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 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无废城市”建设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8〕128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2号)、《温州市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实施方案》(温政办〔2020〕69 号)以及《平阳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工作方案》,平阳县需开展全域“无废城市”创建工作,并在2022年前创成“无废城市”。
二、 项目目标
将平阳县“无废城市”建设作为打好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深化提升美丽平阳建设的重要载体。到2022年底,平阳县力争完成“无废城市”建设,基本实现产废无增长、资源无浪费、设施无缺口、监管无盲区、保障无缺位、固废无倾倒、废水无直排、废气无臭味。
三、 采购内容
(1)人员坐班协助及相关要求
①服务期间委派1名业务熟练的技术人员到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坐班办公;
②坐班办公技术人员学历要求:▲环保或化工类相关专业含本科以上;
③主要工作内容:对平阳县全域“无废城市”建设相关工作提供协助,对无废创建单位提供创建指导服务,并整理相关资料和档案,协助采购人做好“无废城市”创建管理工作。
(2)定期总结评估
结合平阳县“无废城市”创建的各项指标要求,对平阳县无废城市创建单位的创建台账进行梳理,定期报送“无废城市”创建相关评估总结报告,协助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完成“无废城市”建设工作的申报申请和综合评估工作。
(3)指导“无废细胞”创建工作,并负责无废机关创建工作的资料汇总和台账整理。
(4)其他涉及无废城市的创建工作内容。
四、 商务条款
(1)付款方式
①合同签订后七个工作日内,中标单位向采购人支付合同价款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采购人向中标单位支付合同价款的10%作为预付款。(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可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信用等情况,决定是否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浙财采监[2020]3号文件)
②2021年11月底前采购人支付合同总价的50%并扣回预付款。
③2022年申报材料通过省级审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支付剩余合同价款并一次性无息退还履约保证金。
注:1.款项的支付具体以财政资金到位情况为准;
2.成交供应商必须开具100%的正式税务发票,未提供发票的,采购人可以拒付合同约定的报酬。
(2)服务期限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