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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本级绍兴市杭州湾海洋生态环境基本情况调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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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06010000158583 发布时间:2021-06-01 文档页数:53页 所需下载券:10
绍兴市生态环境局本级绍兴市杭州湾海洋生态环境基本情况调查项目

招标项目范围及要求 

一、项目概况:

为确保“十四五”期间我市启动杭州湾绍兴段美丽海湾建设,实现海湾“水清滩净、岸绿湾美、人海和谐”美丽景象,根据上级部署和编制的《绍兴市水生态环境保护“十四五”规划(初稿)》要求,2021年全面启动杭州湾海域(绍兴段)生态环境基本情况调查工作,提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治理能力,编写海洋生态环境调查报告。

二、采购需求与内容:

2.1采购内容

此次招标为全委托,中标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该采购服务具体包括:

(1) 开展杭州湾绍兴段海洋生态环境基本情况调查;

    (2)开展海岸带垃圾调查;

(3)形成调查报告,全面掌握杭州湾海域生态环境现状,对下一步海洋监测、生态修复开展评估。

服务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1年11月10日,其中有上级规定时间节点的,以规定时间为准。

2.2 详细需求内容

2.2.1 杭州湾绍兴段海洋生态环境调查

(1)监测点位与调查频次

在杭州湾绍兴段布设监测点位不少于6个(越城区、柯桥区、上虞区各布设1个海面点位和1个海塘点位),其中,点位A(120.821°,30.228°)和点位B(120.719,30.262)为必选点位。全年监测两次(6-7月一次,8-9月一次),并根据业务需要适当增加出海监测次数。

(2)调查要素

  环境要素:环境要素调查主要分海洋水文调查、水质监测和沉积物质量监测三部分进行。{缺少值}水文环境调查应包含温、盐、流、波、浪、潮参数;{缺少值}水质及污染物调查应包含透明度、盐度、溶解氧、酸碱度(pH)、悬浮物、化学需氧量、活性磷酸盐、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重金属(铜、铅、锌、镉、汞、砷等)、叶绿素-a等参数;{缺少值}沉积物调查应包含重金属(铜、铅、锌、镉、汞、砷等)、粒度、油类、有机碳、硫化物、总氮、总磷、pH、Eh等参数。

  生物要素:生物要素调查主要分为生物群落结构调查和海洋生态系统功能调查。{缺少值}生物群落结构调查应包含微生物、浮游植物、浮游动物、底栖生物、游泳动物以及潮间带生物等;{缺少值}海洋生态系统功能调查应包含海洋初级生产力、新生产力。并布设调查站点对渔业资源、鸟类资源等开展调查。

(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监测分析和质量保证按《海洋监测规范》(GB 17378-2007)、《海洋调查规范》(GB/T 12763-2007)、《海洋监测技术规程》(HY/T 147-2013)和《近岸海域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 442-2020)执行。

(4)数据报送

  监测完成15日内将监测数据汇总并报送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2.2 海岸带垃圾调查

(1)监测点位与调查频次

  选择符合监测条件的岸段布设不少于3个监测断面(越城、柯桥、上虞各1个),全年监测两次(6-7月一次,8-9月一次)

  (2)调查要素

  海岸带垃圾种类、数量、重量。监测期间必须进行工作照片拍摄。

(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

  依据《海洋垃圾监测与评价技术规程(试行)》要求实施。

(4)数据报送

  监测完成15日内将监测数据和工作照汇总报送至绍兴市生态环境局。

2.2.3 形成调查报告,开展评估

通过前期调查,严格按照《海洋调查规范GB 12763-2007》编写《绍兴市杭州湾海洋生态环境基本情况调查报告》,在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对我市海洋环境立体化在线监管和生态修复提出切实可行的工作对策和长远的监测目标。

2.3提交成果

2021年10月20日前提交通过采购人审核通过的原始监测数据、调查记录表、矢量图、《绍兴市杭州湾海洋生态环境基本情况调查报告》等。

三、对投标人要求:

3.1 方案实施

投标人须按照采购内容和要求,制定具体详细的任务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包括工作量和工作计划安排、实施部门和人员安排、质量及进度保证措施等。

3.2 人员管理要求

3.2.1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中的工作内容要求,在投标文件中详细列出本项目的主要人员及人员分工(包括项目负责人、技术人员、检查人员、报告编制人员)做出说明,同时做出落实承诺的有效保证。

3.2.2 投标人至少指定一名管理人员(至少获得高级职称,可以有两人及以上,不超过4人)作为本项目的项目负责人,负责此项目的具体工作的正常开展和沟通协调。服务期内非得到招标人允许,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投标人须出具承诺函。

3.2.3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人员变动不可超过总数的20%,若发生较大人员变动,中标单位需向招标人报备,经招标人同意方可继续实施项目(投标人须出具承诺)。

3.2.4 合同期间,投标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及相关措施,保障工作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如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任何人身损害及财产损失,与招标人无关,投标人负责全权处理事故并承担全部费用,并且投标人自愿放弃对招标人提起任何索赔及法律责任之追究。投标人须出具承诺函。

3.2.5 投标人在履行合同期间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招标人可请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四、工作条件与协调事项:

4.1采购人协助收集前期基础相关资料。

4.2采购人配合中标人开展现场调查与资料收集,为中标人现场调查提供便利条件。

4.3采购人及时将中标人提交的报告上报审批;采购人负责组织协调;中标人按照审批过程中的有关要求提供技术咨询与答辩,配合采购人完成报批工作。

五、其他:

5.1本招标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应符合国家及浙江省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技术要求。

5.2付款方式:

(一)第一期合同签订后30天日支付合同价款的70%;

(二)提交成果后20日内付清余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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