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项目概况:
根据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第一版)》、烟台市住建局《烟台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实施方案》等文件要求,结合莱山区实际,全面开展莱山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工作。
二、相关要求及内容:
2.1风险普查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防灾工作的重要论述,坚决落实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部署安排,完成全区房屋建筑设施承灾体调查,为我区第一次全国自然被害综合风险普查提供信息支撑,助推全区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与减灾能力评估工作顺利开展。
2.2风险普查总体要求
按国家、省、市要求完成莱山全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完成横向及纵向数据汇交,通过烟台市、山东省、国家等各级验收;建立一套莱山全区房屋建筑综合管理系统,保障后期房屋信息、房屋安全等各项管理需求和拓展应用。
2.3调查对象
调查对象为标准时点(标准时点为2020年12月31日)在烟台市莱山区内实际存在的房屋建筑,包括所有城镇房屋建筑(分住宅和非住宅)和所有农村房屋建筑(分住宅和非住宅)。标准时点前未建成使用的城镇、农村房屋建筑工程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确定的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和国家秘密不对外开放的其他场所、部位的房屋建筑,不在本次调查范围之内。
2.4调查内容
城镇房屋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以国家统一制备的房屋建筑矢量图斑数据成果为房屋建筑调查的基础底图数据,结合外业调查软件APP,开展房屋建筑的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等信息调查。依据采集软件移动端填报的调查信息,自动生成与房屋建筑空间信息相关联的房屋建筑属性调查成果表,形成满足应急管理要求的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成果。
农村房屋,包括农村集体用地范围内的农村住宅房屋、农村非住宅房屋(集体公共房屋、集体经营房屋),以国家统一制备的房屋建筑矢量图斑数据成果为房屋建筑调查的基础底图数据,结合外业调查软件APP,开展房屋建筑的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设防情况等信息调查。依据采集软件移动端填报的调查信息,自动生成与房屋建筑空间信息相关联的房屋建筑属性调查成果表,形成满足应急管理要求的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成果。
调查项目全部纳入软件系统,通过信息化方式录入和汇交数据。
本次普查包括城区所有街道城镇单体建筑及所有村镇农村等全区范围的所有房屋建筑,工程量以完成国家统一制备的房屋建筑矢量图斑数据为基础,以实际工程量为准。
2.5采集内容
采用遥感影像识别、现场采集、抽样详查、数据核查等手段,在市、县(市、区)开展房屋建筑地理位置、建筑用途、建筑面积、结构类型、设防基本情况;
2.5.1城镇房屋建筑调查属性信息包括:
(1)房屋基本信息:包括名称、地址、建造时间、建造方式、用途、结构类型、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等;
(2)使用情况:包括房屋现状、改造情况等;
(3)抗震设防信息: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加固情况等;
(4)《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通过内业提取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调查,在外业调查软件APP上填报《城镇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和《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
2.5.2农村房屋建筑调查属性信息包括:
(1)房屋基本信息:包括房屋产权人或使用人信息、名称、地址、建造时间、建筑面积、高度、层数、结构类型、建造方式以及用途等;
(2)使用情况:包括房屋现状、改造情况等;
(3)抗震设防信息:包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加固情况、抗震构造措施情况等;
(4)《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规定的其他信息。
通过内业提取相关信息结合现场调查,在外业调查软件APP上填报《农村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和《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信息采集表》相关信息。
三、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摸清莱山区房屋建筑自然灾害风险隐患底数,查明重点区域抗灾能力,客观认识灾害综合风险水平,为省、市、区各级政府及各部门有效开展防灾减灾救灾工作、切实保障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提供权威的灾害风险信息和科学决策依据。
四、莱山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及系统建设成果
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成果包括数据成果和图件成果。数据成果:建立莱山全区房屋建筑各种要素信息为一体,反映房屋数量、属性与设防水平及空间分布的调查成果数据库。图件成果:莱山全区房屋承灾体分布图。
普查成果形成如下调查数据,并将数据进行汇总入库工作,形成莱山区普查数据库,通过烟台市、省、国家各级验收。
4.1主要成果
通过开展本次调查,完成莱山区的房屋建筑与市政设施承灾体调查工作,形成一系列调查成果。具体成果主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和数据库成果等。
4.1.1数据成果
4.1.1.1城镇住宅建筑调查数据集;
4.1.1.2.城镇非住宅建筑调查数据集;
4.1.1.3.农村住宅建筑调查数据集;
4.1.1.4.农村非住宅建筑调查数据集;
4.1.2图件成果
4.1.2.1.空间底图;
4.1.2.1.调查成果图。
4.1.3文字成果
4.1.3.1.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实施方案;
4.1.3.2.莱山区房屋建筑自检工作报告;
4.1.3.3.莱山区房屋建筑普查工作总结报告。
4.1.4数据库成果
4.1.4.1.房屋建筑承灾体调查成果数据库。
五、相关规范、技术依据及导则
5.1需实现的功能或目标:烟台市莱山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采购。
5.2需满足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
5.2.1相关政策
(1)《国家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国发〔2016〕104号);
(2)中央财经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办发〔2020〕12号);
(4)《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国灾险普办发〔2020〕2号);
(5)《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查地方试点工作的通知》(国灾险普办发〔2020〕4号);
(6)《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工作进度安排》(国灾险普办发〔2020〕5号);
(7)《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实施方案》(修订版);
(8)《山东省综合防灾减灾规划(2016-2020年)》;
(9)《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09号)。
5.2.2技术依据及导则
(1)《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国发办【2020】12号);
(2)《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总体方案》修订版2021年4月;
(3)《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
(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109号;
(5)《山东省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实施方案(第一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3月;
(6)《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技术规范》FXPC/ZJG-02--《城镇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
(7)《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技术规范》FXPC/ZJG-03--《农村房屋建筑调查技术导则》;
(8)《烟台市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实施方案》烟建节科【2021】3号;
(9)《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业务流程指南》;
(10)《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质量控制细则》;
(11)《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和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汇交和质量审核办法》;
(12)《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
(13)《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市政设施调查数据成果质检核查指南》。
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
完成期限:2022年5月14日前完成莱山区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房屋建筑调查及数据自检、横向及纵向汇交,通过市级核查验收,完成莱山区房屋建筑综合管理系统建设并正常运行;山东省、国家验收时间按上级文件要求完成。服务地点:招标人指定地点。
七、质量要求、验收标准及相应要求:
7.1中标人根据合同要求进行成果提交后,由招标人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
7.2中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供完整的技术资料。中标人所提供的报告成果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不能达到本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时,中标人必须及时给予更改更换。
7.3中标人提交的工作成果必须符合招标人和相关部门的要求。
八、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
8.1投标人一旦中标,应保证招标人在使用本项目的成果或其任何一部分时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专利权、商标权和工业设计权等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中标人须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经济赔偿。
8.2本次普查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招标人,未经允许,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普查成果,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
8.3中标人按照相关规定开展普查服务工作,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国家和行业的标准、规范,维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服务主体的合法权益。
8.4安全责任: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中标人从事本项目的所有人员在服务期间发生任何人身伤亡、人身疾病及财产损失或涉及其他法律问题,与招标人无关,均由中标人承担全部责任并自行负责解决,招标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和费用。
8.5中标人须建立严格的保密制度,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保密管理及保密知识教育。中标人须按照《国务院第一次全国自然灾害综合风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国灾险普办发[2020]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与此有关的技术情报和数据资料的保密责任和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成果中涉及国家秘密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