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前注:
本说明中提出的技术方案仅为参考,如无明确限制,供应商可以进行优化,提供满足用户实际需要的更优(或者性能实质上不低于的)服务方案,且此方案须经磋商小组评审认可。
一、采购需求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说明与要求 |
1 |
付款方式 |
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新站高新区全区域年度水土保持监测工作任务,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等成果,资金纳入2023年度财政预算一次性支付。 |
2 |
服务地点 |
新站高新区,采购人指定地点 |
3 |
服务期限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合同期满后,经合同双方同意,且年度预算能保障的前提下,可续签下一年合同,成交金额不变,最多续签两次。若中途出现一次重大失误,严重影响项目进展的,采购人可无条件解除合同。 |
4 |
本项目采购标的所属行业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二、项目概况
为落实为民办实事、为企优环境有关要求,更好服务市场主体、优化营商环境,根据《水利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开发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管理工作的意见》(办水保〔2020〕235号)《合肥市水务局关于合肥新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水土保持区域评估报告的意见》(合水城乡函〔2021〕25号),新站高新区建设发展局拟确定一家水土保持服务定点单位,统一开展开发区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监测成果供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共享,项目建设单位不再单独开展监测。
三、服务需求
1、通过竞争性磋商方式,确定1家水土保持全过程服务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的要求,负责新站高新区2022年全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协助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单位开展本辖区内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年度监督检查等相关工作。
2、成交供应商依据采购人提供的项目可研、初步设计基础资料,按照国家现行规范、标准完成区域水土保持监测工作,提交《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等成果。
具体要求如下:
2.1 水土保持监测范围为新站高新区开展全域水土保持监测:
1)监测范围和时段:
本开发区水土保持监测范围与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范围一致,面积为184km²。
本次委托水土保持监测时段暂定1年。
2) 监测内容和方法:
(1)监测内容
本开发区监测内容主要包括扰动土地情况监测、弃土(石、渣)监测、水土流失情况监测、水土保持措施监测等。
(2)监测方法
根据《水土保持监测技术规程》(试行)规定的生产建设项目水土流失监测,针对已建项目监测方法主要包括询问调查、资料收集和遥感监测法;针对建设期项目监测方法主要包括调查监测、地面观测和遥感监测。
(3)监测频次
全区域遥感监测至少每个季度开展一次。
2.2 配合开展新站高新区建发局完成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督检查工作:
1)针对在建项目开展全覆盖监督检查工作;
2)编制《新站高新区监督检查总结报告》。
2.3 配合新站高新区开展水土保持宣传,要求在省、部级网站(报纸)刊登水土保持工作成果宣传稿。
四、对成交供应商的要求
1.外地供应商合同签订后须在项目地设立常驻机构,并且完成水土保持竣工验收前常驻人员不得少于2人。
2.项目监测管理过程中需要成交供应商提供一定的技术支持,成交供应商需无条件提供帮助。
3.成交供应商实施具体项目过程中,出现因工作严重疏漏或错误、不按合同履约或考核不合格等对项目造成不良影响的,经查实后将给予该单位一次警告加罚款,罚款从服务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从履约保证金扣除,金额不少于0.5万元,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定点期内两次的,终止合同,没收履约保证金并按有关规定处理,通报监管部门及行业主管部门。
4. 在项目履行过程中,成交供应商应遵守国家现行有关文件、标准、规范的要求,编制完成的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报告,须满足国家、安徽省、合肥市现行有关文件要求,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规范。否则,视同成交供应商违约,采购人有权中止定点合同。
5.本项目工作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
五、 提交成果
5.1 新站高新区区域水土保持监测成果:
1)《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
2)《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季度报告表》
3)《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意见书》
4)《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年度报告》
5.2 新站高新区监督检查总结报告;
5.3 新站高新区水土保持宣传内容在省、部级网站(报纸)刊登截图。
六、报价要求及费用计算说明
本项目报总价,报价包含完成所需一切费用,成交金额为签订合同的依据,采购人后期不再另行追加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