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资格要求:
本项目根据苍财采(2021) 4号文件和《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号)规定,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资格审查: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供应商应为中、小、微型企业或者监狱企业或者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二)项目概况及采购需求
1、为进一步落实我县餐厨垃圾规范化收运处置工作,根据《浙江省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省政府令〔2017〕351号)、《关于进一步加强餐厨垃圾收运、处置管控工作的通知》(浙分类办〔2019〕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对县城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集运输,服务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
2、本次采购需求为2021年霞关镇餐厨垃圾清运及垃圾分类巡检保洁服务,包括霞关镇所辖区域的餐厨垃圾清运和霞关镇所辖区域垃圾分类巡检保洁;
3、餐厨垃圾收运要求:对霞关县城餐厨垃圾进行规范化收集,并清运至采购人指定餐厨废弃物处置中心处置。
4、餐厨垃圾场地要求:中标人需配备餐厨垃圾中转场所,用于日常餐厨垃圾中转和作业车辆停放。
(三)服务期限(合同期限)及其它说明
▲1、本次招标服务期限(合同期限)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月31日。
▲2、本项目预算为9个月餐厨垃圾清运及垃圾分类巡检保洁服务。如实际提供服务不满9个月的,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关服务费。
▲3、5月1日至中标供应商入场提供服务止如有所发生的餐厨垃圾清运及垃圾分类巡检保洁服务费用,由中标单位与提供服务的单位结算。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采购人按中标价按月分摊后,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中标方。
(四)采购控制价汇总表
序号 |
名称 |
金额(元) |
备注 |
1 |
2021年度霞关镇餐厨垃圾清运及垃圾分类巡检保洁服务 |
332463.9 |
|
表1、所需作业人员最低配置表
序号 |
名称 |
数量(人) |
1 |
四桶三轮电动垃圾收集车人员 |
≥4 |
2 |
餐厨垃圾收集车随车人员 |
≥1 |
合计 |
≥5 |
|
特 别 说 明 |
▲1、上表置业人员配置数量为最低要求,为确保中标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如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方案中承诺的各类岗位人员配置数量低于该要求将作无效标处理;本表中序号1至序号2为一线作业人员。 ▲2、上表所需人员(除采购人委派管理人员)均由中标人负责招聘、落实,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招聘超龄人员(男60岁以内,女50岁以内)或未成年人员或无自主劳动能力人员; ▲3、采购人委派管理人员所需费用(包含工资、社保、加班费、意外险等)由中标人支付,请各投标单位根据工种自行考虑所需所有费用并包含在报价中。 ▲4、接收原有环卫所的清扫人员,由中标人在2-3月内试用,试用期满由中标人确定其是否合格,是否继续留用。 ▲5、合同期内中标单位所属人员及采购人委派的管理人员如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包括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全部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6、严格执行和落实作业人员工资福利待遇。严禁招聘超龄人员、未成年人员以及无自主劳动能力的人员。 ▲7、相关车辆的驾驶员必须严格遵照国家相关规定持证驾驶,禁止无证驾驶。 ▲8、投标供应商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上表基础上自行增加数量,所需的费用由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合同签订时按投标文件承诺的数量落实。 |
表2、所需车辆最低配置表
序号 |
名称 |
最低数量(辆) |
备注说明 |
1 |
四桶三轮电动垃圾收集车 |
4 |
由中标人提供车辆并负责使用运行管理,车辆使用运行维护费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2 |
餐厨垃圾收集车 |
1 |
由中标人提供车辆并负责使用运行管理,车辆使用运行维护费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
特 别 说 明 |
▲1、上述各类车辆最低配置数量是根据现行实际投入数量结合本次项目未来发展的实际需要确定,为确保中标单位的服务质量,投标供应商投标方案中配置的各种车辆配置数量均不得低于上表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2、投标供应商如认为有必要,可以在上表基础上自行添加其它作业车辆,所需的费用全部计入投标总价或由投标供应商作为优惠条件自行承担。 ▲3、拟投入本项目运行的机动车等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排放标准及安全行驶要求。所有车辆一经进场只能在本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4、所有车辆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停放保管费、运行费(油费、水费等)、维护保养费(维护、维修等)、车辆保险费(含交强险、商业险等)、车辆年检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5、中标供应商负责保洁台账整理并及时申报予采购人。 ▲6、中标供应商负责每天的车辆清洗和维护。所有车辆作业前必须统一刷涂采购人认可的环卫标识。 ▲7、所有车辆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不得无证驾驶,不得酒后或醉酒驾驶,投标人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8、合同期内中标单位所属车辆(包括业主单位提供给中标单位在此项目使用运行车辆)如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包括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全部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9、如因政策要求,相关作业车辆需安装智能化监管设备的,投标供应商必须按政策要求安装,安装所需费用由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各投标供应商需在投标时自行考虑风险。 |
(▲本部分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不接受任何负偏离,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国家税务局、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夏季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标准的通知》(浙人社发〔2014〕94号)、《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5〕5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浙政发〔2017〕43号)、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7号)、《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等相关规定,为落实环卫作业人员的权益,提高环卫保洁服务质量,各投标供应商在聘请人员,编制和落实作业人员待遇及投入生产机具时必须遵照以下要求,否则投标无效;
1、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拟投入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均由中标(成交)供应商自行招聘,所有人员必须依法签订劳动合同,严禁招聘超龄人员、未成年人员以及无自主劳动能力的人员;
2、依法为所有人员缴纳社保,合同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应及时作出对应的调整;
3、依法为所有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额不得低于50万;
4、严格执行苍南县现行最低工资标准(1660元/月)和环卫作业人员工资标准不得低于苍南县最低工资标准的110%的相关规定,人员每月最低基本工资标准不得低于1826元。合同期内如遇政策性调整,应及时作出对应的调整;
5、严格执行户外作业人员高温补贴标准。高温补贴标准不得低于300元/月,发放时间为六、七、八、九共四个月,逐月发放,不得克扣;
6、严格落实加班补贴制度。每人每年日常加班共计12天,日常加班补贴按日工资的200%计算;
7、严格落实特殊岗位津贴。按照每人每个出勤10元的标准发放特殊岗位津贴,按270日计。
8、统一发放生产工具及劳保用品。
9、统一购置并发放符合安全标准的反光工作服(包括春装一套、夏装两套、秋装一套、冬装二套、雨天工作服一套)、雨鞋一双、帽二顶;
10、严禁克扣、拖欠人员工资、待遇福利的行为,一经查实,按克扣、拖欠总金额的3倍在承包款中扣除;中标(成交)供应商应设立专人负责作业人员的收入落实,做好发放记录,加强管理。
11、中标单位在人员录用时应优先招聘原霞关镇环卫部门符合要求的环卫人员。
12、其他未尽事宜,各投标供应商应参照各项规定进行。
《单个人员费用成本表》
序号 |
支出项目 |
金额 |
备注 |
||
1 |
人员工资 |
1826 |
9 |
16434 |
■依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善环卫工人工作生活条件促进环卫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办发〔2009〕190号的规定; ■依据《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温政发〔2017〕37)。 |
2 |
高温补贴 |
300 |
4 |
1200 |
■依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人社发〔2018〕65号)。 ■高温补贴取费标准300元/月,计入时间为六月、七月、八月和九月。 |
3 |
日常加班费 |
121.73 |
12 |
1460.76 |
■每人每年日常加班合计12天,日常加班费按日工资的200%计算。 |
4 |
节假日加班费 |
182.6 |
9 |
1643.4 |
■国家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日常工资的300%计算,法定节假日全年9天。 |
5 |
特殊岗位津贴 |
10 |
270 |
2700 |
■每出勤日10元特殊岗位津贴,一年按270天计算。 |
6 |
社会保障 |
967.02 |
9 |
8703.18 |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所有人员必须依法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依法缴纳各项社会保障。 ■该标准为投标时的最低标准,中标供应商实际缴纳费用按苍南县社保单位规定的最新标准执行,其中的风险有各投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
7 |
安全保障用具、服装及工具保养费 |
300元/人/年 |
■包含:保洁工具(扫帚、畚斗)、 毛巾、符合安全标准的反光工作服(包括春装一套、夏装两套、秋装一套、冬装二套、雨天工作服一套)、雨鞋一双、帽二顶。 |
||
8 |
人身意外伤害险 |
360元/人/年 |
保额不低于50万(死亡、残疾) |
||
合计 |
32501.34元/人/年 |
|
|||
▲备注:上表中单个人员费用成本表中合计价格未包含安全保障用具、服装及工具保养费、由供应商自行报价。本表所列的报价明细中除安全保障用具、服装及工具保养费为参考价,投标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报价外,其它项均为最低标准价。为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及工作质量,投标供应商在填报保洁人员报价明细时除安全保障用具、服装及工具保养费外,其它项不得低于上表列明的标准价,否则投标无效。 |
▲备注:上述人员费用除安全保障用具、服装及工具保养费为参考价,投标供应商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报价外,其它项所标注的费用为最低标准价,投标人在报价时如低于此标准价将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人也可以根据岗位不同适当提高相关岗位的人员工资待遇福利标准。
车辆运行费用表
序号 |
车辆种类 |
运行费用 |
数量(单位:辆) |
合计(单位:元/年) |
备注 |
1 |
四桶三轮电动垃圾收集车 |
1800元/辆/年 |
4 |
7200 |
车辆服务运行时间依合同约定执行 |
2 |
餐厨垃圾收集车 |
14167元/辆/年 |
1 |
127503 |
车辆服务运行时间依合同约定执行 |
5 |
合计 |
134703 |
|
||
备注 |
▲1、四桶三轮电动垃圾收集车和餐厨垃圾收集车由中标人提供车辆和负责使用运行管理,车辆使用运行维护费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本表所有车辆一经进场只能在本项目使用,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2、车辆运行费用表中的餐厨垃圾收集车运行费用已包含除餐厨垃圾收集车随车人员外所有费用(包含驾驶员费用)。 ▲3、中标人提供的四桶三轮电动垃圾收集车需符合采购人的要求(具体款式中标供应商需跟采购人确认,最终提供的服务以采购人确认为准)。餐厨垃圾收集车必须是正规上牌汽车。上述车辆求需在车上安装智能化监管设备,由中标人提供并安装到位。 ▲4、所有车辆驾驶员必须符合相应资格,不得无证驾驶,不得酒后或醉酒驾驶,投标人必须加强安全教育和管理。 ▲5、所有车辆使用过程中所涉及的停放保管费、运行费(油费、水费等)、维护保养费(维护、维修等)、车辆保险费(含交强险、商业险等)、车辆年检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6、合同期内中标单位所属车辆(包括业主单位提供给中标单位在此项目使用运行车辆)如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包括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全部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7、为确保所有车辆的正常运转,充分保障垃圾收集和清运的及时性,确保车辆性能及安全运行,各投标供应商在进行各类车辆费用报价时不得低于上表所列的成本价,否则做无效标处理。 |
▲采购人要求中标供应商提供相关发票,投标报价时,投标供应商需所报税金取费比例不得低于其应缴的最低税率,否则投标无效。税金作为成本之一,包含在投标总价内。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本项目预算为9个月餐厨垃圾清运及垃圾分类巡检保洁服务。如实际提供服务不满9个月的,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关服务费。5月1日至中标供应商入场提供服务止如有所发生的餐厨垃圾清运及垃圾分类巡检保洁服务费用,由中标单位与提供服务的单位结算。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采购人按中标价按月分摊后,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中标方。
2、履约保证金:在中标通知书发出30个工作日内签订合同协议书,中标供应商须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担保(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履约担保金额为签约合同价的5%。本项目履约工作结束(并通过验收)后,经过采购人确认,7日内由采购人无息退还。(备注:出具的银行保函必须是温州市财政厅发布的《温州市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合作银行》名单内的银行。)
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预付10%的合同款项,剩余承包款按中标价格按月进行分摊,采用后付原则,由采购人根据考核奖罚情况,于15日前将上月承包款划拨到承包人指定帐户。
4、本次招标要求的服务人员必须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全部参加社会保险。供应商未按要求在投标报价中包含给服务人员参加法定社会保险费用的,做无效投标处理。
5、法定社会保险费用在合同执行期间单独支付,在每个季度结算时,凭中标供应商交纳社会保险凭证及银行扣款凭证按实际结算。如果合同执行期间采购人发现中标供应商未给服务人员交纳法定社会保险,采购人有权拒付合同款且可以终止服务合同。
▲6、投标报价: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合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投标报价涵盖:①人员费用(成本)【包括人员的基本工资、各类补贴及津贴、社会保障(单位)、人身意外伤害险、保洁工具用品等所有费用】;②机械费用【包括各种车辆、设备的租金(折旧费)、维护保养费、燃料费(水、电、油费)、年检年审费、保险费、清洁保养费、水电费、停放费等所有费用】;③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含办公费用、企业利润、风险、保险、处理一切伤亡事故等费用】;④税金费用(成本)
说明:上述报价中①人员费用(成本)、②税金部分报价为成本部分,投标供应商在报价时不得低于招标文件所列成本价。③管理费用及其他费用报价不得为0。
7、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情况下采购人均不再追加任何费用,供应商必须根据未来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报价风险。同时合同期内,遇有政策性最低工资调整或社保缴纳等调整的,供应商必须及时对人员基本工资或社保缴纳等做出相应调整。
8、本项目供应商不得转包或分包其应履行的义务。
9、中标供应商和实际履约单位名称必须一致,否则作违约处理,其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10、中标单位在签订合同时,若坚持提出附加条件和不合理要求,成交资格将被取消,该中标人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
11、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提交虚假材料的,其投标无效,其行为将依法上报监管部门进行查处,追究其法律责任。
12、中标供应商应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与磋商响应文件相同的纸质文件,具体份数按采购人要求提供,代理机构一份存档。
(九)其他特别要求及说明
(▲本部分要求均为实质性要求,任何负偏离都将作无效标处理)
1、合同期内中标单位所属人员(包括采购人委派协助的管理人员)、车辆(包括采购人提供给中标单位在此项目使用运行车辆)如发生各种意外事故(包括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全部责任由中标单位承担,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
2、本项目所需四桶三轮电动垃圾收集车和餐厨垃圾收集车由中标人提供车辆和负责使用运行管理,车辆使用运行维护费等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提供的四桶三轮电动垃圾收集车需符合采购人的要求(具体款式中标供应商需跟采购人确认,最终提供的服务以采购人确认为准)。餐厨垃圾收集车必须是正规上牌汽车。上述车辆求需在车上安装智能化监管设备,由中标人提供并安装到位。
3、中标单位针对本次项目所投入的人员办公、住宿用房以及车辆、工具的停放场地均由投标人自行负责,并在合同签订前落实并向采购人提供场地设置及落实方案。
4、投标前,各投标单位应自行勘察现场,以获取制定各种方案所需的现场勘查资料。
5、本项目不得分包、转包,未经采购人允许也不得更换项目管理人员,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并没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但合同还未签订的,将被取消中标资格,报相关监督管理部门按规定另行确定中标单位或重新组织采购。
6、本项目采取统一包干制(总价包干)。合同执行期间,如有新增区域需要纳入本项目餐厨垃圾清运及垃圾分类巡检保洁服务中的,采购人将参考本次招标价格并以补充协议的方式与中标单位签订补充合同(最高金额为中标合同总价的10%)给与补助。除此以外,任何情况采购人不再追加任何费用。中标供应商不得以新增区域需要纳入原先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补助资金不够、招标是未详细列明等理由拒绝提供服务,新增区域和服务风险有中标供应商自行承担。
7、合同执行期间,中标单位如对采购人发出的整改要求拒不执行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合同没罚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自行选择承包单位,直至剩余合同期满后再重新组织招标。
8、合同执行期间,遇有国家政策性最低工资调整或养老保险或人身意外险调整,投标人必须及时做出相应调整。该风险由投标人自行考虑,包含在投标总价内,采购人不再单独追加。
9、投标人中标后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向采购人提供有实力履行合同的证明文件,包括人员落实情况,生产机具落实情况,生产场地落实情况,企业内部管理方案等,并缴纳履约保证金(中标金额的5%)。
10、承包人签订承包合同后,其人员和设备必须在收到采购人进场通知后10日内进场并完成交接,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承包合同并没罚全部履约保证金,采购人不承担一切责任。
11、本次招标服务期限(合同期限) 1、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本项目预算为9个月餐厨垃圾清运及垃圾分类巡检保洁服务。如实际提供服务不满9个月的,采购人根据实际情况扣除相关服务费。5月1日至中标供应商入场提供服务止如有所发生的餐厨垃圾清运及垃圾分类巡检保洁服务费用,由中标单位与提供服务的单位结算。费用已包含在投标总价中,采购人按中标价按月分摊后,根据实际情况支付给中标方。
12、合同期间,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及其他相关政府部门的环境卫生等相关宣传治理工作。
13、如相关部门不定期巡查中被曝光并要求整改的,采购人按曝光次数和地点每次2000.00元进行累计扣款。
(十)、特别说明和相关处罚规定告知
(▲本部分内容为实质性规定,供应商如不接受,投标无效)
1、本项目严禁挂靠投标,一经查实,视为不诚信行为,报请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理。中标后,中标(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分包、转包,一经查实,视其单方面违约,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没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2、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按其投标文件承诺的时间内进场并完成项目交接,否则,将视情给予书面警告。
3、投标供应商项目中所有人员在合同期间必须全程在岗,逐日做好签到工作(签到形式须经采购人认可),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任何人员不得更换。
4、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加强对所有人员的安全管理和教育,合同期内中标(成交)供应商所属所有人员、设备、车辆如发生纠纷或各种意外事故(包括给第三方造成损害),必须自行依照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与采购人无涉。中标(成交)供应商处理不力影响到保洁服务质量和市容卫生整洁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5、供应商针对本次项目所投入的办公场所、作业人员住宿用房以及车辆、工具的停放场地等办公生产场地均由供应商自行负责,并在合同签订前按其投标文件承诺落实。中标(成交)供应商未按承诺落实而影响到保洁服务质量和市容卫生整洁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6、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合同,合同执行期间,任何情况下采购人均不再追加任何费用,供应商必须根据未来发展的需要,充分考虑报价风险。同时,合同期内,遇有政策性最低工资调整或社保缴纳等调整的,供应商必须及时对人员基本工资或社保缴纳等做出相应调整。中标供应商未按规定调整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7、合同期间,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及时执行采购人发出的整改要求(难以整治的卫生整改时间为最长时效为6小时,可简单处置的,须在30分钟内完成整改),中标(成交)供应商没有合理理由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8、合同期间,中标(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对其投入的人员、车辆、设备进行检查,如出现人员、车辆等设备未按合同约定到位,采购人将作出扣款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9、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和相应处理规定:
9.1采购人将设立霞关镇保洁市场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专门负责对承包单位的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并作出处理决定,具体职责包括:
(1)接收和处理相关重大问题投诉;
(2)对相关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3)向承包单位下达整改通知;
(4)向承包单位发出书面警告;
(5)对有服务质量考核情况进行督查,并对考核过程中的争议事项作出最终结论;
(6)对承包单位的履约情况作出最终评价;
(7)对承包单位作出终止合同或续签合同决定;
(8)苍南县霞关镇人民政府授权的其他职责。
9.2合同期内,承包单位出现以下情况,经领导小组调查核实,可以视情况依据此项规定,作出终止合同、没罚履约保证金等处理决定,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单位自行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承包单位在一个合同期内被书面警告超过三次的;
(2)承包单位在一个合同期内,服务质量月考核连续三次或累计六次低于70分;
(3)承包单位存在分包、转包行为的;
(4)承包单位存在其他违反合同约定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5)承包单位存在其他违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的。
10、中标(成交)供应商在合同期间违反本文件规定而被采购人终止合同的,如采购人需要,必须无条件承担过渡时间的保洁工作,直至新的承包公司完成交接后方可离场。过渡期内,月承包款按考核后实际应得的金额的90%发放。
11、中标(成交)供应商属于县外企业的,需在苍南县设立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