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需求一览表
说明:
1、供应商应对竞标内容所涉及的专利承担法律责任,并负责保护甲方的利益不受任何损害。一切由于文字、商标、技术和软件专利授权引起的法律裁决、诉讼和赔偿费用均由成交人负责。同时,具有产品专利的供应商应在其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与其自有产品专利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否则,不能就其产品的专利在本项目竞标过程中被侵权问题而提出异议。
2、供应商应注意下列内容:
采购文件中带“★”的条款为本次采购的实质性的商务、技术或服务要求,供应商须满足或响应,若无法完全满足,将会被认定为无效竞标。
3、本服务需求一览表中的内容如与第六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相关条款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4、本次服务采购最高限价为99.8万元。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服务内容及要求 |
分项最高限价(万元) |
1 |
五象新区“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编制 |
1项 |
一、服务内容及需求: 1.编制目标 落实国家、自治区及全市“十四五”规划,结合自治区和南宁市对新区目标定位,明确“十四五”时期新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总体思路、发展目标、战略任务、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等,编制《五象新区“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五象新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使其成为指导新区高质量发展的行动纲领。 2.编制内容 (1)全面分析总结五象新区“十三五”期间发展成就,结合国家”十四五“时期新发展阶段特征和发展理念,结合自治区和南宁市对五象新区发展要求,分析梳理”十四五“期间五象新区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具备的优劣势; (2)分析五象新区“十四五”全面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并结合国家、自治区和南宁市发展目标,展望“五象新区”2035年发展目标。 (3)全面规划”十四五“期间五象新区高质量发展的主要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产业体系构建、创新发展、开放发展、基本建设、新区治理等,针对性提出”十四五“期间拟实施的重大工程。 (4)针对五象新区发展和规划实施,提出合理化建议和相应实施保障措施。 (5)围绕上述内容,编制形成《五象新区”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五象新区高质量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送审稿) 3.服务需求 (1)编制组成员的专业方向应具有较大的覆盖面,具有规划、经济、管理等学科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与规划编制内容和要求相适应,能够保证全过程担负实质性研究和编制工作。 (2)编制项目负责人必须承诺有足够时间从事本规划编制,必须是本项目工作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要亲自组织前期调研及过程编制等关键节点工作。 4. 各阶段性成果提交及服务对接时间 (1)2021年8月底前,完成课题前期调研与资料收集,完成课题开题报告,提交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审定。 (2)2021年9月15日前,完成课题初稿。 (3)2021月9月31日前,完成课题中期成果提交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中期评审,根据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 (4)2021年10月15日前,完成课题送审稿提交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结题评审,根据专家及相关部门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5)2021年10月31日前,完成课题送审稿的最终修改,提交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结题审核,形成最终成果。 二、其他要求 1.供应商根据自身情况,合理安排项目实施进度,并在相应文件中编制项目实施进度计划及保障措施,并承诺:若成为项目编制实施单位,严格按照项目实施进度执行。 2.规划成果须通过广西南宁五象新区规划建设管理委员会组织的专家结题评审。 |
99.8 |
商务条款 |
一. 合同签订期: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5日内 二、服务期限: 2021年10月31日前。 三、提交服务成果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四、按采购单位要求提交以下规划成果:形成《五象新区“十四五”高质量发展规划和三年行动计划编制》报告(全版和简版)。 ★五、售后服务要求: 1、提供7*24小时技术支持热线电话、QQ,快速解答和解决服务期内相关问题,做到全方位响应; 六、其它要求: 1、项目负责人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含副高级),必须承诺有足够时间从事本编制工作,必须是本规划编制工作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并承担实质性研究工作,要亲自组织前期调研及过程编制等关键节点工作。 2、编制组成员(含项目负责人)人数要求8人及以上。 3、报价为包干价格,必须含以下部分,包括: (1)服务的价格; (2)必要的保险费用和各项税金; 4、付款方式:为便于乙方开展编制工作,甲方应在双方签订合同生效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40%编制费,乙方提交规划报审稿后五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30%的编制费,甲方在收到经甲方认可的规划终稿后10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向乙方结清编制费全部款项。乙方收到编制费后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对应金额的税务发票。 5、为了确保采购质量和维护公平的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服务)。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的恶意低价的竞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