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采购项目名称 :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机动车号牌制作
二、项目预算:72.42元/副,共计24万副,合计17380800元。超过此预算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报价。
三、采购数量:
小型汽车、大型汽车、新能源小型汽车、普通摩托车、轻便摩托车、普通低速车车牌每年需制作约8万副,三年合计约24万副,上述号牌数量为预计参考用量,最终以号牌实际使用数量×中标单价进行结算。
四、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4.1、车牌规格及标准要求:
序号 |
货物名称 |
规格型号 |
材质 |
1 |
小型汽车车牌 |
400*140 |
铝 |
2 |
大型车辆前车牌 |
440*140 |
铝 |
3 |
大型车辆后车牌 |
440*220 |
铝 |
4 |
新能源小型汽车车牌 |
480*140 |
铝 |
5 |
普通摩托车车牌 |
220*95 |
铝 |
6 |
轻便摩托车车牌 |
220*140 |
铝 |
7 |
普通低速车车牌 |
300*165 |
铝 |
以上每副号牌均包含固封扣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GA/T1287-2016,《号牌管理信息系统》GA/T1135-2014的有关质量及安全标准。
4.2、场地准备,设备、材料采购要求:
1)按《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要求》,制作点原则上不少于三间房子,每间面积不少于50㎡,分别用于生产、仓储和员工休息。同时要有生产、生活用水和用电,生产场地应相对独立、安全、封闭,有适合号牌制作的办公和生产用房,有完备的安防和消防的设施。
2)制作点采购的设备和字模必须符合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的要求,号牌半成品制作应配备: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全自动化生产线;丝印机或辊涂设备;机动车号牌专用签注系统;剪裁设备,号牌成品制作应配备:智能车牌成型液压机;防伪专用模具(模架);二维码识读模块;辊涂设备,烫印设备。
3)制作点必须配有公安内网及监控系统并使用公安部规定的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
(1)系统采用点对点的专线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满足保密要求;
(2)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
(3)应有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4)系统应与北京时间同步;
(5)号牌相关的备案登记、订购发放、生产过程信息须受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控制;
(6)不能擅自修改和删除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数据维护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权限和要求执行。。
4)号牌制作点尽量靠近车管所,最好能在同一地点办公,以便及时压制车牌,及时交付给车主。
5)材料要求:
(1)原材料(反光膜、烫印膜、油墨和铝板等)使用应符合有关标准。
(2)使用全国统一的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并按规定将号牌制作单位信息、防伪材料信息、防伪专用模具信息和防伪设备信息等录入信息系统进行备案登记。
(3)必须使用已备案的防伪材料(含有防伪信息A类材料和B类材料)、防伪专用模具和防伪设备,且上述材料、设备不得用于其他号牌生产。
4.3、为避免库存号牌重复压制,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应在制作点开通前及时清理号牌库存,将数据通过内网上传到号牌中心,数据确认无误后,号牌中心派出技术人员前往制作点开通号牌信息管理系统。清理情况及时向采购人以电子邮件的方式通过公安内网上报号牌中心邮箱。
4.4、按采购人要求完成制作点的建设,并按照号牌新的标准进行生产。
4.5、防止号牌生产管理失控,防患法定牌证生产的泄密,制作点的设立必须由中标方自身主体负责制作,不得授权、转让或者承包给私营企业和个人制作。
4.6、制作点要明确一名负责人,指定一名懂网络技术的人员作为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员,负责生产系统的管理与维护。
湘潭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指定范围
六、半成品包装箱标志、包装、运输
6.1标志应满足:每一整包装箱须标明号牌类型、数量、包装箱外廓尺寸、总质量、生产单位名称、地址、出厂日期及注意事项的标记;包装箱体上标志的使用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6.2包装、运输要求:包装符合相关要求,按号牌成品制作点将号牌半成品送达号牌成品制作点,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雨和防潮措施,由中标供应商将货物运送至合同规定的最终目的地,并由中标供应商负责所需要的包装、运输、装卸,货物在运输中损坏或丢失由中标供应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号牌制作点,即:用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的机构,供应商中标后在湘潭市设立1个号牌现场制作点,投标文件须提供书面承诺。
(8) 新能源汽车专用号牌生产设备一套。
九、其它要求
9.1工作要求:对号牌制作点的工作要求包括: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成品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号牌成品交付前应完成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生产序列号的采集并上传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不合格的号牌半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采购人;不合格的号牌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和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采购人。
9.2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相关行业标准政策调整(行业标准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产品质量要求、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管理系统、产品配送系统),应保证满足最新行业标准需求。
9.3质保期:所有货物质保期二年,从货物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
9.4维修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报修通知,立即响应并在1小时内采取相应措施,在收到采购人要求服务通知的2小时内,服务人员到达现场,对设备出现的较大问题,解决时间不超过3天。
9.5交货时间:响应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交管(2017)88号]文件要求,在车主办结机动车号牌手续后,及时生产并交付。
十、验收:
10.1验收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的质量要求和技术指标、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及承诺与合同约定标准进行验收。
10.2机动车号牌安装要符合行业有效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中相关规定。
10.3投标人对所供机动车号牌符合现行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标准要求。
10.4其他要求: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政策调整,中标人应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整后的产品要求、交货时间及方式供货。
本项目实施全过程各要求均应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要求,投标人应自行承担政策调整的风险损失。
1、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采购人按季度结算费用,按中标单价×实际采购数量据实结算支付。
2、各类机动车号牌的成品价格,均含货物费用、固封装置费用、运输费、材料费、质保期售后服务以及全额含税发票、人工费用(含社保、福利等)、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应预见或不可预见费用等完成合同规定责任和义务、达到合同目的的一切费用及企业利润。
◆对于上述项目要求,投标人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承诺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