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2021年水资源技术论证评估、取水设施标准化改造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性服务项目主要内容为:莲都区2021年水资源技术论证评估,取水设施标准化改造及运行维护、服务期内水资源与节水等有关技术服务。
1.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水办资〔2021〕6号)
2.《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突出问题“销号清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丽水资源水保办〔2020〕6号)
3.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节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7号)、《丽水市节水行动实施方案》
4. 《浙江省水利厅等七部门关于开展节水标杆引领行动的通知》(浙水资[2020]15号)
5.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管理条例》《取水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6.《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国家水资源管理系统运行维护工作的通知》(办资源〔2017〕30号)
7. 其它相关文件。
1.完成莲都区取水户水资源调查监测工作,做好《莲都区小型农田灌区取用水评估报告》及8个灌区《水资源论证表》等;
2.完成《莲都区农村饮水工程取用水评估报告》及12个乡镇《水资源论证表》等。
3.完成60家电站及3家工业企业延续评估报告等;
4.完成35家电站及3个千吨万人水厂水资源论证等;
5.协助完成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丽水市取用水管理突出问题“销号清零”专项整治行动中莲都区相关技术工作;
6.为国家节水行动、县域节水型社会创建提供技术服务,开展5个节水标杆技术评估服务。
(二)取水设施标准化改造及运行维护
完成莲都区内10家自备取水户取水口(设施)标准化建设及运行维护。
(三)服务期内完成采购人交办的其它水资源节水专业技术支撑工作。
3.2 技术要求
1.以上所列仅为莲都区2021年水资源技术论证评估、取水设施标准化改造及运行维护等技术性服务项目政府采购项目的基础要求,供应商须按有关标准及规范完成本次招标项目的维护、评估出具成果等各项工作,并保证成果资料的精确性和可靠性。具体服务内容由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
2.供应商应保证提供的成果资料符合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标准。
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周年。
1. 2021年6月底前完成《莲都区小型农田灌区取用水评估报告》及8个灌区《水资源论证表》、《莲都区农村饮水工程取用水评估报告》及12个乡镇《水资源论证表》、3个千吨万人水厂水资源论证;4家电站延续评估报告,4家电站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查,协助莲都区水利局完成浙江省取用水管理专项整治行动。
2. 2021年8月底前,完成10个取水户标化建设,并通过市级验收;完成剩余电站延续评估和水资源论证报告,并通过专家审查;协助完成莲都区县域节水型社会创建及5个节水标杆创建工作。
3.2021年10月底前,协助莲都区水利局完成“丽水市取用水管理突出问题‘销号清零’专项整治行动”。
由采购单位根据《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水资源管理和节约用水工作要点的通知》(浙水办资〔2021〕6号)、《丽水市水资源管理和水土保持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取用水管理突出问题“销号清零”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丽水资源水保办〔2020〕6号)等相关规定组织验收,验收相关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支付。
1、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总价的10%;
2、按时完成《莲都区小型农田灌区取用水评估报告》及8个灌区《水资源论证表》、《莲都区农村饮水工程取用水评估报告》及12个乡镇《水资源论证表》、60家电站及3家工业企业延续评估报告、35家电站及3个千吨万人水厂水资源论证、10个取水户做标化建设,通过专家审查并经采购人认可后,支付合同总价的50%;若成交供应商未按时按要求完成,每延迟一天成交供应商须支付采购人1000元作违约金,违约金最多不超过合同价的20%。
3、服务期结束后15日内,若完成合同所有服务项目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40%合同价,若未按验收要求完成剩余服务内容的,不再支付余款。
1、本项目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未注册成为“浙江省政府采购供应商”的,采购代理机构将暂缓发布中标通知书,由此造成的不利影响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