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采购清单
序号 |
货物名称(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标的所属行业 |
1 |
▲排爆服(核心产品) |
1 |
套 |
工业 |
2 |
通讯系统 |
1 |
套 |
|
3 |
水冷服 |
1 |
套 |
|
4 |
排爆多功能臂包 |
1 |
套 |
注:
1、若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中标注“两创”产品,投标人可选择最新一期《马鞍山市两创产品目录》内的同类产品投标。
2、若招标文件“第五章 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中未标注“两创”产品,评审时,所有投标人的两创产品评审项均不得分。
二、技术要求
(一)排爆服:
1、采用平衡防护设计理念针对爆炸后产生的超压,冲击波,碎片,高热提供全方位防护;
2、夹克前面板可独立拆卸,快脱型设计;
3、脖子和胸部和腹股沟的保护板提供高规格的碎片和冲击波防护;
4、配备通风装置的脊柱防护系统(满足NIJ0117排爆服脊柱保护要求标准);
5、排爆服重量从肩部转移到腰部,减轻操作人员的疲劳感;
6、中央控制电子单元,连接排爆服和头盔;
7、人体工程学设计,手臂,腿,腰部的活动范围更大,头部可自由换股四周;
8、具备紧急医疗救援连接口,紧急情况下,方便机器人或者人工拖拽到安全区域,进行医疗救援;
9、主防护部位分别在模拟质量不同的弹片在17grain、44grain、207grain条件下,V50速度分别不低于1800m/s(5906ft/s),1346m/s(4419ft/s),908m/s(2980ft/s);
10、结合腹沟保护的整片式裤子设计,提高对冲击波,碎片和高热对低位关键部位的防护;
11、脚部的防护装置为360°全方位防护,可调节松紧,接近定制尺寸,移动灵活
12、具备接地线(静电消除装置);
13、头盔:
13.1、白色,红色,蓝色三色搜索灯,白光亮度可调;
13.2可充气头盔内衬,适合不同头型;
13.3具备≥4点固定系统;
13.4包含≥3个保护头套。
14、腕部控制系统:
14.1、具备腕部控制系统,可对排爆服进行总体控制;
14.2头盔和脊柱通风系统可单独或者整体控制。
15、音频控制功能需包括:
15.1麦克风声音大小可调;
15.2扬声器音量可调;
15.3扬声器左右平衡可调;
15.4具备外接无线接口;
15.5具备倒计时功能;
15.6具备秒表功能;
15.7电池电量,音量,风扇速度显示;
15.8具备故障提示功能;
15.9可预设4组不同用户参数。
(二)通讯系统:
提供大于等于120米有线通信,确保排爆作业现场通信不受干扰。
(三)水冷服:
配套研发的专用冷却系统,配合排爆服使用,在排爆作业时可进行全身散热。
(四) 排爆多功能臂包
1、内装排爆多功能钳、无磁探针及爆炸物显影剂:
2、臂包整体材料由840D高密度尼龙组成,表面附着PU高级涂层。
3、防护包面、里布色差≥4;
4、撕破强度(N):径向:≥350;纬向:≥180;
5、耐磨性能(次):≥16000;
6、静水压(㎜H2O):≥2000。
排爆多功能钳:
1、功能项:≥18项;
2、闭合长度:≤10㎝;
3、产品重量:≤241g;
4、刀刃长度:7.37±0.05㎝;
5、刀尖角度:45°±0.5°(直刃)和85°±0.5°(齿刃);
6、主体材质:420HC不锈钢或优于。
无磁探针:
1、探针材质:铍青铜;
2、手柄材质:无磁绝缘材料;
3、手柄长度:≥160㎜;
4、探针直径:≤φ8㎜;
5、手柄直径: ≥φ38㎜;
6、探针重量:≤450g;
7、探针长度: ≥110mm×4节。
爆炸物显影剂
1、 配合排爆作业,可快速显示可疑物表面是否有残留炸药物成分。
2、 采用技术:化学显色法。
3、 灵敏度:微克级。
★4、可检测DNT、PA、亚硝酸钠、硝酸铵、尿素、过硫酸铵、TATP、DADP、HMTP、氯酸盐、蔗糖等炸药及炸药前驱体,其中亚硝酸钠的检测限不高于550微克。
5、显色时间:
5.1显色方法要快速、灵敏、操作简单;
★5.2颜色显现应≤90秒;
5.3检测次数:≥600次。
注:
1、如果在技术参数或配置中标明了品牌或产地,则仅供参考,并非指定,投标人可以选用替代的方案,但这种替代整体上要优于或相当于招标文件的相关要求。
2、为鼓励不同品牌的充分竞争,如某货物的某技术参数或要求属于个别品牌专有,则该技术参数及要求不具有限制性,投标人可对该参数或要求进行适当调整,并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说明调整的理由,且该调整须经评委会审核认可。
3、所有描述为“支持”的,均表示具备、配置、提供、实现等意思,是要满足技术参数的要求。
4、采购人或采购中心在发布中标结果公告时,将依法对中标人所报产品(包括但不仅限于标注“▲”的产品)的名称、品牌、规格型号、数量、单价等内容进行公告。
三、商务要求
(本项目商务要求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1、所有货物(包括零部件)须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原装正品。提交货物(含相关服务)的技术参数和配置应与招标文件的要求及其投标文件的技术要求偏离表(如果被评委会接受的话)相一致。若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准。
2、如货物属于国家强制性目录范围内的,则必须符合国家相关强制性要求。
3、技术支持
3.1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全方位及时而有效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3.2中标人负责供货、运输并调试完毕。
4、质保及售后服务:
4.1中标人所有货物须提供至少1年的免费质保服务(自采购人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所有质保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总报价中。免费质保期内,若设备或部件发生故障或存在缺陷,中标人须提供原设备制造商售后维修和更换服务,费用包含在此次总投标价中。免费质保期满后,应提供优先的有偿售后服务及按不高于投标文件中主要配件、易损件清单所报价格供应原厂零配件等。软件免费升级。
4.2中标人须设有维修服务电话,负责解答用户在货物使用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和操作方法。
4.3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须1小时内响应,电话响应无法解决,中标人必须在接报修电话24小时内到达现场并在48小时内解决问题。如不能解决的,中标人需免费提供备品备件供采购人使用。免费质保期内如货物出现质量问题,中标人负责免费修复,对于无法修复的情况,中标人负责免费更换。
5、培训:
5.1中标人应对采购人的操作人员提供现场培训。
5.2现场培训能够根据采购人需要,合理安排,使采购人能够全面掌握设备的工作原理,熟练独立操作设备,并能够对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与保养,简单故障诊断与排除。
5.3培训费用包含在总投标价中。
6、供货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4个月内供货完毕。
7、供货地点:马鞍山市公安局。
8、验收:
8.1采购人和相关部门按照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承诺进行验收。招标文件没有规定和投标文件没有相应承诺的,按照下列原则进行验收:有国家标准的按照国家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验收,中标人予以配合。涉及需要由质检或行业主管部门验收的项目,采购人须约请相关部门和专家参加项目验收。所有需要质检部门进行检测才能使用的设备,总投标价中必须包含首次检测费用。
8.2货物在验收时,投标人应提供发票、制造厂家出具的产品合格证书、装箱清单等,涉及进口的部件须提供中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完税证明及商检证明等材料;提供有关货物的保养修理所需的各种随机工具及全部有关技术文件(外文应提供中文翻译资料,下同)、操作使用说明书、质保书、保修证明、维护手册及技术性指导资料以及根据中国相关法律规定制造、销售报价货物(包括主要部件和材料)所必备的各种证书(如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国家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等)等文件汇集成册交付采购人和应由中标人提供的必要文件。
8.3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使用单位的技术要求提供相应的软硬件产品。由中标人所提供的设备部件间的连线和插接件均应视为设备内部器件,包含在相应的设备之中。
8.4对货物进行全面的验收,对验收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中标人应及时进行整改,最终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向中标人签发最终验收证明。
8.5本次项目采购所涉及的商品包装和快递包装要求均应符合“关于印发《商品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快递包装政府采购需求标准(试行)》的通知”(财办库【2020】123号)文件要求,必要时由采购人在履约验收环节根据实际情况要求中标人出具检测报告
9、付款方式:中标人供货并调试完毕,采购人自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9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满12个月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采购人在30日内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
10、合同签订后,供货前,中标人须提供用“★”标注的技术参数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供采购人核验,否则,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11、本项目总投标价包含了交付使用前的全部费用,包括货物购置费(所有设备、辅材、零配件、易损件、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等)、人工费、交通费、食宿费、管理费、运输费、保险费、免费质保期内的维护维修费、培训费、验收费、其他费用(如包装费、仓储费、保管费、资料费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及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