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采购标的:沛县在用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系统
二、采购项目预算金额:本项目不接受超过730.6万元的投标报价(采购项目预算金额)
一、项目背景
根据生态环境部等十一部委《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 号) 和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 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19〕40 号)要求,为进一步强化沛县重型柴油车污染防治,推进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柴油车远程监控能有效的服务于主管部门,通过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监控,实现排放监测,超标预警,精准定位,现场执法,提高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重型车排放监管的监管能力。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决定采购沛县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服务。
二、服务内容。
1.提供全县3653 辆在用国Ⅴ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数据服务;
2.建设沛县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并且满足于省、市监控平台的对接条件;包含所需硬件与软件。
3.根据《徐州市在用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实施方案》(徐污防攻坚指办[2020]42号)规定,完成与徐州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的对接、数据传输。
4.通过徐州市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完成沛县在用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数据的接入与应用。
5.服务具体包括:
(1)终端服务:提供满足《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及相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要求的车载终端,并按照相关安装要求完成采购方指定的重型柴油车上,及时、有效地采集柴油车车辆信息数据、OBD数据、告警信息数据、黑名单数据等数据。
(2)数据服务:采集数据经数据流量卡,通过中标人自建的满足采购方要求的设备集成平台,按《江苏省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数据联网技术指南》的要求,实时上传到江苏省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以实现对柴油车运行状况、排放控制等装置的运行状况、故障信息等全时段、全方位监控,同时具备对运行状态异常的车辆进行报警、通知车主进行及时保养与维修、设备出现故障及时维修更换、运行数据统计分析、相关专题报告等。
(3)维护服务:对系统运行中新发现的隐患错误进行修正性维护。
(4)升级服务:根据业务需求和数据标准规范的变化,在需求框架范围内提供在正常条件下保证系统正常稳定运行的系统扩充、版本更新升级及功能更新服务。
(5)优化服务:提出在正常条件下改进系统性能的各项建议,包括系统资源分配与效率改进建议、软件配置规划和性能优化建议、系统容量预测建议等。
(6)咨询服务:提供软硬件的应用和维护技术咨询服务。
(7)定期反馈:定期向生态环境部门提供运维报告,听取管理部门的建议,不断优化运维方案。
(8)其他服务:完成与其他系统对接,不限于机动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机动车检验平台、I/M制度管理信息化平台、交警指挥系统等。
(9)统计与分析服务:提供在线终端安装和运行情况跟踪和日报、周报服务。为了实时掌握车载终端安装、运行情况和重型柴油车运行、排放情况,需要按照采购人要求开展日报、周报服务。同时满足采购人临时要求的服务,要求范围包含平台所具备的全部功能 。
6.服务时间:2021 年 7月 30 日前完安装及与省、市平台对接,自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并提供全县3653辆在用国Ⅴ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设施和沛县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平台运维服务,服务期 3年。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提供增值免费延长服务,提供增值免费延长服务的,服务期间内服务标准和质量不得下降。
三、服务依据 。
本项目服务相关内容严格按照以下文件要求执行:
1. 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8〕22号)。
2.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的通知》 (环大气〔2018〕179号)
3. 江苏省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江苏省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污防攻坚指办〔2019〕40号)
4.《重型柴油货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 17691—2018 代替 GB 17691-2005)
5.《重型柴油车、气体燃料车排气污染物车载测量方法及技术要求》(HJ 857-2017)
6.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征求国家环境保护标准重型车远程排放监控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环办标征函〔2020〕17号)
7.省生态环境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重型柴油车环保在线监控工作的指导意见》(苏环办〔2019〕393号)
8.《江苏省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数据联网技术指南》
9.《关于印发徐州市在用重型柴油车远程在线监控实施方案的通知》(徐污防攻坚指办〔2020〕42号)
10. 其他相关的技术文件
四、服务原则
1.服务全流程。本项目由中标方按项目服务内容和技术要求完成远程在线监控数据服务,并提供项目 3年运维服务。
2.技术先进性。系统选型、软硬件设备的配置均要符合高新技术的潮流,OBD 远程车载采集传输终端接入省级在线监控平台、市级平台、县级平台,传输均采用目前国内广泛应用的主流技术与产品。且在满足功能的前提下,系统设计具有先进性和扩展性,并且在今后一段时间内保持一定的先进性。
3.架构合理性。采用先进成熟的技术架构各个子系统组成稳定可靠的大系统,建立完善的安全保障体系和运维体系。
4.经济性和实用性。在设备选型时,在满足系统功能及性能要求的前提下,采用经济实用的技术和设备,依据本项目实际情况,结合目前我国市场上的占有率高的各类产品中选择具有最优性能价格比和扩充能力的产品。
5.可维护性。OBD 在线监控车载采集传输终端产品应简单、实用、易操作、易维护。
6.安全性。对 OBD 在线监控设备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防止病毒感染、黑客攻击,防雷击、过载、断电和人为破坏,同时终端设备须保证不影响机动车正常的启动和运行,系统具有高度的安全和保密性。
7.规范性。控制协议、编解码协议、接口协议、传输协议等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环保部颁布的技术规范。
五、产品技术要求
1.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需与徐州市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平台进行通讯,实时上传车辆的OBD监控数据,在徐州市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未能提供连接端口前,供应商提供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待徐州市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平台提供接口后,将重型柴油车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与徐州市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平台进行数据上传或通过所提供的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平台将所安装的车辆采集数据转发至徐州市重型柴油车OBD远程在线监控平台,设备应符合提供的产品需符合国标 GB17691-2018 (附录 Q)和GB/T32960.2-2016(第 2 部分:车载终端)要求。
1.1 一般要求
本次招标数据服务所安装的车载终端,应满足以下要求:
1.1.1组成
车载终端由信号接插件,4G及以上联网模块,BDS、GPS双模定位天线接收器,内置备用电源,信号指示灯等组成。
1.1.2外观
(1)车载终端外形、安装尺寸和标志应符合产品图样的规定。
(2)产品表面应平整、光洁、无尖锐突出部,无明显划痕、毛刺;塑料件应无气泡、开裂、变形;结构件与控制组件应完整,无机械损伤。
(3)文字、图形、符号、标志和各种显示应醒目、清晰、完整、端正、耐久。使用说明、铭牌和标志中的文字应使用中文,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文字。
1.1.3铭牌
车载终端应有清晰耐久的铭牌标志。铭牌应安装在主机外表面的显著位置。铭牌尺寸应与主机结构尺寸相适宜。
1.1.4材质
车载终端外壳所用材料应符合GB/T 26125标准的有关要求。车载终端的外壳阻燃等级应符合GB/T 2408标准的有关要求。
1.2 安全要求
车载终端应提供技术可行的安全策略,车载终端的安全策略符合 GB17691-2018 第 Q.4 条款的要求,保证产品各种性能和功能处于安全范围内。包括下列方面:
▲1.车载终端存储、传输的数据应当加密,应采用非对称加密算法,优先使用国密算法SM2算法,并且需要采用硬件方式对私钥进行严格保护,需提供国家认监委承认的带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车载终端检验报告。
2.车载终端存储、传输的数据应当完整。
▲3.数据传输过程应当对数据进行扫描,及时发现恶意的数据及攻击行为,如对ECU等CAN总线设备的写命令,或其他超出正常数据读取的指令,安全检测应当检出95%以上的攻击,误报率小于1%,在攻击开始后10s内发现并启动防护措施,需提供国家认监委承认的带有CMA、CNAS标识的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车载终端检验报告。
4.车载终端只能读取车辆数据,不能向ECU发送除诊断请求外的其他任何指令。
5.车载终端应只向外发送数据,禁止接受除生产企业外的操作指令。
6.安装独立的车载终端设备,其安装位置、固定方式应保证不影响机动车的正常启动和运行。
1.3 功能要求
1.3.1信息获取
车载终端能够与车辆OBD诊断接口通讯,实时采集OBD信息、发动机、后处理装置数据及地理位置(经纬度)等信息。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应满足HJ 437标准的要求。
1.3.2数据存储
车载终端应具备数据本地、数据加密和防篡改的功能。
车载终端应按照不低于管理平台需要的最低上传频次的时间间隔采集信息数据保存在内部存储介质中。
车载终端内部存储介质容量应满足至少7天的内部数据存储。当车载终端内部存储介质存储满时,应具备内部存储数据的自动覆盖功能。
车载终端内部存储的数据应具有可查阅性。
当车载终端断电停止工作时,应能完整保存断电前保存在内部介质中的数据,确保不丢失。
数据存储功能应符合 GB17691-2018 第 Q5.5 条款的要求。
1.3.3自检
车载终端应在通电开始工作时,通过信号灯、显示屏或声音表示当前主要状态。主要状态包括:通信是否正常、车载终端是否正常,自检功能应符合 GB17691-2018 第 Q.5.1要求。
1.3.4升级
车载终端可以批量进行远程自动升级功能。
1.3.5时间和日期
车载终端应能提供时间和日期。车载终端应能以时、分、秒或hh:mm:ss的方式记录时间;应能以年、月、日或yyyy/mm/dd的方式记录日期。与标准时间相比时间误差24小时内±5s,时间和日期功能应符合 GB17691-2018 第Q.5.2要求。
1.3.6车辆OBD信息采集功能
当监控车辆发动机启动后,车辆行驶前,车载终端应对车辆进行OBD诊断信息的读取。并及时将OBD信息上传平台,24小时内至少上传一次,车辆OBD信息采集功能应符合 GB17691-2018 第 Q.5.3要求。
1.3.7车辆发动机数据的采集功能
车载终端应能采集发动机排放相关数据,采集的数据见表1,采集频率至少为1Hz,应至少1min上传一次。其中后处理数据可根据车辆装配后处理装置或传感器种类进行采集、传输。车载终端应自动识别NOx传感器在未满足正常工作条件下所发送的无效数据。发动机启动后60s内必须传输数据,发动机停机后可以不传输数据。
车载终端采集和上传的数据与车辆实际数据一致。
表1 车载终端采集的数据
数据项 |
安装在符合GB 17691—2005第四、 五阶段重型柴油车上车载终端 |
车速 |
√ |
大气压力(直接测量或估计值) |
√ |
发动机最大基准扭矩(参考扭矩) |
固定值,注册时上传 |
发动机净输出扭矩( 作为发动机最大基准扭矩的百分比),或发动机实际扭矩/指示扭矩( 作为发动机最大基准扭矩的百分比,例如依据喷射的燃料量计算获得) |
√ |
摩擦扭矩(作为发动机最大基准扭矩的百分比) |
√ |
发动机转速 |
√ |
发动机燃料流量 |
√ |
NOx传感器输出 |
√(采用SCR技术路线) |
SCR入口温度 |
√(采用SCR技术路线) |
SCR出口温度 |
√(采用SCR技术路线) |
DPF压差 |
√(采用DPF技术路线) |
进气量 |
√ |
反应剂余量 |
√ |
油箱液位 |
√(如适用) |
发动机冷却液温度 |
√ |
定位状态 |
√ |
经纬度 |
√ |
累计里程 |
√ |
发动机扭矩模式 |
√ |
油门踏板 |
√ |
累计油耗 |
√ |
尿素箱温度 |
√(采用SCR技术路线) |
实际尿素喷射量 |
√(采用SCR技术路线) |
累计尿素消耗 |
√(采用SCR技术路线) |
DPF排气温度 |
√(采用DPF技术路线) |
瞬时油耗 |
√ |
发动机总运行时间 |
√ |
注1:安装在符合GB 17691—2005标准第四、五排放阶段的重型柴油车上的车载终端,若该车辆未采用SCR技术,则涉及SCR及尿素相关参数可不上传。不具备OBD系统的车辆不予安装车载终端。
注2:安装在符合GB 17691—2005标准第四、五排放阶段的重型柴油车上的车载终端,若采集不到发动机扭矩模式、油门踏板、累计油耗、尿素箱温度、实际尿素喷射量、累计尿素消耗、DPF排气温度、瞬时油耗、发动机总运行时间等字段参数时,可上传无效值。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