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要求
1、根据省局《关于改进食品抽检监测工作提升质量效益的实施意见(试行)》(浙市监食检﹝2020﹞20号)和《温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改进食品安全抽检监测工作提升质量效益的实施方案》要求,为推进抽检分离改革,优化食品抽检流程,按照“抽的不检、检的不抽”的抽检分离方式,对本次抽检服务项目进行采购。本次抽检分离要求,是指同一产品的抽样工作和检测工作由不同抽检机构分别承担,即标段一抽检机构在完成本标段抽样工作后需将样品提交给标段二的抽检机构进行检测,同样标段二抽检机构在完成本标段抽样工作后需将样品提交给标段一的抽检机构进行检测。
2、本项目共分为2个标段,供应商根据自己的技术和商务优势可对1个或全部标段进行投标。供应商在参加本项目投标时,最多只能中标(成交)1个标段,具体按照标段号(1-2)排列顺序确定中标(成交)标段,即供应商被推荐为第一标段第一成交候选人的,则自动失去第二标段的成交候选资格,但作为合格供应商参与评审。
3、▲本项目各标段采购预算:标段一103万元,标段二67万元,投标报价超过标段采购预算的响应文件按无效标处理。
序号 |
产品大类 |
产品品种 |
抽样批次 |
检测批次 |
备注 |
1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 |
160 |
|
小麦粉 |
/ |
70 |
|
||
面制品 |
/ |
40 |
|
||
2 |
蔬菜及蔬菜制品 |
新鲜蔬菜 |
/ |
100 |
|
食用菌 |
/ |
30 |
|
||
蔬菜制品 |
40 |
/ |
|
||
3 |
肉及肉制品 |
生鲜肉 |
/ |
110 |
|
肉制品 |
50 |
/ |
|
||
4 |
水产及水产制品 |
淡水产品 |
/ |
50 |
|
海水水产 |
/ |
70 |
|
||
水产制品 |
50 |
/ |
|
||
5 |
水果及水果制品 |
水果 |
/ |
80 |
|
水果制品 |
/ |
20 |
|
||
6 |
饮料及乳制品 |
液态乳 |
/ |
60 |
|
饮料 |
/ |
55 |
|
||
7 |
食用油 |
食用油 |
/ |
55 |
|
8 |
豆制品 |
豆腐 |
35 |
/ |
|
豆干、豆皮 |
35 |
/ |
|
||
9 |
蛋及蛋制品 |
鲜蛋 |
/ |
30 |
|
蛋制品 |
20 |
/ |
|
||
10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40 |
/ |
|
合计 |
270 |
930 |
|
产品大类 |
产品品种 |
抽样批次 |
检测批次 |
备注 |
|
1 |
粮食加工品 |
大米 |
160 |
/ |
|
小麦粉 |
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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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制品 |
4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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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蔬菜及蔬菜制品 |
新鲜蔬菜 |
100 |
/ |
|
食用菌 |
3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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蔬菜制品 |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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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肉及肉制品 |
生鲜肉 |
1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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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制品 |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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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产及水产制品 |
淡水产品 |
5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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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水水产 |
7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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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制品 |
/ |
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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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水果及水果制品 |
水果 |
8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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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制品 |
2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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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饮料及乳制品 |
液态乳 |
6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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饮料 |
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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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食用油 |
食用油 |
55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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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豆制品 |
豆腐 |
/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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豆干、豆皮 |
/ |
3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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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蛋及蛋制品 |
鲜蛋 |
30 |
/ |
|
蛋制品 |
/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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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婴幼儿配方食品 |
婴幼儿配方乳粉 |
/ |
4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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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930 |
270 |
|
注:以上各品种抽检批次数量均为暂定,采购人可根据实际需要对各品种抽检批次数量进行适当调整,成交供应商不得拒绝。
1.1检测项目
每一种食品的具体检测项目按国家相关标准执行检测,任何国家相关标准规定新增的检测项目均视为已包括在本项目检测内容和报价中,供应商应无条件执行,在报价时应考虑此因素。
1.2 抽检范围:温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食品经营企业,投标报价时应考虑全部的风险因素以及自身的检测资质。
1.3 抽检时间:抽检机构应在采购人要求的时间内开展并完成抽检工作,未按时开展及完成抽检工作的将扣减抽检费及诚信分。特殊情况另作要求。
1.4服务期限:要求在2022年11月底前在国抽系统中完全提交抽检数据。承检机构要合理安排时间和检测力量,依法制定详细的《技术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应至少包括品种分布、进度安排、检测项目计划、质量控制、统计分析及结果报送等,并确保按时完成所有任务。
抽样和检测各方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15号令)、《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等规定执行,做好各自的样品抽样、交接、检测工作。样品的采集、交接、检验、数据录入和报送等工作应作严格按照监督抽检工作程序及要求进行,履行法定手续,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2.1抽样要求
(1) 抽样时间:抽样时间安排在工作日进行,由采购人根据计划安排下达抽样任务,抽样方应在接到采购人任务通知后2天内,组织安排好相关人员及车辆展开抽样工作,务必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并交接,特别是易腐烂食品。
(2) 抽样地点:温州市(含所辖各县、市)范围内,具体由采购人根据工作计划任务安排确定。
(3) 抽样人员:抽样时抽样方抽样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负责填写抽检文书,提取检品、现场信息采集、买样付款、封样储运等工作。抽样方须安排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向被抽样食品经营者出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任务委托书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如需要,抽样方须同时派出2组以上人员同时开展抽样工作。
(4) 抽检对象:以同一标称生产者或被抽检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生产日期)的食品作为一个抽检对象。
(5) 抽样办法:抽样人员现场抽样时,应当记录被抽样食品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可追溯信息。抽样人员应从食品经营者的经营场所、仓库待销产品中随机或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6) 样品费用支付:抽样人员应按规定向被抽检人支付样品购买费,并取得样品购物票据(发票及相关购物凭证皆可)
(7) 确认样品:抽样人员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及其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封样,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样食品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抽样人员应当场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一起提取,不得留置于被抽检人处或交由被抽检人运送、保管。
(8) 文书记录:抽样人员应当保存购物票据,并对抽样场所、贮存环境、样品信息等通过拍照或者录像等方式留存证据。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准确、详细、客观地记录抽样信息,认真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须与被抽检人或其依法指定的代表在《抽样单》上签名(盖章)。抽样方对抽样过程及《抽样单》记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抽样单》等抽样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9) 特殊样品监控:对贮存条件有特殊要求的、保质期短、容易滋生细菌的冷冻饮品、速冻食品、熟食、乳制品、糕点等食品的抽样运输过程必须使用冷冻箱、冷藏箱等保温设备,保温设备须配有温控监测仪器,避免温度失控状况发生;样品保存过程须进行全程录像及温控监测,录像和温控监测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0) 样品运输:抽检机构须配备每次抽检所需的冷藏车、车载冰箱等运输工具,须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标签要求的方式、条件运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样品安全,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11) 样品保管:在样品交接给检测方前,样品的保存由抽样方负责。样品交接给检测方后由检测方负责。抽样方和检测方在接收、保存样品的过程中,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抽样录像、温控记录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确认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已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并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标签要求的方式、条件保存,确保样品处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标签要求的条件下,确保样品不遗失、不调换、不损坏。样品的销毁应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采购人要求进行处理。抽检双方如发现样品抽取不规范或有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按采购人的意见处置。
(12) 样品交接: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快速送检,对性质不稳定或保质期在15日内的食品,抽样方必须在抽样当天送交检测方,保质期大于15日的食品,抽样方应在抽样后3个工作日内送交检测方,以确保样品的新鲜度。易腐烂蔬菜(韭菜等)、豆腐、湿豆干豆皮需要当天交接。样品交接地点原则上应安排在温州市区,抽样方和检测方在温州市区(鹿城、龙湾、瓯海、经开区、瓯江口)应具有自有的供样品临时存放的相关冷藏、冷冻设施设备;如抽检双方能自行协商确定交接地点的,可按照协商地点进行交接,但事先须经采购人认可。抽检双方应在交接现场共同对样品进行查验和书面确认。抽检双方方未按要求交接样品的,将按过错情况追究其责任。
(13) 抽样方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
2.2 检验要求
(1)检测方应确保所有样品在响应文件中明确的承担本项目检测的实验室中进行检测。
(2)检验项目:检测方具有《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22年版)》所列项目的资质能力的,除采购人决定或允许不作检验外,均应实施检验;招投标完成后,检测方失去原有资质能力项目的资质或能力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检测方将涉及该项目的检验任务整体转包或将部分项目的检验分包给其他有资质能力的检验机构,并由检测方承担转包或分包部分检验等费用。采购人为处理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可以增加检验项目,检测方具有增加项目的资质能力的,不得拒绝;检测方没有增加项目的资质能力的,应当配合采购人做好检验机构筛选、样品交接运送等工作。
(3)检验依据: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及其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4)检验方法:检测方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须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为处理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风险监测等工作需要,经采购人同意,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5)结果判定:检测方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检测项目是否合格并出具检查结果,同时检测方要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原因分析,并作出消费提示,另外还应及时提交检测数据明细和监测数据批量导入文件。
(6)出具结果:检测方须在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并完成报告的提交,检测不合格报告提交一式两份并附纸质抽样单一同寄送至采购人。
(7)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具有相关执法效力,并对检测结果做出科学分析,完成相应的数据汇总、总结报告等,报送给采购人。检验结论不合格或发现问题食品的,检测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采购人,其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检测方应当立即报告采购人。检验结论合格的,检测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7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采购人。
(8)若需要复检的,则应由采购人指定的具有复检资质的第三方复检机构进行复检,检测方应配合复检机构完成复检,并承担合理的备样运送费用。若提交的报告经复检后,更改结果的,由本项目检测方支付并承担相应的复检费用,并记一次不合格。
(9)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检测方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检测方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10) 抽样方出具的抽样单和检测方出具的检验报告盖章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其投标时所用单位名称一致,否则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成交资格,并终止合同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检测方应保证检测结果的准确性,检测准确率不得低于98%,即平均每100批次提出异议或申请复检的初检不合格食品,改判或被复检判定为合格的不得多于2批次。准确率低于98%的,每1个百分点扣除检测费3000元;准确率低于95%的,采购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1)抽检机构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方案》,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抽样、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
(2)自2020年开始,全省要求使用国抽系统实现抽检计划的编制、下达以及抽检相关数据录入等工作。为确保从抽样、检测、报告签发等环节的数据规范性,各抽检机构需具备相应设备。在抽样环节必须用平板电脑安装相应程序进行抽样,用于对抽样过程的信息采集、单据打印等,及时上传国抽系统防止篡改。抽检机构须具有符合国抽系统要求的抽样能力;抽检机构须在国抽系统注册,对电子签章进行备案;抽检机构应开展培训,使相关人员能熟练使用操作国抽系统。
(3)抽检机构应当对抽样、检验过程负责,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完成工作。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漏报、错报检测数据,不得擅自发布有关抽检信息,不得事先通知被抽检单位,不得牟取不正当利益,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4)做好数据统计和录入工作。抽样方应根据采购人要求使用指定系统执行抽样任务,并在抽样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样品交接工作。检验方应在收到样品后2个工作日内确认样品信息,并在采购人指定系统内确认接收。检测方应在规定时间内将检验结果数据输入该系统,并将本次抽检有关检验数据、分析报告及实施情况汇总表于10个工作日内报送采购人。
(5)保密责任:涉及抽检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抽检机构必须保密,不得向除采购人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6)失误责任:抽检机构应对抽样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故意隐瞒、弄虚作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等行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抽检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配合服务:抽检机构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开展抽检及售后工作,应安排专人到采购人处配合开展抽检工作。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未安排人员到位的,采购人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取消服务资格。
(8)配合复检:若需要复检的,则应由采购人指定国家认监委、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卫计委、农业部共同公布的第三方检验机构进行复检,检测方应配合采购人开展复检工作,采购人指定复检机构后,初检时检测方应全力做好沟通协调,及时做好复检样品交接工作,并承担合理的备样运送费用,确保复检工作顺利完成。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时,复检费用由本项目检测方承担;若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一致,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抽检机构具有复检资质的,应优先受理并尽快完成采购人委托的复检业务和为处置食品安全事故或突发事件、处理案件而委托的检验业务,并及时出具真实、准确、规范的复检报告、检验报告,抽检机构拒不受理或故意拖延或者出具虚假的复检报告、检验报告的,采购人有权拒绝抽检机构再次承揽采购人的检验业务。初检机构可对复检过程进行观察,具有复检资质的抽检机构应当予以配合。
(9)信息服务:抽检机构应主动向采购人提供进度报告、发布进度信息;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检验结果分析报告。采购人提出查看原始数据的,抽检机构需2天内提供原始数据供采购人查看,采购人也可到抽检机构实验室现场查看原始数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或采购人对相关检验数据有要求的,抽检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规定的方式报送有关数据,所需相关费用由抽检机构承担。
(10)业务建档制度:抽检机构须针对采购人检测业务建立单独的业务档案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11)违规处理:采购人可在委托期间对抽检机构是否规范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生违规操作或其他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该次抽检活动,采购人将记录备案,并扣罚相应的违约赔偿费;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第15号令)第50条规定情形的及严重违约行为,采购人将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抽检机构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拒绝其参加今后采购人相关检测项目的投标资格。如有需要将依法追究抽检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1、 抽检机构应保证所受托检测项目能提供计量认证标识,保证检测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 本项目投标以总价形式进行报价,合同款按照具体委托的抽检品种、检测批次和中标批次单价进行结算。
2.1抽检机构实际完成抽检服务的批次数量低于合同规定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作为合同的最终支付金额;因抽检机构自身原因导致实际完成抽检服务的数量低于合同规定的,抽检机构应承担违约责任。
2.2采购人为应对舆情、事故调查、应急处置,可以增加合同明示数量5%以内的抽检批次数并指定检验项目,抽检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保质保量地完成抽检工作,该增加部分的费用全部由抽检机构承担,采购人不另行支付费用;实际完成抽检的数量超过合同规定105%的,超出105%的部分由采购人按合同价格另行支付费用。
3、 抽检机构在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采购人,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本次抽检的相关信息。
4、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提前通知采购人并获同意才能更换,更换后的人员专业素质、技术能力及经验等情况不能低于原先水准。如采购人对项目组人员服务能力或态度不满意的,抽检机构必须及时更换。
5、 如某一批次或某一品种,检测机构无法检测的,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费用由检测机构承担。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分包检验任务的,将取消其抽检服务资格。
6、 ▲响应文件中必须提供诚信投标承诺书(附件十三),否则投标将被拒绝。
7、 采购人如发现抽检机构违反本合同规定,出现违法违规行为或严重违约行为的,采购人除单方终止合同外,将依法追究抽检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并将抽检机构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拒绝其参加今后采购人相关抽检项目的投标资格。抽检机构合同履约质量明显不良的,将在今后采购人抽检招标项目相关评分项中作相应扣分。
8、 付款方式请见第二部分“合同主要条款”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