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西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理赔服务采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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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9-30发布 41页 文档编号:202109300000182711 需下载券:10
肥西县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责任保险统保理赔服务采购

采购需求

前注:

本采购需求中提出的服务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采购人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采购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二、项目概况

项目建设内容:对县医院(含柏堰分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急救站、县精神病医院、全县12家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所辖的村卫生室,全部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人员、外请专家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医疗损害引起的医疗纠纷, 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购买保险。

三、承保方案

1.适用法规与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司法部、卫生部、中国保监会《关于加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司发通〔2010〕5 号)、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国保监会《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 号)和卫计委、司法部、财政部、中国保监会、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责任保险工作的意见》(国卫发〔2014〕42 号)、《安徽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 276 号〕)、《合肥市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肥西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暂行办法》以及《肥西县医疗纠纷方面调解办法》等。

2.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周期为36个月(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

3 .被保险人(参保机构):县医院(含柏堰分院)、县中医院、县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县急救站、县精神病医院、全县 12 家乡镇(中心)卫生院和所辖的村卫生室。

4.参保医务人员:全县各参保机构全部在岗专业技术人员、进修学习人员、外请专家。但不具有相应执业(从业)资格的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对患者造成医疗损害引起的医疗纠纷,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时需提供每所医疗卫生机构资质证明及其对应的医务人员名单,保险年度新增医务人员发生纠纷时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保费与合同授予:36 个月周期的保费。投标人以 2018 年 8 月 1 日至 2021 年 7 月 31 日保险周期的保费为基数,充分考虑招标人在下一周期的医院床位数与医务人员增加、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次增加、全省职工和居民平均收入增加等因素,可能增加的理赔风险,自主确定、合理报价。

合同授予:本周期医疗责任保险合同期限为 36 个月;如中标人上一年度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医调委组织调解活动的、理赔款逾期支付超过约定期限 15 日又无正当理由的、该赔付不赔付(符合法规和法院判例案例)的、违反本招标方案有关条款以及其他严重违约情形的,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重新组织招标。

6.拦标价:本轮招标拦标价为人民币 1200 万元(400 万×3 年)。

7.赔偿责任限额:保险期内,每一例医疗纠纷经调解或诉讼的保险最高责任限额为 40万元。

8.绝对免赔额:每一案件实际赔偿金额的 10%或人民币 4000 元,两者以高者为准,由医疗机构承担。

9、理赔范围:保险期内,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所导致的医疗损害赔偿,患方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提出索赔申请,均应理赔。

10.周期 36 个月的总保费与各单位保费分配

11.本招标文件所列款项如有与有关保险合同条款冲突,投标人在公示期间又没有提出质疑,以本招标文件为准。

四、医疗纠纷调解与理赔服务工作的程序、依据与相关具体问题的说明

1.医患纠纷调解的流程:医患纠纷发生后,由患方、或医方、或医患双方当事人向县医调委提出书面申请;医调委进行登记、受理、调查取证、组织专家听证,根据专家听证意见进行调解,制作调解协议书。

保险公司应确定医责险项目负责人,其项目负责人应参加和配合医调委调解的全过程, 做到随叫随到。

2、调解和理赔中其他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专家听证的证据效力与《调解协议书》效力问题。

中标人须承认“专家听证意见”具有与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医疗损害鉴定相同的证据效力(须加盖医调委公章)。中标人承认肥西县医调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有关条款制作的《调解协议书》具有理赔效力。

(2)因诊疗损害所发生的费用问题。中标人同意将因诊疗过错致患者损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自费药品费用),全部纳入赔偿总额予以理赔。交通费、住宿费有发票的,按规定标准理赔。

(3)在调解协议中,患方提出“如有后遗症,医方应承担”的要求,原则上应以满足,但必须载明“有证据证明结案后发生,确与本次医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4)关于收款人问题。当事人无法提供银行账户的,受委托人可以作为理赔收款人。

(5)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计划生育并发症不属于受理范围,但医方有责任的应纳入保险范围。牙科疾病投诉案例保险公司应与其他疾病同等对待(正畸、美容除外)。交通事故案例医疗机构有责任的,保险公司按院方应承担的部分理赔。

(6)具体参与案件调解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问题。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向患方承诺在超过专家听证意见认定参与度以上或司法鉴定认定参与度以上给予赔偿;为便于少数特殊、疑难的医患纠纷及时结案,中标人同意赋予肥西县卫健委医责险项目指定负责人和肥西县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适度的自由裁量权(10%以内但不超过 1 万元)。极个别特别疑难案件需要突破自由裁量限度的,由双方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协商解决;精神抚慰金在规定额度内,医调委有自由裁量权。

(7)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理赔标准。参照《安徽省人身损害受伤人员休息期营养期护理期评定标准 (试行)》(简称“安徽标准”)执行。患者实际住院天数或医疗卫生机构建议天数超过《安徽标准》的,以住院实际天数和医疗卫生机构建议天数为准。《安徽标准》没有规定,可以参考其他省级以上标准执行。

(8)居住区域及标准认定问题。理赔工作中涉及居住地及赔偿标准,法律规定不明确的,由保险公司负责认定。

(9)保险理赔支付。中标人在收到医调委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或法院的判决书后, 在 15 个工作日将赔款支付给权利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提前告知,由此出现争议由保险公司负责处理。

(10)关于医疗损害鉴定问题。医疗损害鉴定机构必须经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疗卫生机构必须积极参加司法鉴定并认真陈述,努力减轻过错责任。没有医疗卫生机构参与的过错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中标人理赔的依据。

(11)特殊案件的理赔问题。特殊案件保险理赔,可以优先参照本县或合肥市区法院的判例执行。如:胎死腹中的案件,胎儿虽不具备自然人资格,但可以参照死亡案件给予其孕妇及其丈夫精神损害赔偿,如发生死胎冷藏费用,可以凭支出凭证据实结算,但总额不得超过丧葬费标准。

没有判例参照的,邀请法官、律师、相关医学专家、司法鉴定专家会商确定。

五、报价要求

本轮招标拦标价为人民币 1200 万元(400 万×3 年)。请投标人充分考虑招标人在下一周期的医院床位数与医务人员增加、全县医疗卫生机构出院人次增加、全省职工和居民平均收入增加等因素,可能增加的理赔风险等,自主确定、合理报出 3 年总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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