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本技术(服务)要求适用于《湖州南太湖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项目》的采购,是采购人为该项目的供应商提出的技术(服务)规范要求,为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的依据。本章所提出的内容为本项目的最低要求,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以免造成磋商损失。
1.1项目背景
湖州南太湖新区(南太湖产业集聚区(含生物医药集聚区、杨家埠及枢纽片区、西南分区、凤凰分区))于2015年3月进行了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了省生态环境厅审查意见。目前规划已实施五年以上,根据《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国务院令 第559号)第二十四条“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规划实施后,规划编制机关应当及时组织规划环境影响的跟踪评价,将评价结果报告规划审批机关,并通报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以及《关于进一步加强产业园区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0〕65号)“对可能导致区域环境质量下降、生态功能退化,实施五年以上且未发生重大调整的规划,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应及时开展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编制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等文件要求,南太湖新区需进行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
同时,生态环境部发布了《“三线一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拟通过试点,探索“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促进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的技术路径、管理模式。根据生态环境部试点要求,湖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湖州市“三线一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征求意见稿方案工作内容。其工作内容之一为拟选取典型园区,联动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要求:通过联动开展集典型园区规划环评编制,将碳评融入规划环评清单式管理要求。
目前,拟选取南太湖新区典型园区开展相关工作。恰逢南太湖新区已到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年限,因此考虑结合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开展,同步进行区域碳评价工作。
1.2项目内容及要求
1、采购项目一览表
序号 |
服务名称 |
数量 |
预算 |
1 |
湖州南太湖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项目 |
1项 |
100万元 |
备注:投标报价不得超预算,否则投标无效。 |
2、主要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收集基础资料,进行现场踏勘;
(2)规划实施基本情况、开发强度分析,碳排放情况调查;
(3)环境管理要求落实情况;
(4)区域生态环境质量现状及变化趋势分析、资源环境承载力变化分析;碳排放水平及降碳潜力分析。
(5)生态环境影响对比评估及对策措施有效性分析;
(6)开展公众参与,收集相关部门、专家、公众对区域规划实施环境影响、碳排放的意见建议;
(7)提出生态环境管理优化建议、碳排放管控要求,优化调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
(8)编写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
3、编制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1)对规划环境影响进行跟踪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1对规划已经和正在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监测、调查和评价,分析规划实施的实际环境影响。
2评估规划采取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有效性,研判规划实施是否对生态环境产生了重大影响。
3对规划已实施部分造成的生态环境问题提出解决方案,对规划后续实施内容提出优化调整建议或减轻不良生态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2)对规划区域碳排放水平影响进行评价,应当分析、预测和评估以下内容:
1规划区域碳排放现状调查(包括但不限于区域清洁生产、余热余能利用、循环经济开展情况,区域能源结构、能源利用效率调查,识别企业重点碳排放环节、碳排放量核算等情况调查)
2分析规划区域碳排放、碳管理水平,分析后续规划实施降碳潜力,提出切实可行的降碳技术路线、方案,预测规划区域碳排放趋势。
3提出规划区域碳排放管控要求,碳排放管理要求。
(3)充分理解本次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的工作重点:
依托区域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结合碳评价内容,优化调整规划区域生态环境管控要求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将碳排放管控纳入区域规划环评管控清单,作为后续规划实施过程中项目环保准入、排污许可管理的依据,协同考虑污染物及温室气体排放,达到集聚区减污降碳协同管控的目的。
4、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编制深度及标准: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开发区区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总纲》、《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技术指南(试行)》等有关规划环评指导规则的相关要求,符合区域碳排放评价内容深度要求。
5、进度要求:
根据《湖州市“三线一单”减污降碳协同管控试点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进度计划,要求于2022年5月形成《湖州南太湖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初稿)》,2022年6月完成报告评审及修改工作,最终形成《湖州南太湖新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终稿)》。
6、质量控制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文件精神要求,最终成果须通过专家评审及相关部门验收,中标人应配合采购人的验收工作,及环保主管部门的审查工作。
1、中标人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按照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各项工作,并按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
2、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本项目参考的文件资料等。
3、中标人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采购人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中标人负有保密责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未经采购人同意,关于本项目的任何情况均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或散播,否则,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5、在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并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实际需求,配合采购人进一步完善成果细节,以满足建设要求。
1.4投标报价
投标报价是履行合同的最终价格,包括完成本项目工作所涉及的材料、设备使用、人工、车辆使用、差旅费、资料收集与分析费、调查监测方案制定费、检测费、报告撰写、编印费(含文本装订等)、报告评审费(含会务费、专家费)、管理费、利润及税金等项目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即完成本项目服务内容和要求所产生的所有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