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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跨省通办”网上办事大厅(不动产“一网通办”升级改造)项目(第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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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112170000201366 发布时间:2021-12-17 文档页数:90页 所需下载券:10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不动产“跨省通办”网上办事大厅(不动产“一网通办”升级改造)项目(第1包)

采购需求

1.项目说明

1.1本章内容是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求制定的。

1.2本项目共分为 1 个包进行招标。投标人所报价格应为含税全包价,包含提供相关服务的所有费用,合同存续期间采购人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1.3属于信息网络开发服务的,投标人中标后应向采购人提供源代码以及文档等技术资料。

2.服务要求(包括附件、图纸等)

2.1 项目概述

2.1.1项目背景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 号)要求,政务服务“跨省通办”作为转变政府职能、提升政务服务能力的重要途径,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的重要支撑,对于提升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从高频政务服务事项入手,2020 年底前实现第一批事项“跨省通办”,2021 年底前基本实现高频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同步建立清单化管理制度和更新机制,逐步纳入其他办事事项,有效满足各类市场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异地办事需求。

2.1.2建设依据

(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35 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提高政务服务水平的意见》(国办发〔2019〕51 号)

(3)国务院《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国函〔2020〕96 号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 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发〔2021〕4 号

(5)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20〕10 号)

(6)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7)中国(山东)自由贸易试验区青岛片区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自由贸易试验区第六批改革试点经验复制推广工作的通知》

(8)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9)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开展“工作创新年”的实施意见典》青自然资规字〔2021〕45 号

(10)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与《民法典》实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

(11)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 号

(12)青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加强不动产失信行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1.3建设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坚持新发展理念,适应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形势要求,有效服务人口流动、生产要素自由流动和产业链高效协同,纵深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政务服务,完善事中事后监管,加快推动政务服务从政府部门供给导向向企业和群众需求导向转变,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和各级政务服务机构,着力打通业务链条和数据共享堵点,推动更多政务服务事项“跨省通办”,为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提供有力保障。

(1)要求在互联网不动产“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基础上增加“跨省通办”、“全省通办”业务办理模块,推行高频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线上“全程通办”、“代收代办”、“多城联办”。

(2)建设青岛市不动产“好差评”服务模块,实现包括“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在内的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做到每个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同时,对存量及增量的办件数据进行归集并上传市大数据局,做好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的衔接。

(3)建设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管理系统,实现对当事人失信行为信息的采集、维护、查询与管理。“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不动产登记系统、档案查询系统等业务系统及各类自助服务设备增加失信人员核验及控制模块,如申请人为失信行为人,对其系统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4)根据《民法典》要求,“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不动产登记系统、网上查询、自助查询、自助打证及远程申请平台等业务系统中,新增居住权登记、带抵押转移登记等业务办理模块。

(5)建设不动产登记“一证一码”便民服务模块,不动产登记系统缮证模块新增“一证一码”二维码制作及打印功能。“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新建“一证一码”便民查询服务,实现手机扫描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二维码可查询证书(证明)信息、证书附图、登记状态等信息。

2.2建设内容要求

★2.2.1 不动产网上办事大厅“跨省通办”升级改造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跨省通办”和“全省通办” 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推进“全程网办”、“代收代办”服务事项,实现部分高频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 “跨省通办”、“全省通办”。

本次不动产“跨省通办”网上办事大厅要求在原“一网通办”网办大厅的基础上进行的扩充升级改造。要求在保持原有功能不变的基础上,新增“跨省通办”、“全省通办” 类业务办理模块,并增加多种技术手段,增强业务受理安全机制。由原只支持用户自行申请,现场核验纸质材料模式,升级优化高频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办理模式,依托用户“实人”核验,电子签名等先进技术形式,实现用户零跑腿的“全程网办”。另外新增“代收代办”业务受理流程,异地用户可直接前往当地登记大厅,由工作人员远程协助办理登记业务,无需到青岛现场核验材料。

2.2.1.1建设内容要求

本次不动产登记“跨省通办”网上办事大厅建设的主要功能包括:“跨省通办”申请模块改造(含 PC 端、移动端)、内网预审系统改造、内外网交互系统及不动产登记系统新增“跨省通办”业务办理。

(1)PC 端改造要求在“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原有功能的基础上,增加“跨省通办”案件受理等相关功能;移动端要求改造现有“爱山东”APP、“青 e 办”APP 的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实现跨省通办案件办理及不动产登记相关信息查询。移动端用户通过爱山东 APP、青 e 办 APP 及青岛市各不动产登记中心微信公众号,PC 端用户通过山东省政务服务网的省”一网通办“平台、山东省政务服务平台(青岛站)的不动产登记服务事项、青岛网上房地产网站的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一网通办“平台进行相关业务办理及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

(2)内网预审系统主要用于登记中心业务人员查看申请人通过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的案件信息及申请材料,并根据业务规则进行预审案件受理、审核。要求根据“跨省通办”业务办理要求,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跨省通办”案件受理流程及相关业务信息展示。

(3)不动产登记系统主要用于登记中心业务人员查看内网预审系统审核通过的案件信息及申请材料,并根据业务规则在登记系统对相关案件进行正式受理及缮证发证。根据“跨省通办”业务办理要求,需要在原有功能基础上,增加“跨省通办”案件受理流程及相关业务信息展示。

2.2.1.2网络部署要求

根据最新的网络环境要求,网上办事大厅对外访问的应用部署于互联网区,内部预审系统部署于政务外网。互联网应用通过调接口的方式查询政务外网业务数据。互联网区域的文件服务器的申请影像资料信息通过单向光闸自动同步至政务外网,供内部预审系统使用。“跨省通办”大厅在互联网区域内的业务数据通过网闸与政务外网区域双向同步,供内部预审系统获取申请信息及回写审批状态。

2.2.1.3数据流程要求

网上办事大厅首先由办事群众或异地代收代办机构从互联网通过网上房地产网站、爱山东 APP、省一网通办平台、青 e 办等平台,通过“实名人证”、人脸核验后,发起办理申请。首先根据业务类型不同填写验证信息,系统通过调用核验接口进行信息核验。核验通过后,录制申请视频,再根据业务要求,填写申请信息,并拍照上传相关影像资料。最后系统自动生产电子登记申请书及询问笔录,用户电子签名后即可提交登记申请。用户提交后,系统将案件属性信息写入互联网段数据库中,通过双向网闸同步至政务外网数据库。政务外网预审系统接收申请信息,审核通过后将案件信息及相应的影像资料推送至登记系统,同时将办理进度推送至互联网客户端。

★2.2.2 不动产对外服务系统“好差评”模块建设

依据《青岛市建立政务服务“好差评”实施方案》要求,建设青岛市不动产“好差评”模块,实现包括“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不动产登记系统、成果管理系统、档案查询系统在内的政务服务事项、评价对象、服务渠道全覆盖,做到每个依申请政务服务事项均可评价。同时,对存量及增量的办件数据进行归集并上传市大数据局,做好与省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好差评”系统的衔接。

(1)不动产对外服务系统“好差评”模块建设,要求通过对“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不动产登记系统、成果管理系统、档案查询系统等对外服务系统进行升级改造, 增加办件信息数据归集及多种形式(智能政务终端、自助终端、移动端)的用户评价功能,并将相关归集信息和评价信息通过数据交互系统推送至省“好差评”平台。

(2)数据归集模块,要求对青岛市市内三区不动产登记及成果案件存量数据按照数据归集标准进行数据分析,抽取市内三区存量数据信息,分别对基本信息、审批过程信息、办结信息进行归集,时间范围为 2020 年 1 月起,并在系统自动进行数据归集之前暂定每周两到三次的频率人工进行数据归集。

2.2.3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管理系统建设

为维护不动产登记秩序,切实加强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管理,要求建设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管理系统,以实现对构成失信行为当事人的管理与惩戒。“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不动产登记系统、档案查询系统等业务系统及各类自助服务设备增加失信人员核验及控制模块,如申请人为失信行为人,对其系统使用权限进行控制。

(1)建设不动产登记失信行为管理系统,实现对当事人失信行信息的采集、维护、查询与管理。

(2)增加自助查询机、自助打证机、自助填表机的使用权限、禁止失信人通过“ 自助机”自助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

(3)增加不动产远程申请与查询系统、不动产权籍调查系统、预约系统、预审系统、网上查询系统访问权限,禁止失信人通过网办系统查询或申请办理不动产相关业务。

(4)调整不动产登记系统,对失信人现场办理的不动产业务增加失信行为提示, 同时延长相关不动产业务的办理期限,按照不动产登记最长时限办结。

(5)调整网上房地产网站及微信公众号缴费功能,禁止失信人通过网站或公众号缴纳不动产登记费。

(6)调整档案查询系统及成果管理系统,对失信人员申请办理的业务增加失信行为提示。

(7)建设失信管理接口,实现与不动产登记相关系统间的信息共享,同时向青岛市公用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严重失信人的相关信息。

★2.2.4《民法典》新增登记业务模块建设

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与《民法典》实施相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通知中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于 2021 年 1 月 1 日施行。《民法典》新规定了居住权登记、土地经营权登记,对不动产抵押权登记提出了一些新要求。为贯彻《民法典》,做好与《民法典》实施相关的不动产登记工作,要求在“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不动产登记系统、网上查询、自助查询、自助打证及远程申请平台等业务系统中,新增居住权登记、带抵押转移登记等业务办理模块。

(1)抵押权登记业务流程

银行使用自身内部系统通过抵押业务银行联办接口,或者使用不动产登记远程申请及查询系统提交预抵押与持证抵押申请;开发企业通过开发企业预受理系统提交预抵押与持证抵押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通过远程申请交互接口,查看银行、开发商提交的抵押登记申请,通过不动产登记受理、初审、终审、登簿、缮证、发证等环节, 完成抵押权登记业务受理。

(2)居住权登记业务流程

用户通过“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系统,提交居住权、土地经营权、农用地使用权登记申请,管理人员在内网预审系统中查看用户提交的申请信息并受理,预审人员审核通过后,申请案件在不动产登记系统受理界面显示,由不动产登记业务人员进行受理、初审、终审、缮证、发证等操作。

2.2.5 不动产“一证一码”便民服务模块建设

要求建设不动产登记“一证一码”便民服务模块,不动产登记系统缮证模块新增“一证一码”二维码制作及打印功能。“一网通办”网上办事大厅新建“一证一码”便民查询服务,实现手机扫描不动产权证(不动产登记证明)二维码可查询证书(证明)信息、证书附图、登记状态等信息。

2.3系统性能要求

系统性能主要体现在运行效率要求、响应速度要求、对差错的负荷能力要求等方面, 系统软件设计和开发必须充分考虑并尽量满足这些方面的性能要求,交易系统对系统高性能、高并发、高可靠性要求比较高。

具体性能指标要求如下:

(1)系统要求实现 7x24 不间断、可靠、稳定地运行。

(2)系统的平均响应时间<3 秒,在并发峰值情况下,平台平均查询响应时间<5 秒。平均响应时间是指从用户发出查询请求到系统查询处理完毕返回所需查询结果平均时间。统计功能的响应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不超过 20 秒,但是即使是最复杂的数据量最大的统计操作,响应时长(统计出结果)不能超过 2 分钟。

(3)在满足响应时间要求的前提下,系统的实时联机业务所能提供的并发数量峰值应该不小于 100 次/秒。并发数量指同一时刻由服务器同时处理的请求查询数量。

(4)为了保证系统的稳定运行,在满足响应时间和并发数量的前提下,成功率需达到 99.9%。成功率是指成功处理查询请求数占总请求数的比例。

(5)在满足响应时间和并发数量的前提下,正确率应达到 100%。正确率是指处理和数据完全返回正确的查询数占成功数的比例。

2.4系统安全要求

系统安全性设计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电子政务安全策略、法规、标准和管理要求进行, 并满足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以风险评估和需求分析为基础,坚持适度安全、技术与管理并重、分级与多层保护和动态发展等原则,保证网络与信息安全和政府监管与服务的有效性。安全系统建设内容包括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资源安全、应用安全、系统安全、网络安全和物理安全等方面。

2.5成果提交要求

项目验收时,成交供应商需提交以下但不限于以下成果。

(1)需求规格说明书;

(2)数据库及数据库标准;

(3)总体设计方案;

(4)系统及其开发源代码;

(5)软件开发各阶段的设计文档;

(6)系统安装部署文档;

(7)系统用户使用手册、管理员使用手册等;

采购人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如下:

序号

技术指标

允许偏离范围或者幅度

备 注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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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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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商务条件

3.1服务期限

★合同签订后 45 天内完成不动产“跨省通办”网上办事大厅(不动产“一网通办”

升级改造)项目开发。

3.2服务地点

招标人指定地点。

3.3付款方式

签订合同后 10 个工作日内,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支付中标单位合同金额的 80%;自项目完工且验收合格后 10 个工作日内,无质量及服务问题,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采购人支付中标单位合同金额的 15%;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无质量及服务问题满一年,凭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付清剩余 5%合同金额。

3.4服务成果验收

服务期满或完成服务成果后,采购人应对服务的成果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采购人有权限根据检验结果要求中标人立即更换或者提出索赔要求。检验合格后,由采购人组成的验收小组签署验收报告,作为付款凭据之一。

3.5质量保证期

3.5.1中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服务。

3.5.2中标人提供的服务成果在服务期限内发生问题,中标人应负责免费提供后续服务。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3.5.3在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对出现的服务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3.6服务保障

3.6.1项目完成并通过验收之后成交供应商应提供壹年的免费维护,在免费维护期间需派驻不少于 3 人驻场服务。

3.6.2免费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要保证在系统发生故障的即时响应,对于电话沟通不能解决的故障,需要 2 小时内到达现场,4 小时内排除故障。

3.6.3提供电话热线 7×24 小时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3.6.4提供电子邮件形式的技术咨询与服务。

3.6.5质保期内,成交供应商负责对采购方进行项目成果日常操作应用的免费培训。

3.7 服务响应时间

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立即做出响应,2 小时内到达现场,3 小时内解决完毕。

注:上述要求以及标注中:

带“★”条款为实质性条款,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做出实质性响应。

带“▲”标注的产品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投标人所投产品必须提供经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认证机构出具的有效期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原件的电子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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