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一、服务概况
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园区用地情况总调查暨 2021 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在批准范围评价的基础上开展实际管辖范围评价工作。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是对开发区土地利用状况进行基础调查,根据土地利用情况、经济税收、建筑情况等进行分析,评价土地集约利用程度,测算土地集约利用潜力,全面掌握土地集约利用状况,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为开发区扩区升级审核、动态监管、规划计划管理及有关政策制定提供依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工作的开展对于控制开发区盲目扩张,促进开发区低效用地挖潜,提高开发区用地管理水平,建立健全开发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长效机制,构建资源节约型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的相关结果,通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改善经营管理,挖掘土地利用潜力,不断提高开发区土地利用效率和经济效益。
二、服务要求
在充分利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等基础数据及已有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高新区用地状况、供地状况、用地效益及管理绩效的摸底调查。结合工业用地绩效调查评价结果、开发区机制体制改革创新工作、“亩产效益”评价改革等工作,补充开展高新区工业用地情况调查。按照全面评价要求,完成高新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状况评价项目评价成果,并面向社会公示。确保编制完成的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成果通过省级和国家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审核和验收。
(一)工作目标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的建议》,客观反映开发区节约集约用地状况,全面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根据《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开展产业园用地情况总调查暨 2021 年度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52 号)要求,开展该项工作。
(二)工作原则
1、整体性原则
本次调查评价对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进行整体部署,统筹开展。
2、延续性原则
本次调查评价延续开发区集约利用评价的主要技术要求,以保证数据口径一致性,实现评价成果的可比性。
3、全面性原则
本次调查评价高新区范围包括批准范围和实际管理范围。
4、层次性原则
本次调查评价以开发区为重点,根据内部各类产业园对象的不同,有侧重、分层次设置调查内容,采用区别化的调查评价方法。
5、综合性原则
本次调查评价充分采用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及规划、土地供应等管理数据,综合进行信息的采录和用地状况调查,保证数据真实可靠。
(三)技术标准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规程(2014 年度试行)》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数据库标准(2014 年度试行)》
《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制图规范(2014 年度试行)》
(四)工作内容
开展高新区批准范围的土地集约利用全面评价。
1、高新区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包含用地状况调查、供地状况调查、用地效益调查、闲置土地调查、待建地调查等工作。
2、高新区土地集约利用评价。
(五)工作成果
1、报告成果
2、表格成果
3、数据库成果
4、基础资料汇编成果
5、图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