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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海县房管中心宁海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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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1290000197645 发布时间:2021-11-29 文档页数:70页 所需下载券:10
宁海县房管中心宁海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内容及要求

 

本项目需要供应商提供的服务技术性和专业性极强,主要涉及到测绘和房屋建筑结构2个专业,根据国家、省市文件的要求,工作时间紧、工作量极其庞大。因此对供应商投入本项目的专业人员、设备、技术、资金都有较高的要求。各潜在供应商务必仔细阅读本章内容并对必要的商务技术要求作出响应,任何负偏离均将导致投标被否决。中标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中标人原因导致合同履行与采购文件要求相偏离,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负责。如供应商无法独立承担本项目的,可以联合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与本项目的投标。联合体投标的须符合关于联合体投标的相关规定。

A.宁海县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部分

一、项目背景

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是习近平总书记亲自出题、亲自部署、亲自推动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程,关系社会经济发展和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责任重大,意义深远。通过开展普查,摸清全国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地区抗灾能力,客观认识全国和各地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工作,切实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浙灾险普办﹝2020﹞1号)、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建设篇)》(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依托住房与城乡建设部下发的调查底图、专题要素,利用外业调查软件,开展宁海县房屋建筑调查服务项目,切实做好房屋建筑基础数据调查工作,全面掌握宁海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自然灾害风险隐患情况,提升抵御自然灾害综合防范能力。

 

二、普查目的

根据相关文件部署,在全县范围内统筹利用现有承灾体基础数据,基于《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成果数据汇交规范》,完成宁海县房屋建筑调查,掌握全县房屋承灾体信息,支撑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与减灾能力评估;摸清全县房屋建筑风险隐患底数,客观认识全县综合风险水平,为全县及全市有效开展自然灾害防治和应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全县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三、主要任务

全县范围内统筹利用现有的承灾体基础数据,重点调查房屋建筑类承灾体地理位置、物理属性和灾害属性信息;全面掌握房屋建筑类承灾体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等信息,建立集城镇房屋建筑、农村房屋建筑等要素信息为一体,反映承灾体数量、价值与设防水平空间分布的承灾体调查成果数据库。

(一)基于房屋建筑调查底图,根据表1-1《房屋建筑数据调查共享清单》,对已有房屋承灾体数据进行现场调查和标准化整理,形成相应承灾体数据库。目前宁海县已有的承灾体数据有:①基于城镇房屋危旧房安全调查形成的城镇房屋安全信息系统数据库,包括城镇住宅房屋建筑和城镇非住宅(教育、卫生、文化、体育、民政、交通、民族宗教和其他)房屋建筑信息数据;②基于2018年农村房屋普查掌握的农房信息;③基于县自然资源局不动产登记的城镇非住宅数据。

(二)结合房屋建筑调查底图,对比校核形成地理信息数据,对未在各部门登记的厂房、辅助用房等承灾体数据现场调查。

(三)调查完成后,对数据不清项和空缺项进行复核,形成完整数据库,打包上交至相关部门进行统一数据录入。

表 十一、政府采购活动中有关中小企业的相关规定(采购进口产品的项目不适用)‑1房屋建筑数据调查共享清单

任务

具体任务

调查对象

共享对象/指标

共享对象/指标所在部门

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

重点调查房屋建筑类承灾体地理位置、物理属性和灾害属性信息;全面掌握房屋建筑类承灾体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等信息。

城镇房

屋建筑

农村房

屋建筑

三调初始成果及三调时点更新成果、0.2m遥感影像资料(最新)、1:500及1:2000地形图(最新)、不动产登记数据。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

注:采购人只配合出具介绍信和相关证明,不负责提供数据,相关数据须中标单位自行收集和申请。

 

四、基本原则

普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领导、 部门分工协作、地方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根据全县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进度,对各项工作任务、工作环节采取“属地负责、条块结合”的实施方式进行。在普查方案要求下遵循因地制宜的原则,根据房屋建筑管理主体、地理环境等实际情况,制定适宜本地实施的房屋建筑数据调查落实方案、阶段性目标和工作进度。

 

五、标准时点

本次房屋建筑调查标准时点与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标准时点一致,即2021年12月31日前完成基础数据输入。

 

六、编制依据

(一)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

(二)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

(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省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浙政办发〔2020〕36号);

(四)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浙灾险普办〔2020〕1号);

(五)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征求《浙江省第一次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建设篇)》(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六)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七)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八)全国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普查成果数据汇交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七、普查范围及内容

以《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工作导则》为依据,开展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一)普查范围

1.调查单元。县级行政区为基本调查单元。

2.普查范围。房屋设施调查对象为宁海县范围内2020年12月31日24时前竣工的农村房屋及城镇房屋。对城镇规划范围内符合基本建设程序具有合法权属的所有城镇房屋(包括住宅及各类公共建筑、工业建筑等)进行抗震设防基本信息调查;对农村集体用地范围上的所有农村房屋(包括农村住宅房屋和农村非住宅房屋)进行房屋建筑承灾体分布及灾害属性调查。

(二)普查内容

房屋建筑调查含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及农村房屋建筑调查。

1.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普查内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后附《城镇住宅建筑调查登记表》和《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包括城镇用地上的所有住宅与非住宅类房屋,未完成竣工验收手续的在建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调查时,要进行房屋建筑普查系统电脑端房屋基本信息收集,之后进行现场调查,实地获取建筑物所在的地理位置,利用房屋建筑普查系统填写房屋建筑基本信息、房屋的建筑信息、抗震设防基本信息、房屋建筑使用情况。

2.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普查内容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后附《农村住宅建筑调查现场采集表》(1-2)及《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登记表》中规定的内容,利用房屋建筑普查系统录入单栋房屋建筑的基本信息、建筑信息、抗震设防信息和使用情况等信息。对用作经营的农村自建房、农村住房、农村集中安置和开发建设楼房住房、公共建筑和生产经营性用房以上四类房屋进行排查整治,调查以独立的一栋房屋为单位,当房屋为连片建造,但不同农户的住房有明显分界时,应分别填报,并在底图上标出。

3.服务内容:

(一)自然灾害风险普查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

按照国家统一标准,统筹利用现有基础数据,重点调查房屋建筑类承灾体地理位置、物理属性和灾害属性信息;全面掌握房屋建筑类承灾体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结构安全等信息;建立互联共享的省市县三级集房屋建筑等要素信息为一体,反映承灾体数量、价值与设防水平空间分布的承灾体调查成果数据库。以县级行政区为基本工作单元,具体实施房屋建筑普查工作,并组织进行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自检,形成完整质量检查报告和完整数据成果。

(二)内涝区建筑物出入口调查和地下空间调查

按照浙江省统一标准,建立互联共享的覆盖省、市、县三级的城市内涝风险相关的普查成果数据集,全面掌握市内涝区建筑物出入口及地下空间的位置分布、大小及其他地下空间隐患点的数据。具体实施普查工作,并组织进行普查成果数据质量自检,形成完整质量检查报告和完整数据成果。

开展内涝区建筑物出入口及地下空间的位置分布、大小及其他地下空间隐患点的数据调查,填写要求详见《浙江省城市内涝风险普查导则》。

3.1. 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小区名称和地址。

3.1.1 小区名称:填写小区名称。

3.1.2 地址:应详细填写社区市级、县(市、区)、乡(镇、街 道)、社区、路(街、巷)、号、栋。

3.2.地下空间信息:包括地下车库总层数和地下车库总位数。

3.2.1地下车库总层数:房屋建筑地下空间用作车库使用部分的总 层数。

3.2.2地下车库总位数:统计并填报房屋建筑地下车库总位数。

3.3.管理单位信息:具有地下车库的房屋建筑一般设置有相应管 理单位,应现场调研相关管理情况,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名称、负责 人及负责人联系方式。

3.4.出入口信息:调查城镇住宅建筑所有出入口是否设置有临挡 设施,若有,填报临挡设施的名称和挡水高度

 

 

八、验收方式 :

提供房屋建筑调查数据集。包括城镇住宅建筑、城镇非住宅建筑、农村住宅建筑、农村非住宅建筑4类数据集。数据成果须通过全国房屋建筑普查质检系统检查。

 

九、重要说明

(一)响应人应组建一个项目小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中标后,未经采购单位同意,项目小组人员不许调整。

(二)未经采购人同意,成交人不得私自将本项目转交给第三方,否则将作违约处理,采购人有权撤销合同拒付费用,且成交人还要承担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但社会化服务部分允许分包。

(三)违反报价规定及在评审过程中违法违纪或以任何形式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 的一经查实,取消本次报价资格,已经中标的取消中标资格,已签订合同的终止委托合同,一切后果由责任者自负。

(四)如有相关文件要求但本采购文件未明示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要求,以相关文件和合同履约中采购人要求的为准,中标人不得提出索赔。

(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的文件要求或采购人要求执行。

(六)全县需普查的房屋建筑面积约11500万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为预估面积,仅供供应商参考,具体面积以实际普查为准。具体工作量为完成宁海县普查任务及采购人要求的普查范围[含所有房屋建筑普查及地下空间(含小区地下室内涝)情况承灾体调查]及全市房屋补充排查建档工作。所有费用均包含在报价中(包括宁海县级质检、抽检、验收等费用),当房屋建筑实际调查建筑面积多于预估面积时,合同总价不予调整;当房屋建筑实际调查建筑面积少于预估面积时,合同总价按比例调整,供应商应慎重综合考虑。项目成果验收、质检等相关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若经省、市质检不合格的,产生的重新复查及质检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如国家、省市发布最新规范和文件的按最新规范和文件执行,合同价款不予调整。

(七)房屋调查及安全排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对在调查中所获悉的资料和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认真落实有关保密法律规定。供应商提交的成果资料必须达到国家部门的验收要求,否则不予付款,须一直服务至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为保证服务质量,供应商须对团队服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组织统一培训,服务人员数量配备必须确保匹配此项目时间和工程量的要求,合同履行所涉及的设备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置,满足该项目的需求。

B房屋补充排查建档部分

根据《浙江省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对2018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城镇住宅房屋安全信息及外墙安全信息进行现场排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录入波市城乡住房安全及三居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平台及对2018630日前房屋进行住宅房屋安全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并将更新信息更新至宁波市城乡住房安全及三居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平台

按照《浙江省推进城镇危房解危三年行动方案》通知要求,参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排查内容及信息填报要求,补充开展全市城镇房屋安全排查工作,摸清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现状,排查存在风险隐患城镇房屋,健全房屋安全信息库。

利用自然灾害普查农村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和“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的数据对比,对已建档的房屋检查更正,补充完善平台系统中的数据。

一、房屋补充排查建档工作

(一)服务范围

根据宁海县住建局房管中心提供的数据,投标人或投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对原未进行排查建档的房屋进行排查建档工作,对2018630日前房屋安全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工作对全县农村房屋复核排查,具体内容为:

12018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投入使用的城镇住宅房屋安全信息及外墙安全信息进行现场排查,并建立房屋安全档案录入宁波市城乡住房安全及三居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平台

22018630日前房屋进行房屋安全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并将更新信息更新至宁波市城乡住房安全及三居专项行动信息管理平台中。

3、城镇住宅房屋数量

工作内容

子项

数量

单位

城镇住宅房屋安全补充排查建档服务

2018630日后房屋至20211231日房屋

1000

2018630日前房屋

5769

(4)宁海县全县农村房屋进行复核排查并将信息补充及更新至浙江省农村房屋信息管理系统

(二)房屋补充排查要求

1、房屋补充排查建档要求按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18〕56号)、宁波市危旧房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公共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6〕195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排查鉴定建档的通知》(甬建发〔2016〕174号)等文件。

房屋安全排查表,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附件5。

(三)房屋补充排查验收要求

房屋补充排查建档的内容、验收方式、成果的提交等相关一切内容均按照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城镇房屋调查登记工作的通知》(甬建函〔2018〕56号)、宁波市危旧房安全排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全市城乡公共房屋安全排查工作的通知》、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危旧住宅房屋治理攻坚战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甬建发〔2016〕195号)《宁波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农村房屋安全排查鉴定建档的通知》(甬建发〔2016〕174号)等文件指导执行,如国家,省市发布最新规范的按最新规范执行,从严。

(三)时间节点

1、城镇房屋安全补充排查时间节点暂定为:2022731日,具体以省市县文件要求或采购人要求时间节点为准

2、农村房屋安全补充排查时间节点暂定为:20221231日,具体以省市县文件要求或采购人要求时间节点为准

)房屋排查建档服务单位

房屋排查建档机构或中标人委托的第三方技术服务单位为本项目配备的服务人员中应具备以下要求:1.项目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项目技术负责人具备高级工程师职称,技术服务人员具备结构工程、建筑工程、建筑施工、工民建、土木工程专业的中级及以上职称;2.项目服务期间派遣3名及以上中级职称(或以上)的常驻人员。如投标人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人员优于上述要求,则按照投标人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配备。

 

(五)如有相关文件要求但本采购文件未明示的相关工作内容和要求,以相关文件和合同履约中采购人要求的为准,中标人不得提出索赔。项目实施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按最新的文件要求或采购人要求执行。

 

(六)房屋调查及安全排查机构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提高保密意识,对在调查中所获悉的资料和信息,依法履行保密义务,认真落实有关保密法律规定。供应商提交的成果资料必须达到国家部门的验收要求,否则不予付款,须一直服务至通过国家相关部门的验收。为保证服务质量,供应商须对团队服务人员及相关人员组织统一培训,服务人员数量配备必须确保匹配此项目时间和工程量的要求,合同履行所涉及的设备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配置,满足该项目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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