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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体要求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方案〉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1〕1221号,以下简称《通知》)《<扬州市清理规范林权确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扬府传发〔2021〕86号)要求,全面排查我县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探索处置路径方法,综合第三次国土调查成果及林地一张图成果,合理开展林权地籍调查工作,进一步规范林权类不动产登记,摸清问题“底数”,建立健全统一完整的林权登记数据库,“一宗一策”探索清理规范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方法路径,形成统一适用的指导性规范,完成全县范围内林权颁证工作,最终形成试点工作成果。
二、项目内容
通过对高邮市现有档案数据的整合,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和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数据,对排查出的重点和突出问题,针对国有林权和集体林权登记不同类型,完成对高邮市林权登记数据的整理建库,宗地图形矢量化、属性数据标准化、建立登记数据与图形数据、电子档案、限制登记等一一对应关系,形成“图-属-档”一体化的标准化存量登记数据库;并以数据整合为主线和抓手,重点围绕五个方面重点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建立工作台账,剖析具体案例,分类研究制定数据清理和整合转换规则;以便民服务、规范高效为目标,明确调查组织形式、创新技术方法、细化地籍调查情形、规范地籍调查流程。
工作内容如下:
A包:
1、林权数据收集与分析
充分收集高邮市已有林权资料,包括地籍区、地籍子区、现势性遥感影像图、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基础类数据、林权登记的图形数据、属性数据和档案数据、高邮市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历年林地征占用审批文件、历年林权流转登记等资料等。根据《通知》相关规定,通过对收集到的林权登记存量数据进行深入分析,确定数据现状、总量、质量,整理出存量数据存在的问题及相关问题清单,完成林权登记存量数据分析报告,并根据分析报告,制定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数据整合项目工作实施方案、技术方案。通过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初步梳理与分析,摸清问题“底数”,掌握存量林权登记存在的所有问题。
2、林权存量数据整合
采用统一标准,进一步对全县档案资料进行数字化整理,同时收集整理现有自然资源类、道路交通设施类、河湖和水利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类等数据资料,与已登记的林权空间、属性数据进行关联整合,逐宗落图,重建逻辑关系,做到图、属、档信息三者一致,建立和完善林权登记数据库。
(1)林权登记信息补录:针对内容缺失的,格式不符合不动产建库规范的
林权登记信息,通过格式转换、手工补录等方式,补充和完善标准化的不动产数据。
(2)林权宗地信息补充调查:制作工作底图,梳理、汇总高邮市现有图形基础数据,采用现势性强的地形图、地籍图及正射影像图等基础图件,作为此次林权登记数据外业补充调查的底图。
(3)林权登记数据整理:针对林权登记数据分析出的问题,结合高邮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林权登记历史数据整理项目的实际情况,对林权登记的存量数据进行清理,首先,对限制信息进行整理,包括抵押、查封行政限制等登记信息的整理;其次,对登记单元的关联关系整理,历史上下手的逻辑关系整理。
对林权登记的图形数据、属性数据、权利人数据和档案数据的关联关系进行整和,形成“图-属-档”一体化的林权登记存量数据体系,对在整合清理过程中出现权属重叠、登记信息有误、地类冲突、确权程序存在问题、已登记未发证等问题在数据库中做好标注。
图属关联:将林权登记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建立关联关系,通过对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建立一一对应关系,从而建立林权登记图形数据和属性数据之间的关联关系。
属档关联:建立林权登记属性信息与档案信息的一一对应关系。
3、林权存量数据标准化处理
对整理后的林权登记空间数据进行图层融合、冗余数据剔除、拓扑问题分析等处理;对登记数据进行数据归并、冗余数据剔除等处理;同时通过林权宗地代码、林班、小班号以及林权证书号、业务号、等建立与林权登记的不动产空间数据、登记属性数据和档案数据的内部逻辑关系,形成标准化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4、开展林权调查
基于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数据成果,对比整合后数据,梳理三调为林地数据,但原林权档案、登记数据缺失或未登记部分数据,作为此次补充调查范围,结合实际补充调查情况,摸索总结简便易行、可操作、可复制、可推广的林权地籍调查方法。
5、存量林权数据问题梳理
重点围绕登记信息、权属重叠、地类冲突、确权程序、已登记未发证、其他等6个方面重点问题进行梳理排查,并研究制定出数据清理和整合转换规则。
(1)登记信息问题。原有林权档案资料不齐、内容缺失;林权登记权利类型、四至范围不够清晰、准确;数据信息不对应,图数不符(有数无图)、证地不符等问题。
(2)权属重叠问题。同一宗地范围内,向同一权利主体或不同权利主体重复颁发多个林权证,或者既颁发了林权证,又颁发了耕地的承包经营权证等“一地多证”问题。
(3)地类冲突问题。分散登记时期,由于不同管理部门对地类认定不一致,林权证发证范围实际为耕地、草地、交通、水利设施等其他地类,与实际现状不符等。
(4)确权程序问题。主要是未按照林权登记时的程序要求规范开展地籍调查、指界、公告等工作,登记程序存在瑕疵。
(5)已登未发证问题。原林业部门已经登簿,但因技术精度、工作进度等原因,尚未向权利人发放林权证,而权利人又向登记机构提出发证要求的。
(6)其他。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梳理,并按具体内容分类汇总。
6、规范林权登记
聚焦数据整合、地籍调查、登记审核、数据共享、业务衔接等关键环节,完善制度措施、建立长效工作机制,着力解决以往林权登记中不规范不到位的问题,促进新增林权登记业务的全面规范。
(1)建立登记系统模块。以满足林权类不动产“地籍调查、数据管理、登记办理、信息共享”全业务需求为目标,建立林权登记模块,并对现有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对接。
1)建立林权调查相关功能模块和系统的图属编辑模块,与不动产登记权籍系统对接,支持内业数据采集操作,方便结合基础影像、档案资料等对整合的林权数据进行补充和完善,包括林权调查数据导入、林地使用权宗地变更、林权宗地调查表主表以及森林、林木调查表填写与输出、林权宗地图输出与打印。
2)建立林权相关登记业务模块,与不动产登记业务系统及,实现林权类不动产登记,包括林权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和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遗失补证与换证登记、抵押权登记和查封登记流程。
增加林权电子证照签发接口,在林权登簿时通过省自然资源厅电子证照签发平台生成电子证照,并在签发后自动保存至不动产登记系统,并为互联网+应用提供在线查看和下载。
4)林权登记信息查询与统计
升级查询系统,增加林权相关查询功能,可进行模糊查询和精确查询,支持查询新办理的林权不动产权证明,还支持查询已入库的原林业部门登记过的林权证书。包括林权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林权登记簿查询、林权不动产单元查询、林权登记信息统计等。
(2)健全一体化受理平台。将我县林权登记功能模块嵌入,扬州市统一的不动产交易、登记、缴税“一体化”平台,方便群众在办理林权流转交易时,可就近在乡镇登记站或网上受理平台一次性提交申请材料,支持相关抵押登记办理。
(3)优化登记流程规范。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江苏省不动产登记条例》等相关规定,针对林权类不动产登记的登记要件、权利类型、地籍调查、单元编码等问题进行系统研究,进一步优化流程,制定统一的林权登记业务流程图、操作规范,全面落实减环节、减材料、减时间、减成本要求。
(4)强化信息共享,建立协同工作机制。实现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平台与林权综合监管平台对接,通过搭建数据交换接口、数据抄送等多种方式,推进林权合同管理、流转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互联互通,解决信息“孤岛问题”,提升林权登记办理质量和效率。同时实现相关信息实时互通,通过共享获取相关电子证照、电子批文等,实现“线上查控”等信息共享应用,减少群众提交纸质材料,进一步便民利企。
7、数据整理成果入库
按照高邮市林权存量数据整合标准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对基础地理信息、宗地数据、登记业务等进行数据组织、编码、入库,建成支撑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运行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成果数据库),并生成不动产登记元数据。
8、数据整合成果检查、汇交
数据整合成果检查:利用自然资源部下发的质检软件,按照《不动产登记存量数据汇交规范》要求,对林权登记数据整合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重新核实和修正,使其符合数据上报汇交要求。
数据整合成果汇交:结合《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不动产登记数据整合建库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要求,对符合要求的数据整合成果,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的载体方式进行存量数据整合成果的上报汇交。
9、售后技术维护
中标单位应承诺,在项目开展或者售后维护期间,若出现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有调整要求的情况下,将及时响应最新的规范及技术要求,无条件修改和完善现有的工作方案,调整现有的工作思路和作业方式,并及时无条件的修改和完成项目过程成果资料及最终成果资料,使得项目成果满足调整修改后的国家、省、市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
同时,承诺在项目验收后,委派相关维护人员进行项目更新维护。
B包:
1、项目跟踪
中标单位协助采购人对调查登记技术单位进行各项跟踪管理,对登记颁证整体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理。
(1)项目准备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协助采购人审查登记颁证技术单位的进场情况,包括人员数量、人员技能状况、工作环境、投入仪器设备数量及质量等情况。
2)协助采购人组织技术培训,并对登记颁证技术单位投入人员的专业能力进行考核。
3)根据采购人需求,审查调查单位编写的工作方案、技术方案和技术设计书。
4)协助采购人对现有的成果资料进行分析,提出合理利用现有成果资料的意见。
5)审查执行标准,主要审查调查技术单位执行技术文件和规范的有效性。
6)制订监理工作流程及监理实施细则等工作规范,报采购人审核通过后实施。
7)组织开展试点登记颁证工作。
(2)项目实施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人员监理
项目实施期间,中标人不定期对调查技术单位的人员在岗作业情况进行检查,检查结果记录在案。调查技术单位的在岗人员资质及数量未达到规定要求的,中标人应在检查之日起3日内将检查情况书面报告采购人。
2)进度监理
根据采购人工期要求或调查技术单位制订的经采购人同意的工作计划,全程跟踪并督促调查技术单位的工作进度。调查技术单位未按工期要求或工作计划完成任务的,中标人应在知道之日起3日内将延期情况及处理意见书面报告采购人。
3)质量监理
检查调查技术单位质量管理体系是否完备,技术路线是否正确,工序流程是否规范。检查调查技术单位的作业过程(旁站监理),检查调查技术人员的作业方法是否正确,作业技术是否熟练,工作态度是否积极。检查调查技术单位的两级检查(过程检查和最终检查)是否规范,并对调查技术单位的检查程序和方法予以监督和指导。
中标人应全程对确权登记技术单位的工作予以监督和指导,督促确权登记技术单位按照不动产确权登记有关规定、规范、技术设计书和采购人的规定开展工作。从权属核查、三级确认、公示公告、登记颁证、整理归档等方面开展内外业检查工作,并定期向采购人书面报告情况。
调查技术单位工作中出现较大错误的,中标人应立即要求调查技术单位停止工作,并在错误发现之日起3日内将错误情况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采购人。调查技术单位对程序、技术、定义和概念等不明或有异议的,中标人应在收到调查技术单位通知之日起3日内依据农村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规定、规范或采购人的规定予以答复,同时将事由和答复依据书面报告采购人。中标人不能答复的,应在收到调查技术单位通知之日起3日内将事由、依据和处理意见书面报告采购人。
(4)项目验收阶段监理工作内容
1)及时编写监理报告,提交监理成果。
2)协助采购人做好迎接各级检查的准备工作。
3)协助采购人组织检查验收工作,对检查验收组提出的意见进行记录、归纳、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调查技术单位检查验收后的整改,确保农房登记颁证成果达到省及国家质量标准。
三、项目提交成果
A包:
1、数据成果
(1)林权登记数据库(属性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均需提交),数据格式满足汇交后数据管理的要求;
(2)林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数据库(属性数据库和空间数据库均需提交),数据格式满足汇交后数据管理的要求。
2、文档成果
(1)林权登记存量数据整合问题清单;
(2)数据调研分析报告、项目检查规则、技术实施方案和作业细则;
(3)项目工作总结报告;
(4)其他文档资料。
3、软件成果
(1)不动产登记(林权)登记业务模块
(2)不动产权籍(林权)管理模块
(3)不动产线上一体化平台(林权)模块
4、登记成果
(1)林权不动产权证发证记录(台账)
(2)林权不动产登记数据库
(3)林权登记卷宗(纸质和数字化成果)
B包:
按照采购人批准的项目监理实施方案要求执行。
四、项目工期
2022年6月底完成全部工作,维护服务期为验收通过后1年。
(1)签订合同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2)完成全部外业工作量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
(3)完成合同约定全部工作量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40%;
(4)完成工作1年后,乙方向甲方开具发票,甲方自收到发票后1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的10%。
五、人员要求
A包:
项目需成立项目小组,项目组不少于13人,包括但不限于:
项目负责人 1人;
项目技术负责人 1人;
项目数据库负责人1人;
项目组成员(不含上述人员)不少于10人。
B包:
项目需监理人员不少于3人,包括但不限于:
总监理工程师1人;
专业监理工程师1人;
监理员不少于1人。
六、服务要求
各标段投标单位中标后不得转包。中标人提供的服务必须全部达到招标文件各项要求,国家或行业有规定的,还要符合相应规定。服务期满前,中标人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完整的文档资料,并配合采购人做好与本项目相关任务的衔接工作。
监理单位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当前疫情防控平稳有序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通知》(苏自然资办发〔2021〕77号)要求,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做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同时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将安全生产贯穿于工作的全过程,针对极端天气、办公区域、出行交通、外业生产等进行分析研判,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做到早准备、早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