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要求及范围
一、项目说明
(一)主要内容:
需要购买涉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公证法律服务的范围包括:一是负责承担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的涉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公证法律服务, 包括法定继承、代位继承、转继承、遗嘱继承、受遗赠等;二是就登记机构委托的登记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依法依规进行审查、核实, 并出具公证书。
(二)采购项目服务要求:
为落实省司法厅、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的通知》,推进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联办工作,实现公证与不动产登记业务“一窗受理、一次办好”,充分发挥公证的优势,政府购买公证法律服务,公证机构对出具的继承公证书的合法性、有效性、真实性负责, 具有完善的保险赔偿机制,避免产生政府赔偿。
二、服务要求
(一)服务时间及地点
1、地点: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开始实施,服务期限 1 年。
3、需投入适量公证人员到“不动产、公证联办窗口”岗受理、咨询不动产登记继承类业务,根据工作量和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承诺服务时限合理增减人员。
4、咨询受理点配备的所有工作人员须按照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工作时间并遵守其工作纪律。
(二)服务内容和时限
1、负责接待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交办的继承公证咨询。
2、负责受理、办理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交办的不动产登记继承类业务。
3、对符合公证程序的上述继承事项出具继承公证书。
4、通过咨询和初步审查后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例,公证机构应该接收申请人的材料,该日期为收件日。
5、公证机构在收件日后,原则上应该在 5 个工作日左右完成资料核实。
6、通过资料核实后公证机构应当立即通知所有继承人和相关人员来申办公证,原则上应该在 15 个工作日之内出具公证书。
7、从收件开始至出具公证书并交给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的最长时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但因当事人原因无法完成的除外。
(三)服务范围
1、受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委托的其管辖范围内,具备办理不动产转移登记条件的涉继承、受遗赠公证法律服务事项。
2、除继承人之间有争议、申请人举证不足或其他无法完成核实的情况外,安丘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交办的继承公证均须依法办理,并依法出具公证文书。
(四)服务基本标准
态度热情,语言文明,举止得体,服务规范;公正廉洁,依法办事, 诚实守信;处理接待事项应当尊重当事人。不得有下列行为:1、歧视来访人员,推诿、拖延办理来访事项;2、收受来访人员财物;3、泄露当事人隐私;4、遗弃、隐匿和擅自销毁来访材料;5、向来访人员推介特定机构和人员提供的有偿法律服务。
(五)服务责任
因公证机构出具公证书存在瑕疵所导致的登记错误而引发的赔偿,包含且不仅限于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所认定的登记机构的赔偿责任及由此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用由公证机构承担。
(六)人员要求
供应商所提供的公证人员没有受到过行政处罚,具有公证员助理资格证书或公证员执业证,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责任心强(提供公证员助理资格证书或公证员执业资格证原件或复印件)。
(七)供应商需要接受采购单位的日常业务考评,达到服务标准,具体考评方案另定。
三、服务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是指提供公证法律服务的总费用,包括继承公证费用、调查核实所产生的费用以及为完成继承公证法律服务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本项目报价为每件单价(元/件),预计公证件数:200 件;服务费用以实际收到的其委托办理的继承公证文书按件收取,每件不能超过 3000 元,超过的视为无效报价。采购单位与成交单位一次性签订一年合同;服务费按季度结算,以本季度实际完成量为结算依据(根据实际产生的公证件数* 单价据实结算)。服务期内总额超过 60 万元的,按 60 万元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