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注:
1.以下《采购需求说明》及《采购需求一览表》所列内容为采购人所提采购需求,供应商应认真仔细研究,投标时应响应服务要求、服务质量等进行投标。
2.标有“*”的参数为实质性参数,必须满足,否则其投标无效。
3.本项目招标文件通用部分第三章 “投标文件格式”中内容应根据项目需要和评标办法规定填写;如不需要,则填写无。
4.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签订的合同应与招标文件中的采购合同一致,不得另行签订与采购合同相背离的其他合同。
5.下列《采购需求一览表》中标注“▲”的服务,投标供应商在投标文件《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中填写名称、服务要求简述、数量、单价等信息该承诺函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可后随评审结果一并公示,如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提供不全将可能导致投标无效。采购人(代理机构)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必须将采购的主要产品(包括核心服务)标注“▲”。
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根据采购项目具体情况,在采购文件中明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如果一个采购项目涉及多个采购标的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逐一明确所有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供应商根据采购文件中明确的行业所对应的划分标准,判断是否属于中小企业。现行中小企业划分标准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 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业服务业和其他未列明行业等十六类。(如下图所示)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行业名称 |
指标名称 |
计量单位 |
大型 |
中型 |
小型 |
微型 |
农、林、牧、渔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50≤Y<500 |
Y<50 |
工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2000≤Y<40000 |
300≤Y<2000 |
Y<300 |
|
建筑业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80000 |
6000≤Y<80000 |
300≤Y<6000 |
Y<3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80000 |
5000≤Z<80000 |
300≤Z<5000 |
Z<300 |
|
批发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20≤X<200 |
5≤X<20 |
X<5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40000 |
5000≤Y<40000 |
1000≤Y<5000 |
Y<1000 |
|
零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50≤X<300 |
10≤X<5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 |
500≤Y<20000 |
100≤Y<500 |
Y<100 |
|
交通运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3000≤Y<30000 |
200≤Y<3000 |
Y<200 |
|
仓储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 |
100≤X<200 |
20≤X<1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1000≤Y<30000 |
100≤Y<1000 |
Y<100 |
邮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20≤X<300 |
X<2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30000 |
2000≤Y<30000 |
100≤Y<2000 |
Y<100 |
|
住宿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餐饮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2000≤Y<10000 |
100≤Y<2000 |
Y<100 |
|
信息传输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2000 |
100≤X<20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0 |
1000≤Y<100000 |
100≤Y<1000 |
Y<100 |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10000 |
1000≤Y<10000 |
50≤Y<1000 |
Y<50 |
|
房地产开发经营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200000 |
1000≤Y<200000 |
100≤Y<1000 |
Y<10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0000 |
5000≤Z<10000 |
2000≤Z<5000 |
Z<2000 |
|
物业管理 |
从业人员(X) |
人 |
X≥1000 |
300≤X<1000 |
100≤X<300 |
X<100 |
营业收入(Y) |
万元 |
Y≥5000 |
1000≤Y<5000 |
500≤Y<1000 |
Y<500 |
|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资产总额(Z) |
万元 |
Z≥120000 |
8000≤Z<120000 |
100≤Z<8000 |
Z<100 |
|
其他未列明行业★ |
从业人员(X) |
人 |
X≥300 |
100≤X<300 |
10≤X<100 |
X<10 |
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说明:1、大型、中型和小型企业须同时满足所列指标的下限,否则下划一档;微型企业只须满足所列指标中的一项即可。
2、附表中各行业的范围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为准。带★ 的项为行业组合类别,其中,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业包括道路运输业,水上运输业,航空运输业,管道运输业,多式联运和运输代理业、装卸搬运,不包括铁路运输业;仓储业包括通用仓储,低温仓储,危险品仓储,谷物、棉花等农产品仓储,中药材仓储和其他仓储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房地产中介服务,其他房地产业等,不包括自有房地产经营活动。
3、企业划分指标以现行统计制度为准。(1)从业人员,是指期末从业人员数, 没有期末从业人员数的,采用全年平均人员数代替。(2)营业收入,工业、建筑业、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以及其他设置主营业务收入指标的行业,采用主营业务收入;限额以下批发与零售业企业采用商品销售额代替;限额以下住宿与餐饮业企业采用营业额代替;农、林、牧、渔业企业采用营业总收入代替;其他未设置主营业务收入的行业,采用营业收入指标。(3) 资产总额,采用资产总计代替。
一、项目总体概况
为保障饮用水水源地和省市界断面水质在线监测站(以下简称水质在线监测站)正常运行,确保数据正常上传至水利部或省水利厅监控管理平台,拟采取第三方全托管运维方式对安徽省芜湖水文水资源局辖区内国家水资源监控管理水质在线监测站和水质水量监测系统 16 个水质在线监测站进行管理,其中 4 个水源地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期限为 6 个月(7-12 月份),12 个市界断面水质自动监测站运维期限为 8 个月(5-12 月份),运维参数包含常规五参数(pH、温度、电导率、浊度、溶解氧)、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总氮等。
1.供应商具有相对完善的运维服务保障机制、备品备件库、重要指标的备机和良好的用户服务记录。
2.供应商具有先进的水质在线监测站运行管理理念,制度齐全。
3.供应商具备水质在线监测站运行维护所需的机构、人员、技术、装备及配套实验条件,建立水质在线监测站运营维护中心,设立质控实验室(或委托有资质的实验室)。
4.供应商具有用于本项目水质自动监测系统主要分析仪表的备用机,在仪表发生故障 48 小时不能修复时可直接使用备用机替代工作。
5.供应商须采取有效的措施,保证试剂配制、标样考核(中标供应商自控) 及比对分析技术要求。
6.供应商为实施本项目,至少配置 1 辆运维车辆。
7.供应商应在芜湖水文水资源局辖域内配备专业人员,巡检人员必须配备专用工具,包括便携式电脑、万用表、远程数据查询系统等;同时,还须配备通讯调试工具,包括各种硬件接口线、改线工具、接口调试软件及常用零部件等。
8.供应商应保证项目团队中项目负责人专职投入本项目;项目团队中骨干人员(不含项目负责人)不得少于 3 人,骨干人员具备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环境监测和相关专业知识。
9.供应商配备的技术人员应长期保持稳定,并定期参加国家、省或市级部门组织的培训,不定期接受采购人考核。运维单位若要调整人员,须经采购人考核认可。
10.供应商应具有水质在线监测站运维仪器备品备件库,按要求做好采购及更换计划。
三、提供(更换)设备及配件的要求
1.维护更换的设备零配件必须为该设备原厂正品配件,项目实施时提供原厂出厂证明,检测合格报告等材料原件证明。
2.整体更换的设施设备应不低于水质在线监测站原有设备的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要求。相关设备应符合国家水资源监控能力建设标准《水资源监测设备技术要求》(SZY203-2016)《水资源监测设备现场安装调试》(SZY204-2016)《水资源监测数据传输规约》(SZY206-2016)要求。
3.更换水质监测设备时须提供生产厂家取得省级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同时提供计量检测报告。
四、运维管理工作要求
1.总体要求
为保证水质在线监测站的数据连续准确可靠,委托中标供应商全面负责水质在线监测站(站房、采配水、所有仪器设备等)的日常运行维护、网络平台正常运行、监测数据及系统质量控制、数据审核、完成月度质控报告、运行报告、分析报告等。
1.1运营维护及管理期间,中标供应商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本着为采购人负责的精神,依照规范,科学管理,使水质在线监测站的运行结果达到国家及行业颁布的技术标准和采购人要求的考核指标要求,使水质自动监测系统发挥其效能和作用。
1.2运营维护及管理期间发生的值守人员的相关费用以及采水、供水、供电、通讯、采暖、试剂耗材、仪器设备维修更换和改造升级、设施设备的年检保养和水质在线监测站安全保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等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3中标供应商在运维合同结束前一个月内对水质在线监测站站房进行一次修缮,站房修缮完成后经审核方可移交,避雷系统年检后要提交年检报告。
1.4中标供应商须接受采购人或其委托相关机构的监管和考核。
1.5运营维护及管理期间,如遇采购人为水质在线监测站更换或新增仪器, 中标供应商须配合做好新仪器的安装、调试和运行维护等工作,以及数据无缝对接到采购人指定的管理平台中。
1.6运营维护及管理期间,水质在线监测站的全部资产(包括全部产权和建筑物、设备、软件、配套设施、水质自动站和配套监控系统产生的各类数据信息及相关文档资料)属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同意,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各类财产进行出售、抵押或转移。
1.7中标供应商对水质在线监测站的监测数据负有保密的责任,不得以任何方式和渠道向外界提供或用于商业用途。中标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的应用软件升级、系统集成成果归采购人单独所有,中标供应商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技术方法、模型、数据库、专利等其它知识产权归中标供应商和采购人双方共同所有(中标供应商在本合同签署之前已经拥有的知识产权和中标供应商按照本合同约定使用的第三方的知识产权除外),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披露、转让和许可有关的技术成果、计算机软件等。
1.8运营维护及管理期间,中标供应商有责任保证上述全部资产的完整、安全并处于良好状态。如出现因中标供应商安保措施不当造成的水质在线监测站资产丢失、破坏的情况,中标供应商须复原并尽快恢复运行,所发生的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中标供应商须协助采购人做好水质在线监测站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等工作。
1.9中标供应商需建立必要的备品备件库,和完善的备机供应渠道,运维中备品备件备机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10中标供应商需按采购人要求为本项目在芜湖水文水资源局辖域内提供50 平方米以上的运维服务场所。
2.水质在线监测站运维管理内容
运行维护包括开展水质在线监测站远程维护、现场维护和应急维护等工作, 保证监测数据质量,并对维护过程进行详细记录,保证监测数据上报率、完整率、及时率均不低于 90%。
2.1远程维护要求
2.1.1每日对水质在线监测站监测数据和设备运行状况进行远程监视,对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对站点运行情况进行诊断和运行管理,根据运维工作需要,对运维人员进行调度,并记录。
2.1.2远程对水质在线监测站的整体工作情况进行监控,获取仪器设备关键参数,可根据其运行状态进行相应远程调试。
2.1.3通过远程控制,可对仪表进行校时、复位、测试、校准、清洗、24 小时零点漂移和量程漂移核查、标样核查、样品复测和留样等维护工作。
2.1.4通过运维管理平台对站点的运维情况及相关信息进行统计和评价,包括运维巡检频次、质控频次、故障响应情况、超标响应情况等信息统计,结合数据获取率、数据有效率等对水质在线监测站的运行维护情况进行评价。
2.2现场维护要求
现场维护包括运维技术人员到水质在线监测站现场完成的例行巡检、定期养护和现场质控工作。
2.2.1每周例行巡检
(1)检查水质在线监测站电路系统是否正常,接地线路是否可靠,检查采样和排液管路是否有漏液或堵塞现象,排水排气装置工作是否正常。
(2)检查采配水单元是否正常,如采水浮筒固定情况,自吸泵运行情况等;定期清洗采配水系统,包括采水头、吊桶、泵体、沉砂池、过滤头、水样杯、阀门、管路等,对于无法清洗干净的须及时更换。
(3)查看分析仪器及辅助设备的运行状态和主要技术参数,判断运行是否正常。检查有无漏液,进样管路、试剂管路中是否有气泡存在,如有及时将气泡排出。
(4)检查工控机运行状态,检查上传至平台数据和现场数据的一致性,检查仪器与系统的通讯线路是否正常。
(5)检查空调及保温措施,检查水泵及空压机固定情况,避免仪器振动。检查不间断电源(UPS)、除藻装置、纯水机等外部保障设施运行状态,并及时更换耗材。
(6)检查试剂使用状况,定期添加、更换试剂。
(7)检查防雷设施是否可靠,站房是否有漏水现象,站房外围的其他设施是否有损坏,如遇到以上问题及时处理,保证水质在线监测站系统安全运行。在封冻期来临前做好采水管路和站房保温等维护工作。
(8)做好废液收集并按相关规定做好处置工作,废液按规范集中收集储存并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按规定处置,不对环境产生二次污染。
(9)保持水质在线监测站站房及各仪器干净整洁,及时关闭门窗,避免日光直射各类分析仪器。
2.2.2定期养护
(1)站房
保证站房空调及取暖设施运行正常,定期对空调进行全面的清洗。基本站站房内空调正常工作,保持仪器运行温度在 18~28℃之间,站房内温度日波动范围小于 5℃,相对湿度保持在 80%以下;为保持微型站仪器正常工作,空调保持运行温度在 18~38℃之间。
运维期间需通过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对防雷设施进行检测、维护或更换,并出具报告。定期更换防火设备。
站房内外环境整洁,日常用具摆放有序,供水供电通讯设施运转正常。
站房内应保持各仪器干净清洁,内部管路通畅,流路正常。对于各类分析仪器,应防止日光直射,保持环境温度稳定,避免仪器振动。仪器设备标识清楚。
(2)分析单元
应依据断面水质状况、水质在线监测站环境条件和分析仪器的要求,制定易耗品(如泵管、滤膜、活性碳及干燥剂等)的更换周期,做到定期更换。对使用期限有规定的备品备件,必须严格按使用规定期限予以更换。
水质在线监测站仪器所用试剂的更换周期应根据试剂稳定性和保质期确定, 室内温度较高时应缩短更换周期,试剂的更换周期不得超过 30 天。
根据水质在线监测站运行的环境状况,在规定的时间对仪器设备进行预防性检修。
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多点线性核查,在自动分析仪器当前量程范围内均匀选择5 个浓度标准溶液(须包括空白)。
(3)采配水单元
定期检查采水、配水单元是否正常运行,清洗采水头。对于潜水泵,应定期清洗泵体、载体。取水管路应检查是否出现弯折现象,是否畅通,并清理采水头周边杂物,泥沙含量大或藻类密集的断面应视情况进行人工清洗。每月至少清洗一次采配水单元的取水管路、五参数池、沉淀池、过滤芯、配水管路和采样杯等部件。
(4)控制单元及通讯单元
每月对工控机进行断电重启,查看工控机是否可以自动启动,并运行操作系统、加载现场监控软件,查看串口通讯是否正常。
每月对网络通讯设备进行断电重启,查看启动后是否通讯正常。
每月检查开机过程中硬件自检过程是否有异常数据传输和报警。
每月对工控机进行杀毒,防止病毒损坏软件。
(5)辅助设备
定期检查稳压电源及 UPS 的输出是否符合技术要求,突发异常情况须及时排查处理。
每月至少检查一次空气压缩机气泵和清水增压泵的工作状况,并对空气过滤器放水。
配备纯水机的站点要定期更换纯水机滤芯。
定期检查摄像头是否破损,视频设备功能是否正常,包括摄像、视频存储、云台控制等。
(6)数据安全
每月对水质在线监测站监测数据进行一次备份,备份数据单独存储,确保数据安全。
(7)其他
定期对备用仪器进行核查,确保仪器正常可用。
2.3应急运维要求
当汛期水位过高可能影响水质在线监测站安全时,运维单位应及时与采购单位沟通,采取有效手段保证水质在线监测站安全。
当发生突发水污染事件时,运维单位应根据采购单位应急监测需求,增加监测频次。
当出现停水、停电、水位不足、冰冻、仪器设备故障等致使水质在线监测站不能正常运行超过 48 小时时,需人工补测 1 次,后续每周人工补测 2 次,直至恢复正常。
针对水质在线监测站出现异常数据、系统故障和数据缺失等情况,中标供应商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的应急维护方案。
(1)发生数据异常情况时应及时远程启动标样核查,通过核查结果初步判定仪表当前的状态是否正常;确系污染过程应启动水质在线监测站加密测试模式,同时记录并上报。
(2)水质在线监测站仪器发生故障时,中标供应商应及时响应(响应时间不超过 8 小时),并在 24 小时内解决所有的故障,如故障不能排除,应在 48 小时内更换备机。
(3)因给水故障、采水设施故障或采水点位无法正常采水导致水质在线监测站停运,在保证自动监测仪器满足相关质控要求的前提下,运维单位可采取人工采水自动监测仪器补测的方式,保障水质在线监测站仪器周上传 1-2 组有效数据。
(4)当发生台风、暴风雪、地震、洪水、泥石流、塌方、断流、结/化冰期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人工采样时的缺失数据将不进行补测。
3.质量控制与质量保证要求
3.1总体目标
建立由日质控、周核查、月质控等多级质控措施以及仪器关键参数上传、远程控制等组成的多维度质控体系,以保证地表水水质自动监测站数据质量。
中标供应商应定期对水质在线监测站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保证监测数据有效率不低于 90%。
3.2总体要求
(1)当监测项目水体浓度连续超出仪器当前检测范围时,中标供应商应进行标样核查。
(2)当监测项目上一个月 20 d 以上为Ⅰ~Ⅱ类时,质控措施应按照Ⅰ~Ⅱ类水体的质控要求进行;否则质控措施应按照Ⅲ~劣Ⅴ类水体的质控要求进行。
(3)自动监测仪器零点核查、水样测试应使用同一量程或同一稀释流程( 稀释倍数)。
(4)每周进行的质控措施,与前一次间隔时间不得小于 4d;每月开展的质控措施,与前一次间隔时间不得小于 15d。
(5)所有维护及质控措施均应形成记录。
3.3质量保证与质量控制措施及实施
水质在线监测站应按照下表规定的质控项目和实施频次开展水质在线监测站质控措施,实施频次应不低于表 1 中规定。
当水质在线监测站相关质控测试结果接近质控要求限值时应及时进行预防性维护。
当水质在线监测站某项质控措施未通过时,应及时进行维护,直至核查该质控措施通过为止。
质控措施 |
质控频次 |
实施对象 |
零点核查 |
每天 |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
24 小时零点漂移 |
每天 |
标样核查 |
每 14 天 |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
多点线性核查 |
每月 |
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
人工与自动检测比对 |
每月 |
pH、DO、电导率、浊度、氨氮、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 |
加标回收率 |
每月 |
氨氮、总磷、总氮 |
*详情请见招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