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自2021年开始实施,服务总期限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年,合同一年一签。如未能按实完成疗休养的,时间根据采购人实际情况顺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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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履约保证金 |
金额:年度预算金额/中标人数量×5%,在合同签订后5日内递交给采购人。 递交形式:银行汇票(电汇)、支票(仅限于使用宁波大市区范围内的银行开具的支票)、银行保函、保险保单形式; 履约保证金的退取:在中标人完成合同履约后无息退还(但如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采购人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得到补偿)。 |
★付款方式 |
1、每批次疗休养服务完成后,无有效投诉和质量问题,中标人凭正规有效发票原件、旅游合同、名单、身份证及保险复印件,经审核后按照考核情况统一结算,于次月20个工作日内结清该批次服务款项。 2、疗休养服务费用根据各中标人的综合单价与实际参与人数按实计算。 |
验收 |
以本项目的采购文件、中标人投标文件及合同为验收依据。 |
服务响应 |
接采购人通知后1小时内响应,4小时内解决问题 |
详见第五章 |
二、采购需求
2.1项目背景
根据镇海区总工会转发宁波市总工会等七部门《关于调整职工疗休养政策的通知》(镇区总工[2021]10号),以及《镇海区卫健系统疗休养实施细则》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深化职工工作,依法保障和促进医护人员身心健康发展,结合实际,现决定开展宁波市镇海区人民医院医疗集团2021年度职工疗休养活动。
2.2参加对象
(1)参加对象为总院及炼化院区、澥浦院区、九龙湖院区、骆驼院区、庄市院区等下属院区的职员工,共约1600人,具体以实际出行人数为准。
(2)以上人员的随同家属符合其所在单位职工疗休养条件的,自行与中标人订立旅游合同,疗休养费用由其所在单位按标准给予报销,不包含在本项目费用中;不符合其所在单位职工疗休养条件或无工作单位的,自行与中标人订立旅游合同,费用自理,风险责任自行承担。
2.3疗休养模式选择:由各职工在1年1次(不超过5个工作日,2年共可参与2次)和2年1次(不超过7个工作日, 2年共可参与1次)中选择其中一种模式进行疗休养活动。
2.4费用补贴说明
符合要求的疗休养活动按照不超过5个工作日/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标准开展,由采购人根据实际疗休养数量按照综合单价对中标人进行补贴费用的支付。如因实际行程超出既定路线安排,使得实际费用超出补贴标准的,超出最高限价部分费用及责任由相关人员自行承担。
2.5出行时间
实行分批次集体活动出行,每批次成团不少于20人。根据工作实际可适当调整。
2.6疗休养方案设计
(1)投标人应须设计至少9条线路的疗休养方案:
A.不超过5个工作日的疗休养方案,共6条:①福建平潭岛;②福建泉州土楼;③安徽黄山;④安徽九华山;⑤江西南昌庐山、潘阳湖、景德镇;⑥江西三清山;
B. 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疗休养方案,共3条:①青海天峻县;②重庆万州;③吉林延边延吉。
(2)疗休养方案设计应控制一个省域范围内,允许以一地多点方式开展职工疗休养活动。
(3)疗休养方案涉及到对口地区的,应积极推广宣传当地疗休养资源。
(4)设计方案应附各环节大概费用,所有不超过5个工作日或不超过7个工作日的疗休养方案须统一费用标准,结算时按照各路线的疗休养人数根据综合单价进行结算。
(5)以上设计方案仅供评审用,具体中标后,可参照此方案进行出行,如采购人要求,也可进行协商制定,但不低于参加评审时的设计方案同等标准
2.6疗休养方案标准:
(1)住宿要求:住宿为标间,住宿酒店按照国家旅游局颁布的星级评定标准应达到四星级及以上标准。
(2)交通:旅行车辆随团服务,不安排红眼航班,其余由投标人自行规划设计,出发地按采购人约定地点,中标后根据各线路的实施方案及采购人要求执行。
(3)景点:由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自行设计提供方案。团队可以根据需求,临时取消、更换或者增加部分景点和活动,该部分费用由团队成员自行承担,另行结算。
(4)用餐:早饭由酒店提供,午饭及晚饭规格不低于50元/人/餐。途中应提供足够的零食、水果、饮料。
三、其他要求
3.1确定疗休养行程后,若出发前至少5天(含)提前告知中标人取消行程的,采购人不支付任何费用。
3.2整个疗休养行程不安排购物点,不推荐自费项目或景点;否则取消中标资格,并不予退还履约保证金。提供全程导游服务;全程参保人身意外险[保险额度不少于100万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其中医疗部分保险额度不少于10万元)]和旅行社责任险;免费提供矿泉水。
3.3每次组团后报请采购人同意后方可实施;遇上级政策变化,原定方案根据政策要求作及时调整,协商后实施。
3.4经营质量方面的承诺:
(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投标人须承诺“因旅行社原因不能成行,或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转团、拼团,采购人有权扣除本批次旅游费用总额的50%”;
(2)投标人须承诺“未经采购人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否则采购人有权扣除本批次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投标人须承诺“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省市区规定的内容,否则采购人有权扣除本批次旅游费用总额的50%”。
3.5经营服务方面的承诺:
(1)旅行社为采购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国家旅游局新版旅游合同(最新版)并载明下列事项:
a)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b)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
c)签约地点和日期;
d)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和目的地;
e)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及其标准;
f)职工另行付费的游览项目及价格;
g)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条件和提前通知的期限;
h)违反合同的纠纷解决机制及应当承担的责任;
i)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
j)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2)廉政方面的承诺:旅行社应规经营,不得行贿采购人工作人员。
3.6投标人应指定专人(项目负责人1名)与采购人日常沟通对接,如遇固定人员请假、离职等情况,须立即与采购人取得联系,并安排其他人员做好对接。
3.7疗休养应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的精神要求。严禁公车私用,违规饮酒,购买烟酒以及违规组织或参与娱乐活动。严禁在寺庙参观中从事焚香叩拜、捐赠功德箱等迷信活动,严禁以疗休养名义发放钱物,包括各类房劵、餐劵、购物卡、旅游券等。严禁以其他票据代替疗休养票据,严禁通过疗休养活动套取现金。
3.8采购人职工有权根据喜好自由选择合适的线路以及合适的疗休养模式进行。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人的各路线的实际出行人数.
四、合同签订及执行要求
1、中标人根据采购文件及补遗(如有)要求、投标文件及其承诺,与医院签订合同,由双方共同严格遵守执行。
2、合同书应由供需双方代表亲自签字。
3、签订合同后项目不得转包,如发现转包,视为违反约定罚款5万元并终止合同。
4、签订合同后,任何一方违约均应赔偿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对方违约2万元。任何一方未经协商或通知对方而擅自单方终止合同的,应赔偿对方违约金5万元,以补偿对方的损失。
5、院工会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职工疗休养相关内容(包括线路设定、旅游社导游、住宿餐饮安排以及交通工具质量等)进行满意度测评。
(1)当次平均满意度得分在85(含)以上时,全额支付当次疗休养补贴经费。
(2)当次平均满意度得分在80(含)-85分(不含),以85分为基准,每降低1分扣除当次疗休养补贴经费的1%。
(3)当次平均满意度得分在75(含)-80分(不含),以85分为基准,每降低1分扣除当次疗休养补贴经费的2%。
(4)当次平均满意度得分在70(含)-75分(不含),以85分为基准,每降低1分扣除当次疗休养补贴经费的3%,并被处以暂停6个月的疗休养业务轮替资格。
(5)当次平均满意度得分在70(不含)以下时,以85分为基准,每降低1分扣除当次疗休养补贴经费的3%,并扣除全额履约保证金,经采购人商议决定,有权终止合同。
6、遇有双方不能协商解决的问题时,任何一方都有权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所在地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 7、采购人职工有权根据喜好自由选择合适的线路以及合适的疗休养模式进行。采购人不保证中标人的各路线的实际出行人数。
五、中标人家数及分配原则
1、本项目按照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6名中标人[如果3家≤有效投标人数量≤6家的,则按综合评分从高到低确定(有效投标人数量-1)家中标人],各中标人按照各自的综合单价签订合同。
2、中标后疗休养业务分配方式:所有中标人按照评审得分高低为优先次序,轮替承担集团疗休养服务,一轮结束后从评审得分最高的中标人重新开始轮替,以此类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