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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颁证批量登记发证子系统及颁证数据质检、转换、建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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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1160000194256 文档页数:36页 所需下载券:10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颁证批量登记发证子系统及颁证数据质检、转换、建库

采购需求

采购预算

本项目不接受超过30万元人民币(采购预算)的报价(最报价)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产品价、税金、运费、服务费、人工劳务费、供应商的利润等全部费用。采购人不再支付报价以外的任何费用。

二、项目内容:

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颁证批量登记发证子系统及颁证数据质检、转换、建库

三、工作背景

为进一步加快推进沛县农村不动产地籍数据入库和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巩固并完善现有各类不动产确权登记基础数据成果,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及《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成果资料接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20号)等文件规定,充分利用沛县已有资料,完成农村不动产地籍调查数据检查、入库工作。同时为提高审核、登记等工作效率,按照江苏省、徐州市及沛县相关要求,开发批量登记发证子系统,提高登记发证效率,确保工作高效完成。

四、工作目标

遵循《农村地籍和房屋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等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沛县农村不动产地籍调查成果检查入库标准,明确各方职责,确保沛县农村地籍调查成果完整、规范、准确。制定有效的数据入库和保障方案,为农村宅基地及房屋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提供有效支撑。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及所附《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将地籍调查单位提交的地籍调查成果数据进行质检并更新入库。项目承担单位须制定好数据入库标准、检查规则、检查方案及作业细则,并按此进行数据质检与入库,同时开发批量登记发证子系统,确保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高效完成。

五、工作内容

1.制定地籍调查数据格式、标准

根据农房调查相关技术规范及不动产登记相关要求,制定沛县地籍调查数据入库的格式与标准。

2.数据质检

提供驻场服务,对沛县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颁证数据进行质检,确保沛县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颁证数据既满足沛县地籍调查数据入库要求,又满足沛县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颁证需求及成果汇交要求。

3.数据入库

数据质检后,安排专门入库人员将电子成果数据进行入库,确保成果满足沛县农村房地一体登记颁证的要求。

4.批量登记发证子系统

开发沛县农村房地一体批量登记发证子系统,子系统按地籍区、地籍子区的管理模式可以实现批量选择不动产单元发起登记业务,可以同时满足调查材料批量挂接到登记业务、批量受理、批量审核、批量登簿、批量缮证的要求,提高登记发证效率,满足业务办理和数据汇交要求。

(1)以宗为单位的独立发证模式:批量发证子系统支持以个人申请的独立发证模式,按照每户/每宗进行单独发证。

(2)以地籍子区/村为单位的批量发证模式:批量发证子系统支持以地籍子区或村为单位的批量发证模式,包括批量收件、批量受理、批量审核、批量登簿、批量缮证。

(3)在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的基础上,增加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数据汇交功能,实现农村不动产登记数据接入报文综合管理、登簿日志一体化汇交,满足不动产登记数据汇交要求。

六、主要工作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修正);

3.《房屋登记办法》(住建部第168号令,2008);

4.《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656号,2014);

5.《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国土资源部63号令,2016);

6.《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7.《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国土籍字第26号);

8.《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4号);

9.《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10.《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46号);

11.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增强农村发展活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3〕1号);

1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村地籍调查推进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3〕97号);

13.《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73号);

14.《国土资源部关于启用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25号);

15.《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农业部 国家林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01号);

16.《国土资源部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

17.《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6〕191号)。

七、项目实施要求

1.本次数据入库需与不动产登记系统做好衔接,不能影响不动产登记日常发证工作。同时,在数据入库前,须做好不动产登记系统内数据的备份工作,避免数据入库过程中对系统内数据可能造成的不良影响。

2.提交成果要求:

① 项目技术方案;

② 项目总结报告;

③ 项目范围内形成的地籍调查数据、登记数据;

④批量登记发证子系统。

3.具体实施要求:

①项目实施过程中,派驻技术人员驻场检查入库服务。

②为保证该建设项目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实用性,项目在进行技术设计时需要严格遵照国家、江苏省和行业颁布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③项目建设过程中,应确保数据安全性和网络安全性,提高技术人员安全意识和个人素质。

④投标单位要求能够严格规范项目管理,制定详细的项目实施计划,组织项目实施,并能够提供项目建设的完整成果资料。

⑤项目实施过程中,供应商须制定全面可行的对业主方工作人员的入库技术培训方案,培训方案、培训内容和课程安排、人员组织应具有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至少须完成对业主方工作人员的入库技术培训,使其能熟练掌握数据入库与后期维护技能。

八、项目工期

合同签订生效后,7日内完成批量登记发证子系统的开发部署。同时中标单位必须与地籍调查单位做好无缝衔接,在地籍调查单位每次提交合格的地籍调查成果后7日内完成调查成果的检查、入库工作。

九、售后服务要求

1.本项目通过验收后须提供一年的免费售后维护服务。

2.项目维护期内根据问题程度及用户的要求在2小时内响应要求并及时解决问题。

3.如非现场响应无法解决问题的,须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24小时内解决问题。

4.提供电子邮件等形式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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