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要求适用于南浔区石淙镇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行服务采购项目的采购,是采购人为该项目的供应商提出的技术规范要求,为供应商完成响应文件的依据。本章所提出的内容为本项目的最低要求,供应商必须认真阅读以下内容,以免造成磋商损失。
1、项目编号:HZJT-2022005
2、项目名称:南浔区石淙镇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行服务采购项目
序号 |
服务名称 |
服务范围 |
采购预算 |
1 |
南浔区石淙镇村级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社会化运行服务 |
7个村 |
73万元 |
1、本项目服务期1年; 2、报价不得超预算,否则响应文件无效; 3、报价应包括承担居家养老服务照料中心日常所需的小型适老设备费、维修费、人工费、活动经费、水电费、培训费、督导费、办公费、采购代理费和提供的伴随服务等所有含税费用。 4、服务费结算以实际运营村数量、运营时间及考核结果为依据。运营期小于1年的,按实际运营月数计算。 |
1、服务范围:本次采购服务范围具体划分为:南坝村、羊河坝村、镇西村、花园湾村、银子桥村、石淙村、姚家坝村共7个村的日间照料中心。
2、服务对象:服务对象为居住在以上7个村范围内的60周岁以上的所有居家老人。
1、老年人口信息登记:老年人基本信息采集、整理和档案管理。
2、养老服务需求评估:协助评估老年人的身体状况、收入状况及服务需求。
3、生活照料:为老年人提供托老、用餐(配、送餐)、家政服务等一般照料和陪护等服务。
4、健康保健服务:提供健康教育、疾病防治、康复训练、心理卫生等服务。
5、文体娱乐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有益身心健康的文体娱乐活动,包括知识讲座、上网阅览、组织琴棋书画活动等服务。
6、精神慰藉服务:为老年人提供聊天谈心、心理疏导、协助交友等服务。
7、法律维权服务: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维护老年人赡养、财产、婚姻等方面的合法权益等服务。
8、志愿服务:为老年人提供无偿、有组织的志愿者服务和邻里守望、老年人互助服务。
▲9、服务改善: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服务中心星级评定和规范化创建,努力帮助甲方提高评定等级。
10、省、市、区民政部门要求新增的其他服务内容。
五、工作要求
1、根据民政的要求使用相应的信息平台或系统,保证数据不外泄。
2、采购人将实时对成交供应商的服务质量实施监督,由区民政局或市民政局指定的第三方根据考核评分表对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季度考核优秀的,支付该季度街道养老服务中心足额服务费。考核良好的,支付该季度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费的90%。考核及格的,支付该季度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费的70%。考核不及格的,不予支付当季度街道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费。(具体以区民政局考核细则为准)
1、照料中心按省级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实行星级管理。
2、照料中心应配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成立一支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助老活动。
3、每个村养老服务中心须至少配备一名专职管理人员,每周服务时间不少于3天。
4、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5、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建议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6、成交供应商每年需将不同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上报采购人备案方可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7、照料中心必须单独建账建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服务期限内服务人员工薪、日常运营开支(包括水电、日用品、物料支出等)等产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负责,中标人应提供足够的日常运营资金以确保中心的正常运转。
8、照料中心应丰富服务功能,增强自身运行能力,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9、照料中心应保持环境整洁,履行安全运行义务,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10、照料中心应制定应急预案,每年定期开展演练。
11、照料中心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七、服务形式
成交供应商在服务期间为运营管理范围内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休闲娱乐、健康护理和精神慰藉等日托服务。还应创造条件,逐步建立或依托村或其他公共服务信息平台、呼叫信息处理平台等,为照料中心服务延伸进家庭提供信息化支撑。
▲八、服务费支付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如连续2个季度考核结果在及格及以下的,合同终止。
2、付款方式:半年度一支付(每年6月、12月底支付,老年助餐补贴按实际用餐人数结算为准,运营经费拨付以上级考核情况为准)。
3、履约保证金:在与采购人签订正式合同时中标人须同时提供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实际签订的合同金额的2%,合同履行完毕后一次性退还(缴纳形式为现金,或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
1、照料中心按省级地方标准《居家养老服务与管理规范》(DB33/T837—2011)实行星级管理。
2、照料中心应配有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成立一支志愿者队伍,定期开展助老活动。
3、照料中心应有规范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标准。各项制度应予以公示,包括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人员职责分工等。
4、照料中心提供的服务,应以无偿为原则。为老年人提供的休闲娱乐、图书阅览、知识讲座、聊天谈心、法律维权、志愿者服务等公益类项目以及健身、康复器材设备使用等建议实行零收费。为老年人提供的日托、就餐、送餐、家政等服务,可根据服务成本制定合理的收费标准。
5、成交供应商每年需将不同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上报采购人备案方可实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管。
6、照料中心必须单独建账建制,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7、照料中心应丰富服务功能,增强自身运行能力,积极承接政府购买服务项目。
8、照料中心应保持环境整洁,履行安全运行义务,加强各方面的管理,确保老年人的安全。
9、成交供应商不得将本项目的服务内容全部或部分转让、转包给他人经营。独立承担运营过程中的债权债务和经济、安全、法律等责任,接受采购人和相关政府部门的监管。
10、成交供应商在运营管理期间应维护照料中心集体资产的安全与完整,不得以集体资产进行抵押、融资、贷款等,并确保集体资产不流失。
11、成交供应商受托经营后,服务内容应当为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护、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老年人推销各类保健品和相关药品。
12、成交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监管方、委托方报告重大情况。年底服务结束期内,向合同委托方提交年度工作报告(包括:服务范围、服务对象、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经营收支等有关情况)。
13、成交供应商须针对本项目在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内组建专门的运营机构,负责人事、财务、老人生活照料、文化娱乐等工作,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依法运营。
14、具有平稳过渡的措施,运营期内出现终止合同的情况时必须具有对照料老人妥善安置的承诺及具体的安置保障措施,并与继任者做好服务衔接。
15、运营期间,若服务过程中,有老年人出现安全问题,由成交供应商承担一切责任。
16、照料中心应当建立服务质量评估制度,经常听取老年人及其家属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改进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水平。
17、接受定期考核。运营期间,采购人及上级有关部门,每年对养老服务照料中心的管理、经费投入、收费标准、工作人员待遇、养老服务质量、公众评议等内容开展考核,成交供应商需无条件接受考核并积极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