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项目采购内容及总体要求为不允许负偏离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序号 |
服务名称(标的名称) |
数量 |
单位 |
标的所属行业 |
1 |
马鞍山市市级重点排放单位 2020 年度碳排放报告第三方核查服务项目 |
1 |
项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一)项目背景
为落实好《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安徽省“十三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等相关文件的要求,夯实全省碳排放权交易及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工作基础,省生态环境厅于 2021 年 2 月印发了《关于做好 2020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相关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1﹞191 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建立市级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名录,将年度温室气体排放量 1.3—2.6万吨二氧化碳当量(综合能源消费 0.5—1 万吨标准煤)的单位纳入管理范围,启动市级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相关工作。经认真统计和梳理,我市共列出 34 家市级温室气体重点排放单位,要求市级重点排放单位响应行业技术规范,认真核算并报告其 2020 年度的温室气体排放量及相关数据,编制监测计划。因此,我市拟通过政府采购服务方式委托第三方核查机构对 34 家市级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报告开展核查工作。
(二)项目内容
根据安徽省生态环境厅相关文件要求,马鞍山市完成对 34 家市级重点排放单位的碳排放报告的第三方核查工作,马鞍山市重点排放单位名单如下: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区县(单位) |
1 |
光大生物能源(含山)有限公司 |
含山县 |
2 |
安徽宏华铸造有限公司 |
含山县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区县(单位) |
3 |
和县华顺铸造有限公司 |
和县 |
4 |
安徽同盛重型装备有限公司(原安徽同盛环件股份有限公司) |
和县 |
5 |
和县横山矿业有限公司 |
和县 |
6 |
安徽晟捷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和县 |
7 |
安徽盛达前亮铝业有限公司 |
当涂县 |
8 |
马鞍山市广源法兰环件有限公司 |
当涂县 |
9 |
当涂马嘉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
当涂县 |
10 |
马鞍山市粤美金属制品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
当涂县 |
11 |
马鞍山市鸿翮实业有限公司 |
当涂县 |
12 |
安徽长江精细硅粉有限责任公司 |
当涂县 |
13 |
马鞍山市海天重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博望区 |
14 |
马鞍山市伟泰锡业有限公司 |
博望区 |
15 |
安徽金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郑蒲港新区 |
16 |
马鞍山石溪野水泥有限责任公司 |
花山区 |
17 |
光大江东环保能源(马鞍山)有限公司 |
雨山区 |
18 |
马鞍山新康达磁业有限公司 |
雨山区 |
19 |
马鞍山宏泰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20 |
安徽华菱汽车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21 |
华孚精密科技(马鞍山)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22 |
马鞍山方圆精密机械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23 |
蒙牛高科乳制品(马鞍山)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24 |
颐海(马鞍山)食品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25 |
泰尔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序号 |
企业名称 |
所属区县(单位) |
26 |
安徽华骐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27 |
安徽智电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原安徽越众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28 |
仙乐健康科技(安徽)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29 |
马鞍山雨润食品有限公司 |
经开区 |
30 |
马鞍山法尔盛科技有限公司 |
慈湖高新区 |
31 |
安徽圣诺贝化学科技有限公司 |
慈湖高新区 |
32 |
安徽马钢重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
宝武集团 |
33 |
安徽马钢矿业资源集团矿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
宝武集团 |
34 |
马鞍山首创水务有限责任公司 |
江东控股集团 |
(三)项目要求
1、工作目标 成交供应商须自本项目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可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相应调整完成时间)完成市级重点排放单位 2020 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按相关技术规范出具市级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结论并汇总整理。
2、技术规范 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主要依据国家发布的《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规范及《生态环境部关于加强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管理相关工作的通知》(环办气候[2021]9 号)、《安徽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做好 2020 年度碳排放报告与核查相关工作的通知》(皖环函[2021]191 号)等文件要求开展,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核查程序、要点等要求开展工作,对核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落实整改。
3、质量控制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遵守《安徽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和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环发〔2021〕68 号),按照《企业温室气体排放报告核查指南(试行)》等各项规定,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的原则开展工作,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完善的内部质量控制机制、保密机制和适当的公正性保证措施,保证核查资料采集完整、核查过程标准规范、核查结果真实准确、核查任务按时完成。成交供应商因自身过失导致报告或核查结果错误,给重点排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4、成果文件要求
完成 34 家市级重点排放单位碳排放报告核查,并提交采购人要求的纸质版核查报告及核查成果电子版文件。
5、相关要求
5.1成交供应商应当建立保密管理制度,并覆盖该机构的所有人员和活动, 对报告编制和核查过程中获得的数据及相关信息、商业机密等实行严格保密。
5.2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制订核查计划、建立核查技术工作组、文件评审、建立现场核查组、实施现场核查、出具《核查结论》、告知核查结果、保存核查记录”等 8 个步骤开展核查;
5.3成交供应商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服务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1)报告机构违反《安徽省温室气体排放报告编制和核查第三方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皖环发〔2021〕68 号)第八条规定、第九条规定的;
(2)出具虚假、不实的排放报告或核查报告的;
(3)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或者发布委托单位或被核查单位温室气体排放信息或其他商业秘密的;
(4)利用报告和核查工作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6、复核与验收 为确保项目工作成效,采购人将在核查工作初步完成后组织开展技术复核,按一定比例抽查成交供应商的工作质量。成交供应商应按照复核意见整改并提交全部核查结果后,接受采购人组织的评审验收(相关评审费用包含在总报价中,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1、完成时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个月内(可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工作要求相应调整完成时间),成交供应商完成市级重点排放单位2020 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工作,并提交成果文件供采购人评审验收。
2、违约责任:逾期交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合同总金额 5‰ 的数额向采购人另加付违约金;逾期超过 20 日以上时,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3、服务地点:马鞍山市。
4、付款方式:正式合同生效后三十日内,采购人支付成交供应商合同总金额的 30%;成交供应商完成并提交 34 家企业的碳排放核查报告(初稿)后三十日内,采购人支付成交供应商合同总金额的65%;项目通过验收并提供采购人认可的核查报告后三十日内,采购人支付成交供应商合同总金额的 5%。
5、本项目总报价包含了履行合同所有内容的全部费用,包括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住房公积金费、加班费、食宿费、管理费、差旅费、会务费、办公费、培训费、验收费、现场勘察费、评审验收费、交通费、仪器设备费、数据核查所有环节的费、成果资料编制费用以及其他费用(如包装费、仓储费、保管费、资料费以及完成本项目所需要的其他费用)及所有价内价外税金及合理利润等。本项目总价包干,成交后,采购人不再追加费用,供应商自行考虑报价风险。
6、验收:
采购人按照国家规定标准验收,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验收,无行业标准的按地方或企业标准验收,成交供应商予以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