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需 求
一、项目编号: HZJY-2022001
二、委托单位:湖州市吴兴区农业农村局
三、项目名称:湖州市吴兴区未来乡村建设规划项目
四、规划进度要求:合同签订后60天完成规划,提交规划成果。
阶段进度 |
时限 |
提交成果形式及数量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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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形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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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成果 |
第一阶段 |
签订合同、调研结束后15天内 |
形成《湖州市吴兴区未来乡村建设规划项目》初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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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阶段 |
交流意见反馈后30天内 |
完成《湖州市吴兴区未来乡村建设规划项目》评审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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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果提交 |
评审意见反馈后15天内 |
成果文本(含说明、图集)及所有成果电子文件 |
文本6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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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文件1份 |
注:1.电子文件格式要求:图纸为dwg、jpg格式;文本、附件等为word、pdf格式。
2.本时间安排为规划编制时间,不含资料收集等待、会议等待等时间。
五、 项目概况:
1) 项目概况
为持续深化“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促进农民农村共同富裕,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争创农业农村现代化先行省的有关部署,结合《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未来乡村建设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22]4号),以及湖州市提出高标准建设新时代美丽乡村样板片区高水平打造组团式未来乡村、吴兴区争当浙江高质量发展建设共同富裕示范区模范生的发展要求,开展湖州市吴兴区未来乡村建设规划项目,用于有效指导吴兴区高水平发展未来乡村建设,全域优化乡村资源要素配置,促进建设高质量发展共同富裕示范区模范生,依据浙江省出台相关文件要求和吴兴区乡村发展特色编制具有系统性、指引性、示范性的全域未来乡村建设规划。
2) 规划设计任务
1. 要求:以人本化、生态化、数字化为建设方向,以“系统谋划、有效指引、示范引领”为基本要求,突出吴兴区乡村发展特色,统筹推进吴兴区全域未来乡村建设发展,明晰区级层面具体工作任务、提出切实有效的实施路径,并基于吴兴区美丽乡村样板片区发展基础谋划组团式未来乡村建设示范性方案,打造浙江省未来乡村建设的“吴兴范本”。
2. 范围:以吴兴区全域为研究范围,聚焦吴兴区146个建制村未来乡村建设推进,示范发展7个样板片区。
3. 规划内容:明确全域未来乡村建设发展目标与策略、强化吴兴未来乡村建设类型指引、推进分层分类传导、提出体现吴兴特质场景建设标准与要求,具体谋划区级层面实施路径,从而有效优化配置城乡资源;探索并示范引领美丽乡村样板片区开展组团式未来乡村建设。
3) 规划设计原则
1. 遵守国家和省市县相关法律规范、规定、技术标准的要求。
2. 深入解读国家和省市县出台相关政策文件。
3. 满足规划设计任务要求,并与已批或在编上位规划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4. 规划设计应突出系统性,全域谋划、统筹推进未来乡村高质量发展。
5. 规划设计应突出指引性,精准施策、标准普适有效指导各类村庄发展。
6. 规划设计应突出示范性,体现吴兴特质、组团式未来乡村等地方特色。
4) 设计成果内容及要求
1、成果内容
1)区级层面:深度参考宏观性的县(区)域乡村建设规划,强调系统性和指引性,在综合分析湖州市、吴兴区等区域发展要求、吴兴区乡村建设基础成效的基础上,结合浙江省未来乡村建设相关要求,编制县(区)层面创新实用的未来乡村建设规划方案成果,指导未来乡村全域推进。
2)样板示范层面:根据《浙江省未来乡村建设试点推进办法》,谋划片区型未来乡村建设方案,包括基本情况和优劣势分析、方向目标、场景建设、特色和创新、支撑项目、实施保障等内容。
1、成果要求
1)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总则、基础分析、目标策略、体系构建、实施路径、示范方案以及其他创新内容,包括必要附表附图。由图文结合的规划文本成果以及电子文件组成。
2)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协助完成报批工作。
5) 报送与审查规定
1、湖州市吴兴区农业农村局组织邀请相关部门将对规划成果(初稿)组织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会议纪要),中标供应商负责提供审查所必需的汇报资料和规划方案介绍。
2、中标供应商应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并提交最终成果,按规定时限报送湖州市吴兴区农业农村局进行终验。
6) 质量控制
符合相关技术规范及文件精神要求,最终成果须通过采购人组织的专家评审验收。中标供应商应配合采购人的验收工作,及规划相关部门备案工作。
1、中标供应商应组建能够满足本项目服务需要的项目小组,保证工作时间,按照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规划设计工作,并按约定向委托单位汇报工作进展。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投入本项目服务的人员基本配备。
2、项目负责人须是设计编制全过程的真正组织者和实际编制者,担负编制过程中的实质性研究和编制工作,现场调研、重要会议及相关汇报必须到场。
3、中标供应商应在相关领域掌握丰富的信息资源和专家资源,对总体规划方面有深入研究,拥有相关专业技术团队,有较强研究基础,熟悉规划情况。
1、中标供应商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维护委托单位的合法权益。
2、中标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明确本项目参考的文件资料等。
3、中标供应商应自行承担项目实施过程中安全生产责任,采购人任何情况下均不承担因此产生的任何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
4、中标供应商负有保密责任,与采购人签订保密协议。未经采购人同意,关于本项目的任何情况均不得私自对外发布或散播,否则,自行承担所有责任。
5、在项目成果通过验收并实施过程中,按照项目实际需求,配合采购人进一步完善成果细节,以满足建设要求。
6、编制署名权归中标供应商所有,版权归湖州市吴兴区农业农村局所有,湖州市吴兴区农业农村局有权在编制方案审定后公开展示编制成果,并通过传播、媒介、专业杂志、书刊及其他形式介绍、展示、评价编制成果。
7、方案批准实施前,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同意都无权以任何形式向社会公开展示编制成果。
8、中标供应商提交的规划成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湖州市吴兴区农业农村局有权终止合同:
8.1提交规划成果不符合相关规范和合同约定的;
8.2提交的成果图纸、文字辨认不清,内容不全或粗制滥造的;
8.3未经湖州市吴兴区农业农村局同意,逾期提交规划成果的。
本项目知识产权归采购人所有。本次成果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于采购人所有。未经采购人许可,中标人不得以任何借口持有和拷贝他用,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的成果。
七、付款方式
在疫情期间,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资金支持企业发展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3号)要求,制定如以下付款方式
(1)第一次付款:在双方签订本协议书合同盖章生效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预付款,为咨询费总额的30%;;
(2)第二次付款:乙方按照合约的要求,提交完整规划成果并经采购人确认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用,为咨询费总额的50%;
(3)第三次付款:乙方按照合约的要求,修改完善并提交最终全部成果并经采购人确认后30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剩余咨询服务费用。
采购人应自收到供应商开具的发票后将上述相关款项支付到约定的供应商账户。
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合同可不适用前述规定。
采购人在向供应商支付预付款之前,有权要求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与预付款金额相对应的担保措施,担保措施可以是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
八、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
1、在履行合同义务时出现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合作的精神协商解决。
2、若该争议在起始后的 15 日内不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一方有权向本合同履约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上产生的所有费用概由败诉方承担。
3、除提交诉讼的部分外,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九、扶持政策说明:
1、本项目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为建筑业或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或其他未列明行业。
2、依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规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3、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但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
4、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5、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6、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
7、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8、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9、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0、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1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及其相关的充分的证明材料的,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监狱企业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见附件),视为小型、微型企业,享受小微企业政策扶持;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13、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供应商按照该办法规定提供声明函内容不实的,属于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