点,中标供应商应无条件配合。

  (2)投放时间: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日期内,根据增殖放流对象的生物学特性和增殖放流水域环境条件确定适宜的具体投放时间。 

  (3)投放气象条件:应选择晴朗、多云或阴天进行增殖放流,其中内陆水域最大风力五级以下,海洋最大风力七级以下。

  (4)投放方法 

人工将水生生物尽可能贴近水面(距水面不超过1m)顺风缓慢放入增殖放流水域。在船上投放时,船速小于0.5 m/s 。 

  四)▲投放时间和地点

  1.投放地点:采购人指定现场。

  2.投放时间:按采购人要求。

  五)到货和验收

  1.到货

  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放流计划要求,准时将种苗运抵采购人指定的放流点,并确保运输环节放流种苗安全、健康。

  2.验收

  放流前,采购人将派遣监督人员和技术人员,对中标供应商提供的增殖放流种苗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现场验收。若因种苗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问题导致未达到放流标准及要求,采购人可以拒绝验收及放流,中标供应商应及时予以处理,直至达到采购人要求为止,期间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增殖放流工作结束后,所有技术及证明资料已向采购人提交并被接受,验收视为合格。

3.若因中标供应商种苗的品种、质量、规格、数量或其他问题导致超过二次不能验收合格,采购人有权选择退货,并保留向中标供应商索赔的权利。

4.中标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接受采购人的协调、监督和管理,在运输及放流期间,中标供应商应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原因所造成的事故责任及其发生的一切费用。

三、商务条款

1、付款方式(或按财政支付方式)

1)在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中标供应商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采购人支付30%款项;待本次增殖放流项目结束并经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一次性付清剩余款项,并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具体每笔款项支付视财政部门资金拨付情况而定。)

2)合同款项的结算标准:按合同数量内的种苗实际放流数量*种苗单价进行结算,计数方式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交货期

按采购人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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