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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2021年温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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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4270000151966 发布时间:2021-04-27 文档页数:55页 所需下载券:10
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2021年温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服务

  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相关说明

1. 项目概况

自动监控系统是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的。温州的自动监控设备主要是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视频监控与门禁、监测污染物排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源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目前污染源现场端安装的监测污染物分析仪监测包括:PH、COD、氨氮、总磷、总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个别重金属等污染因子;监控中心主要是生态环境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现有软件管理平台主要是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信息管理平台(省级平台)和重点污染源自动监控与基础数据库系统(国发平台)。根据《浙江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方案》(厅字〔2018〕20号),为加强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质量的管理,提高自动监测数据分析研判能力,强化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在环境监督管理中的支撑,通过采购2021年温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技术服务项目,对全市现有313家企业的366个污染源监控站点(包括但不限于)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设备运行情况现场核查、对市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等平台、污染企业智能监管平台开展网络巡检和全市执法人员开展业务培训,为开展生态环境执法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2. 服务期限

本项目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

3.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根据时间进度、供应商服务情况支付服务款,分3次支付。

第一次支付:合同签订后,待财政资金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0%;

第二次支付:合同签订6个月后根据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中期考核,通过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第三次支付:剩余20%的合同款在项目任务完成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支付。

4. 其他要求

(1)本项目合同执行期间污染源自动监控点位有新增的,成交供应商按实际调整点位无条件开展新增点位的技术服务工作;

(2)在合同规定期限内,成交供应商达不到项目规定的服务要求,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承担方式和违约金如下:超期30天内,每天扣除合同金额的0.5‰;累计超期30天,采购人有权终止执行合同;

(3)成交供应商必须在规定期间内完成磋商文件和磋商响应文件上所有要求的服务,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索回全部支付的货款,赔偿延误的工期损失;

(4)成交供应商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采购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不得在温州地区开展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业务。如发现有此类活动,采购人有权立即解除合同,并追缴已经支付的预付款,由此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负责赔偿;

(5) 为保证本项目服务工作的公正性,供应商必须在“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四-6)中作如下承诺:“当前在温州地区未承担有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运维项目,未在温州地区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生产或销售业务与温州地区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和温州地区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单位之间均不存在控股关系、管理关系、代理代销关系、非同一法定代表人等直接利害关系。如若中标,该承诺延长至本项目服务期满止”

(6)▲磋商供应商必须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四-6),不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作无效标处理

(7)对于成交供应商无法按承诺完成的现场核查和运维技术服务工作,采购人有权请第三方解决,所需所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5. 本项目采购预算为人民币陆拾万元整(¥600000.00元),本次采购预算为1年的技术服务。磋商供应商的磋商报价超过预算的,按无效标处理。

二、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具体事项及工作要求

根据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管理工作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在线数据、视频图像等进行实时监控,发现数据异常和视频异常问题,及时发出各类预警信息。分析产生问题的原因、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做好各类自动监测数据的统计、汇总、分析和报告工作,通过有效途径快速、高效地报告管理部门。

按照国家和省市生态部门管理的技术规范,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进行现场核查;对运维质量进行督查、评价,协助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对运维单位进行考评,并结合工作实际和管理要求,及时提交工作报告,为环境监管和现场执法提供技术保障;协助温州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队(以下简称市执法队)指挥调度处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相关工作。

1.监控平台日常维护

(1)每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平台等进行巡检,确认工作软硬件平台工作正常,每日(每个工作日)填写巡检记录。每周对工作电脑杀毒软件升级及查毒,不得在工作电脑上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并联系相关人员处理。

(2)根据市局要求,协助开展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服务信息化平台的维护。督促运维公司按规范要求填报机构基本信息和服务动态信息(合同、方案、服务过程与结果)加强对填报不规范、不及时情况的督办。根据运维管理工作的要求,及时提出平台功能升级的建议。

(3)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完成市执法队指挥调度处其他工作平台相关工作。

2.污染源自动监控相关平台巡检

(1)巡检对象:所有联入市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污染源(企业)的在线监控数据、监控视频、站房门禁等,以及污染企业智能监管平台

(2)巡检内容:须严格按照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管理要求执行开展巡检,根据网络巡检发现的问题,及时以工作通讯群(QQ、微信、钉钉)或电话的形式发布预警信息。

(3)巡检频次:工作时间内每天对在线数据存在异常情况的点位进行汇总和告知运维单位。对前一日超标数据进行预警和汇总。每天对全市视频监控点实时画面巡检一次,并将异常情况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每周对全市视频监控点录像画面巡检一次,并将异常情况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

(4)具体要求:完成“每日网络巡检表单”和“温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故障周报”等各项报告编制及通报工作,并认真做好分析和评估:

① “每日网络巡检表单”:根据网络巡检情况及时记录数据异常、数据超标等情况和预警信息发布情况,并做好汇总统计和整改跟踪工作。

② 每天根据国家、省和市相关规定开展在线数据的预警查处工作,每天将省平台超标确认未核实情况及时以工作通讯群(QQ、微信、钉钉)或电话的形式告知属地生态环境部门。及时督促各县市省级平台上报告设备启用停用情况、及时完成管理部门布置的与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有关的工作。

每周二下班前形成《温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故障周报》,并将周报发至相应的领导和管理部门。

④ 每半个月形成《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在线数据、视频异常情况半月报》,并将半月报发至相应的领导和管理部门。

⑤ 每月10日前形成《温州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报告》,做好相关资料的登记备案。若管理部门对上述报表有所增加或调整的,中标单位要按照调整后的要求开展上述工作。

⑥ 完成其他工作中要用的相关报表。

3. 污染源在线监控系统现场技术服务

(1)技术服务对象:全市所有联入市级以上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设备。对全市的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现场端开展日常检查、重点检查,配合生态环境部门执法。

(2)工作内容:现场技术服务内容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技术指南》中的要求,以及现场视频监控设施、监控点周围环境的情况。重点包括排污口检查,采样位置检查,运维校验、故障处理记录检查、数据准确性检查、设施运行参数检查、治理设施运行情况与自动监控数据相关性检查等。

(3)工作方式:开展例行检查、重点检查,参与市执法队在线监控相关执法行动,为市执法队的在线执法提供有效依据和技术保障。

(4)频次要求:根据需求,对污染源在线监控现场端设备开展现场技术服务。每年现场技术服务点位不少于700家次。

(5)工作要求:完成“现场核查表单”、“核查技术服务报告”等各项报告编制及通报工作,并建立现场核查管理档案。现场技术服务时根据需要开展质控样考核。

① 现场核查表单:每核查一个点位须编制一个表单,内容应包括国家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关于在线运维的各项工作规定;每日现场技术服务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告知企业、运维公司及属地管理部门,并做汇总统计和整改跟踪工作。

② 核查技术服务报告:须每月编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工作发现的问题、运维公司或企业是否及时整改、未能及时整改的原因等。

③ 积极配合上级部门对我市自动监控系统的监理、检查等工作。

④ 成交供应商至少配备1辆专用车,用于全市范围内的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核查。

⑤ 成交供应商应配备符合自动监控系统现场核查要求的质控样、标气等试剂和仪器。废水实际样品的比对必须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或在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备案登记的社会环境检测机构。

⑥ 每次现场技术服务时需开展质控样考核,废水质控样考核包括COD、pH、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因子;废气质控样考核包含SO2、NOX、含氧量、CO、HCL等因子。

⑦ 现场技术服务时根据实际需要或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实样比对考核,废水实样比对考核包括COD、pH、氨氮、总氮、总磷、重金属等因子;废气实样比对考核根据管理部门要求开展。比对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4. 在线监控数据传输率的管理

(1)工作内容:

协助生态环境部门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传输率工作,为生态环境部门提供基础信息和技术保障。具体工作内容包括:及时做好督促上报等相关工作。做好污染源自动监控国发平台和省级平台数据传输有效率相关工作,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生态环境部和省厅及市局相关要求。每月初对上个月国发平台和省级平台的数据传输有效率进行统计和汇总,对达不到要求的点位进行通报,并协助各生态环境部门查找原因、分析原因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

(2)工作要求:

督促各县区环境生态部门监控负责人每月10日前完成凭证上传等工作;督促各地监控中心在自动数据生成后5日内在国发软件中完成数据修约补遗。确保企业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省厅相关要求。督促各地在省级平台上录入相关信息。

对重点排污单位污染源自动监控监测数据的传输率进行计算,协助督促全市各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数据,确保在国发平台和省级平台上重点排污单位的数据传输有效率达到生态环境部和省厅考核要求,并进入全省前列。

5. 参与自动监控运维单位、视频监控运维单位督查考评

(1) 工作内容:参照《温州市生态环境技术报务中介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浙江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现场端视频监牢及站房门禁系统建设技术要求》(试行)等要求,对全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第三方运维机构与视频门禁运维机构的运维情况进行督查和评价。

(2)工作方式:参与对监控站点运行质量及运维公司运维质量的督查和评价,包括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端检查,运维公司办公场所,实验室情况检查。

(3)工作要求:根据市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对运维单位运维能力、运维质量进行评价,并按需求建立运维考核管理档案。

6. 生态环境污染源自动监控运维管理平台的建设和维护

根据市执法队指挥调度处的需求,成交供应商须购置一台服务器专用于运维管理平台,并保证运维管理平台的正常运行,期间产生的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二)技术服务要求

1.人员保障

(1) 技术服务项目组成员负责污染源自动监控中心平台维护、网络巡检等工作的须为计算机、自动化、网络管理、环境工程等相关专业毕业,并具有2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从事现场端在线检查、数据分析、运维考核等工作的人员须为环境检测、仪器分析、测控、自动化等相关专业毕业,具有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须有C1(含)以上驾照。

(2)技术服务项目组每日常驻工作人员2名,做好网络巡检工作。现场端技术服务核查人员2名,做好现场端设备技术服务工作。同时,还须确保非常驻技术专家1名,应采购人要求,随时保障到位。

(3)突发事故或应急状态下,须按采购人要求,在指定时间内(含夜间和法定节假日等)赶赴现场。技术服务项目组负责人须保持24小时手机开机状态。

(4)成交供应商根据技术服务工作绩效建立内部奖惩机制。

2.装备保障

技术服务项目组需配备以下装备保障工作需要:

(1) 须配备1辆专车用于现场核查,保障现场核查工作顺利开展,原则上每周一至周五车辆必须保障到位,车辆应配备行车记录仪。

(2) 须配备现场核查用的全套检修、查验和分析等仪器和工具,以及各类标准溶液和标准气体。

3.制度保障

(1) 工作期间遵守业主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态度须文明礼貌、细致和蔼。

(2) 坚守工作岗位,不擅离职守,不能做与上班无关的事情,如炒股、游戏、听音乐、聊天等。请假须提前三天上报,并及时安排好代班人员。

(3) 保持监控中心、办公室等工作场所卫生,不在室内抽烟,做好个人卫生包干工作。

(4) 不得接受排污企业或运维单位等的礼物和宴请,对技术服务发现的排污企业或运维单位的违规行为不得瞒报、缓报,不得串通或协助排污企业或运维公司规避生态环境部门监管。不得借工作便利向企业推销在线监控设备或开展与技术服务无关的业务。一经发现技术服务人员有违规违纪情况,将扣除年度技术服务项目合同总值的5%作为惩罚措施(发现一次扣一次),要求技术服务公司解聘当事人。

(5)对系统相关技术和商业机密保守秘密,不得借双方合作的名义推销产品,未经业主同意,不得将系统数据和视频图像用于与合同无关的用途。

4.其他保障

1、技术服务项目组须落实专门的办公经费,用于保障日常办公、现场核查时的差旅费、过路费、油费、餐费(采购人仅提供办公场所、水、电,网络端口及在线平台设备)。

2、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应定期自行组织进行专门的业务培训,参加生态环境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更新业务知识。

3、技术服务项目组人员须服从采购人的日常管理,对不能胜任项目技术服务工作任务的,采购人有权提出解聘或者调换工作人员。

4、供应商驻场人员必须保持固定,服从业主方的工作分配,遵守工作纪律,并按时完成交办任务,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5、供应商必须配备专用电脑、相关设备与驻场人员一同到位。

6、供应商配合业主方做好所有办公用电脑设备的维护、保养及故障报修工作。

7、供应商保证运维期间,机器设备故障1小时内找出原因,4小时内解决问题。

(三)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培训

1、培训对象: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和运维单位的业务骨干;

2、培训方式:一年一次,每次培训参加对象、培训地点和内容由采购人确定,培训产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负责并计入磋商报价。

3、本次培训人数暂定为100人次以上,培训费用根据财政规定执行, 具体人数及安排采购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供应商协商后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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