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说明
1.本采购文件所提出的服务技术标准是基本的技术标准和使用功能,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标准,供应商应提供一套满足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的相应服务。本技术要求使用的标准如与供应商所执行标准发生矛盾时,按较高标准执行。
2.本招标服务应按国际标准、国标、部标或专业标准提供,非标准服务按采购人提供的要求提供,服务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进行验收。
二、招标项目内容(加▲号项需实质性响应)
一、项目总体要求
投标人服务过程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条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以及抽检细则或采购人计划等法律法规规定及国家、浙江省有关相关文件通知要求。服务过程中遇到国家、上级业务部门有新的规范、要求时,承诺同意满足变化了的新规范、新要求。投标人应具备完成相应抽检计划实施方案的服务能力,检测服务项目原则上不得外包、转让、分包(采购人同意除外)。
二、服务内容
中标人按湖州市食品安全抽检计划和任务要求制定食品安全抽检执行计划、现场抽样、样品检测、结果报告并及时在《国家食品安全抽检监测信息系统》数据录入等工作(上级业务部门对食品安全抽、检分离工作有新的要求时,应当同意变化,并按照新要求适时调整服务内容);合同期满前出具年度食品安全抽检工作分析报告,并参加采购人实施的各项风险交流。
三、服务要求
本项目实行抽检分离:标项一中标人为标项二抽样,标项二中标人为标项三抽样,标项三中标人为标项一抽样;标项四中标人为标项五抽样,标项五中标人为标项六抽样,标项六中标人为标项四抽样。
1.抽样检验检测要求
1.1抽样时间:按照采购人实际需求确定的任务,该标项抽样单位在接到采购人抽样计划通知后规定时间内采样完成。(原则上2天内完成响应,应急任务2小时内完成响应)。
1.2抽样地点:根据采购人实际工作要求,由采购人确定具体抽样地点进行抽样。如果改变抽样地点必须经采购人同意。
1.3抽样条件:每次抽样时,抽样单位至少安排2名以上技术娴熟的专业人员现场抽样,并自行配齐交通、采样器具、贮存设施等采样工具。根据采购人的紧急抽样工作要求,中标人承诺能同时出动至少2组以上(4名技术以上娴熟的专业抽样人员)承担抽样任务。
1.4抽样办法:抽样单位根据采购人抽检计划或国家、省市抽检细则与要求规定的项目以及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食品行业标准或其他标准中规定的采样方法及采样数量,规范地抽取样品,并对抽样行为是否合法、合规负责。
1.5抽样单位以发现问题为导向满足采购人对发现问题(不合格率)规定要求
1.6样品贮存运输:样品抽样、承检过程中的贮存和运输必须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和要求,确保样品安全,分别由抽样单位、承检机构负责。抽样的样品,采集完成后抽样单位应及时移交,抽样机构和承检机构须在2日内完成样品交接。其中,抽样的散装食品、保质期5天以内的预包装食品、凉菜、裱花蛋糕、生食海产品等餐饮产品,抽样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要求立即移交给承检机构,承检机构按规定或采购人要求立即送达检测实验室进行检验,以确保所抽取样品安全有效,并符合要求。
1.7样品检验:承检机构收到样品原则上当日完成受理并送达实验室进行检验,并对样品检验结果负责。
1.8报告出具:样品交接日后15日内出具检验报告,经采购人同意后最多不能超过20日,并把检验数据正确无误地录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出具检验报告后1日内报告采购人;检验结论合格的,5日内报告采购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发现被检样品含有非食用物质、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采购人。投诉、举报、突发性食品安全事件中涉及的食品检验应在检验结论产生后第一时间出具报告,出具的报告须加盖资质认定章。按照采购人的意见完成,原则上不超过5个工作日。
2.质量要求
2.1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现行《食品安全抽检实施细则》、现行有效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或采购人的需求进行;无法判断结果的按采购人要求出具相关数据性报告
2.2被抽样单位(个人)对检验结果依法提出异议并申请复检,复检结论存在实质性质差异的,复检费用由承检机构承担。
3.真实性要求
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由于伪造检验检测数据或提供虚假、错误检验检测数据或者结论以及出具虚假报告而给采购人、被抽样单位(个人)造成损失,带来不良影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承检资格,并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及相应法律责任。在合同服务期内,被抽样单位(个人)因对被抽样品的检验方法、标准适用、检验结论等事项提出异议申请或复检申请,经法定程序判定异议成立或复检合格的,数量达到2起以上(包括2起)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承检资格或停检半年,其承担的采样和检测任务由采购人直接从其他5家入围中标单位中择优选择替补。
抽样机构以任何理由推脱抽样任务的、以任何形式通知被抽样单位或提前通知被抽样单位准备样品的数量达到2起以上(包括2起)的,其所中标的标项抽样任务和承检任务予以停检半年,数量达到4起以上(包括4起)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抽样任务和承检资格。
由于抽样单位、承检机构发生抽样或检验质量事件被采购人约谈2次及以上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取消其抽样任务和承检资格或停检半年。
4.信息管理要求
所有服务信息应当保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外泄外传、内部使用;采购人因工作原因,需要获取抽样、检测等过程相关信息时,抽检单位、承检机构应当及时配合提供。
抽样过程需全程录像,录像内容由抽样机构自行保管,直至合同期满6个月后方可删除,采购随时有权调取录像视频并拷贝。
五、 报价规则
1. 投标报价 = 统一折扣率,折扣率以百分比计。
▲2.所报折扣率必须为《食品安全检测项目指导价目表》中所有检测项目的统一折扣率(需在投标文件中予以书面承诺)。
3.若遇需检测项目超出《食品安全检测项目指导价目表》所列范围,具体价格比照同类项目的指导价并适用报价折扣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