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项目内容
采购内容 |
采购预算(元) |
服务期限 |
医疗责任保险 |
1,659,843.08 |
一年 |
注:
1、投标人须对项目内所有的内容进行投标,不允许只对其中部分内容进行投标,否则作投标无效处理。
2、本采购项目内容中所出现的工艺、材料、参数仅为方便描述而没有限制性,供应商可以在其提供的文件资料中选用替代标准,但这些替代标准应优于或相当于本采购项目内容的标准。投标人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如发现中标人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接收其中标货物,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4、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行业。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始建于 1938 年,历经 80 年的发展,现已成为粤西地区学科齐全、技术雄厚、设备先进、服务优良,集医疗、急救、康复、预防、保健、 教学、科研为一体的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医院占地面积 216 亩、建筑面积 34. 2 万平方米,规划床位
3000 张,现定编床位 2000 张。我院同时是广东省高水平医院重点建设医院、广东省博士工作站、广东医科大学附属湛江中心医院、广东医科大学硕士培养点。拥有国家级脑卒中 筛查防治中心、胸痛中心、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基地、中华医学会临床药师学员培训中心、广东省中毒急救中心湛江分中心、湛江市蛇伤防治研究中心等等。湛江市国际医院、湛江 市临床医学研究所和湛江市新生儿筛查中心均设在我院。医院先后荣获中国最佳百姓放心 示范医院、白求恩式先进单位、广东省文明医院等多项荣誉称号。除院本部的门诊外,医 院在麻章金川路、赤坎康顺路还分别设有门诊部。医院现有医务人员(含医生、护士、医 技、药技)2,192 人,2020 年门诊病人 1,214,438 人次,出院病人 73,489 人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广东省司法厅、广东省卫生厅、广东保监局《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实施意见》和广东省卫生厅《进一步做好医疗责任保险投保工作的通知》,为了更好地解决医疗纠纷,为医疗责任保险项目选择合适的保险提供方。
(一)医疗责任保险保障需求方案
医疗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及免赔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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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名称 |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
投保人地址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源珠路 236 号 |
被保险人名称 |
湛江中心人民医院 |
被保险人地址 |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源珠路 236 号;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康顺路 38 号之四; 广东省湛江市麻章区金川路瑞金大厦;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民主路 111 号 |
★责任限额 |
累计赔偿限额(即医疗机构全年累计赔偿限额):RMB 500 万元; 其中: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即每次保险事故最高赔偿限额):RMB 100 万元; 法律费用每年度每次及累计赔偿限额 :RMB 50 万元。 |
★免赔额 |
无免赔 |
承保基础 |
期内索赔制 |
适用条款 |
详见附件三:《广东省医疗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条款》 |
★特别约定 |
1、为高效化解医疗纠纷案件,充分保障医疗机构的正常诊疗秩序,并体现构建和谐社会之精神,对于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以及对于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从事与其资格相符的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但没有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情况,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在人民币 1 万元以下(含 1 万元)的医疗纠纷案件,被保险人完全有权自主处理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被保险人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后,保险人应根据此赔偿协议进行保险赔付。每个保险年度被保险人通过自主处理此类案件的赔偿金额(不含法律费用)累计不超过应缴保费的 10%,自主处理次数不限。 2、承保保险公司授权“广东医调委”的人民调解员对于赔偿处理额度在人民币 2 万元以内的医疗纠纷案件可自主主导医患纠纷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保险人依据调解协议和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3、在保险期限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结案后,患方如因同一事故再次提起赔偿请求(包含但不限于请求赔偿后续治疗费、后续护理费等),经法院判决或仲裁裁决确定应由被保险人继续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费用以及因患方再次提起赔偿请求而产生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费用,保险公司也应负责赔偿。 4、发生可能引起本保险合同项下赔偿的情形时,被保险人作为被告或者第三人被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法律费用:包括仲裁或诉讼费用(包含可能产生的案件受理费、勘验费、鉴定费、律师费、解剖费等)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包括代表被保险人参加医疗损害鉴定或医疗事故鉴定或庭审的人员因参加上述活动而产生的差旅费以及专家咨询费),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赔偿限额及法律费用累计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5、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本保险采用医务人员不记名的方式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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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被保险人的投保医务人员数达到实际应投保医务人员数的 90%以上 (含 90%)属于足额投保,低于 90%的属不足额投保,当被保险人的实际医务人员数变更(增加或减少了投保医务人员数超过的 10%)时,被保险人应及时向保险人申报变更后的医务人员数,保险人根据实际增加或减少的医务人员数以及保险期间的剩余期限增加或退还相应的保险费。被保险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后 30 日内提供医务人员数的清单(医院需盖章)供保险人进行核查,该清单仅供保险人核查人数。如保险公司在收到医务人员清单后 7 个工作日内无异议,则视为足额投保。 6、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行实习的医学生和试用期医学毕业生,经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临床带教教师或者指导医师的要求在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7、经双方协商一致,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在被保险人处进修的医务人员,经指导医师同意并按照指导医师的要求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8、经双方协商一致,保险人同意将被保险人根据外聘合同聘用以及根据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帮扶政策聘用的外聘医务人员(或正常会诊)的非本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视为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 9、在保险单中列明的保险期间或者追溯期内,按照被保险人轮岗管理制度要求的医务人员,在轮岗期间从事诊疗活动过程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 的,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 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0、被保险人聘用的医务人员,在注册或变更注册期间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11、被保险人因医疗纠纷处理(包含自行和解和人民调解)过程中, 为了查明医疗纠纷原因和损失产生的鉴定费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法律费用负责赔偿。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 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12、本项目约定的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指广东和谐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各地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 13、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3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14、本项目所称的“诊疗活动”,也包括在本项目中列明的保险期间 或者追溯期内,被保险人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被保险人自营平台从事与其资 格相符的互联网诊疗活动中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或者其 代理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15、确定患方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时间规则: ①患者接受诊疗活动导致人身损害的时间、患方首次投诉时间和医疗机构报案时间在同一保险期间内的案件,以医疗机构报案时填写的时间为 |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