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一、 招标项目清单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合计批次 |
最高限价 |
1 |
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抽检 |
500 |
19.2万元 |
二、项目需求
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抽检
附表一: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抽检计划
序号 |
食品类别 |
批次数 |
1 |
食用农产品 |
500 |
(一)流通环节食品抽检要求
1、 抽检范围:包含但不仅限于龙港市辖区内农贸市场及其周边、品牌超市门店,实行抽检区域全覆盖,具体抽检区域由根据相关文件执行。
2、 检测周期:食品检测周期约为20天,每个周期抽检前由采购人安排抽检任务。
3、 本次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工作流程、规范和纪律要求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规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实施细则》等文件执行,认真做好样品检验、数据录入和报送等工作,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4、 每个农贸市场或商超被抽样的水产品和动物产品品种不得重复,果蔬品种不得重复2次以上。
5、 农贸市场及其周边每个摊位被抽样不得超过3批次,且被抽样摊位必须含1至2个市场周边摊位,确无市场周边摊位经采购人同意在市场内补足。
6、 如遇农贸市场因关闭或改造提升等原因无法抽样的,经采购人同意在其它市场内补足。
7、 承检机构在检验报告签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等监督检查结果材料连同结果清单,送至采购人处,合格报告3份,不合格报告一式6份(份数暂定,合同签订时明确)。检验过程中发现样品中含有非食用物质或致病菌等其他可能存在较高食品安全风险的,应在确认检验结果后24小时内通知采购人。抽检数据由承检机构报送至“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测信息系统”。
(二)抽样、检验及结果报告
1、抽样
(1) 抽检时间:每次的抽检具体时间安排由采购人根据计划任务安排确定,承检机构应在接到采购人检测通知后2天内,组织安排好相关人员及车辆,负责抽样技术辅助工作。在同等条件下,承检方应当优先安排采购人的任务,准备好每次检验所需的交通工具并承担费用,保证抽检任务顺利完成。
(2) 抽样地点:龙港市范围内,每次任务根据实际工作要求由采购人进行分配。
(3) 承检机构到食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具体抽样时应与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联系,与执法人员共同完成抽样工作。抽样时承检机构辅助技术辅助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填写抽检文书,提取检品、买样付款、封样储运等工作。
(4) 抽样设备:承检机构应按采购人要求配置抽样移动终端、安装电子认证软件,通过移动终端抽样并出具电子认证检验报告。承检机构应配备摄像记录仪,对抽样全程关键环节应摄像记录。
(5) 辅助抽样:承检机构须安排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应根据采购人计划,提前与基层执法抽样人员做好具体抽样沟通,每次任务派遣2名以上专业抽样人员全程辅助基层执法抽样人员完成抽样工作,并在抽样单上签字。如有需要的,辅助完成样品送样工作,并配合采购人进行样品查验核对等收样工作,如查验发现样品抽取不规范或有其他问题的,应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报告并按采购人的意见处置。
(6) 样品采集完成后应快速送检,在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及抽检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及时送达检测实验室,以确保采样样品的新鲜度,并按样品相关要求保存。
(7) 抽样人员:承检机构须安排抽样人员进行培训并持证上岗。
(8) 抽检对象:以同一标称生产者或被抽检人生产的同一品牌、同一型号、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生产日期)的食品作为一个抽检对象。
(9) 抽样办法: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抽样人员应从食品经营者的货架、冷柜等食品盛具或营业场所、仓库内中随机或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的采样方法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10) 样品费用支付:承检机构应按规定向被抽检人支付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样品购买费。
(11) 确认样品:抽样人员须按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及其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规定,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对复检备份样品单独封样由抽样人员、被抽检人或其依法指定的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加贴封条,当场将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一起提取,不得留置于被抽检人处或交由被抽检人运送、保管。
(12) 文书记录: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准确、详细、客观地记录抽样信息,认真填写《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须与被抽检人或其依法指定的代表在《抽样单》上签名(盖章),应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抽样信息。承检方对抽样过程及《抽样单》记录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抽样单》等抽样记录材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13) 样品运输:由承检机构负责,承检机构须配备每次抽检所需的运输工具,须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标签要求的方式、条件运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样品安全,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14) 样品保管:由承检机构负责,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依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标签要求的方式、条件保存,确保样品处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及食品标签要求的条件下,确保样品不遗失、不调换、不损坏,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龙港市市场监管局要求进行销毁等处理。检验发现样品抽取不规范或有其他问题的,应及时向采购人报告,按采购人的意见处置。
(15) 承检机构应及时报告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抽查情况,并汇总于抽样月份的25日将汇总表报送采购人,计划内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无法抽到样品的,要说明原因。如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注销、破产等情况导致无法抽样的,须提供当地市场监管部门的相关证明。
(16) 承检机构要建立监督抽查样品的管理规范,应有样品登记、编号等流转记录,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在规定条件下保存备样,确保备样的有效性。对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产品,其备样应保留至被抽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合格后处理工作结束后方可处置。
2、检验及结果报告
(1)检验实验室:所有样品必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明确的承担本项目检测的实验室中进行检测。
(2)检验依据: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及其规定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被检食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
(3) 检验方法: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须按照法律法规、国家食品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备案有效的企业标准和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为处理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风险监测等工作需要,经采购人同意,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
(4) 结果判定:承检机构应根据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判定检测项目是否合格并出具检查结果,同时承检方要对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价和原因分析,并作出消费提示,另外还应及时提交检测数据明细和监测数据批量导入文件。
(5) 出具结果:承检机构须在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测报告,检测合格报告提交一式二份,检测不合格报告提交一式四份。
(6)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具有相关执法效力,并对检测结果做出科学分析,完成相应的数据汇总、总结报告等,报送给采购人。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采购人,其中:发现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承检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报告采购人。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方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采购人。所有检验结论必须输入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
(7)若需要复检的,则应由采购人指定省级以上的第三方检测进行复检,检验机构应配合复检机构完成复检,并承担合理的备样寄送费用。若提交的报告经复检后,更改结果的,由原检测机构支付并承担相应的复检费用,并记一次不合格。
(8)承检机构出具的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盖章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其投标时所用单位名称一致,否则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3、 承检机构出具的抽样单和检验报告盖章落款单位名称必须与其投标时所用单位名称一致,否则采购人将取消其中标资格,并终止合同及没收履约保证金。
(三)其他服务要求
1、承检机构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工作质量控制和管理考核方案》、《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最新版),加强对组织实施、样品抽样、实验室检测、数据报送等关键环节的质量控制,确保检测结果准确可靠。参与监督抽查工作的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照要求进行抽样、检验和结果上报,不得随意更改抽样地点和样品信息,不得瞒报、谎报和故意漏报、错报检测数据,确保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准确。
2、做好数据统计和录入工作。承检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做好“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系统”计划制定、方案实施等输入工作,并将本次监督抽查有关检验数据、分析报告及实施情况汇总表报送采购人。
3、保密责任:涉及抽样的全部情况包括数据及结果,承检机构必须保密,不得向除委托方外的任何单位与个人透露情况。
4、失误责任:承检机构对检验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如果因故意隐瞒、弄虚作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等行为而给被检验人造成损失的,或者给社会带来不良影响的,承检机构应当负责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配合服务:承检机构应积极配合委托方开展抽检及售后工作,应安排专人到采购人处配合开展检测工作。
6、配合复检:承检机构应配合采购人开展复检工作,及时做好复检样品交接工作。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不一致时,复检费用由承检机构承担;若复检结果与初检结果一致,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7、信息服务:承检机构主动向采购人提供进度报告、发布进度信息。承检机构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检验结果分析,月度任务完成后,应向采购人提交月度分析报告,项目总体任务完成后,应向采购人提交整体分析报告。采购人提出查看原始数据的,承检机构需2天内提供原始数据供采购人查看,采购人也可到承检机构实验室现场查看原始数据。
8、业务建档制度:承检机构须针对龙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检测业务建立单独的业务档案资料,并按规定进行备案。
9、违规处理:采购人可在委托期间对承检机构是否规范操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生违规操作或其他违法行为,一经发现将立即终止该次检测活动,采购人将记录备案,并扣罚相应的违约赔偿费;有严重违反《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第50条规定情形的,采购人将立即单方面终止合同,并将承检机构列入不诚信供应商名单,拒绝其参加今后采购单位相关检测项目的投标资格。如有需要将依法追究承检机构和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相关说明
1、 承检机构应保证所受托检测项目能提供计量认证标识,保证检测结果的合法性、科学性、公正性和有效性。
2、 本项目投标以总价形式进行报价,合同款按照具体委托检测品种的检测批次和投标批次单价进行结算。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各品种检测批次数量均为暂定,采购人可根据实际及国家市场监管总局食品抽检相关规定需要对各品种检测批次数量进行适当调整,中标单位不得拒绝。
3、 承检机构要按时完成检测,认真做好样品信息登记、检验检测、数据汇总及分析报告等项工作,并及时将检测数据、检测报告及分析报告报委托方。如遇特殊情况需推迟,须提前通知采购人。
4、 承检机构在抽检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相关信息要及时通报委托方,未经委托方的同意,不得擅自发布本次抽检的相关信息。
5、 若因特殊需要,要求承检单位承担超出本次采购列明的检测项目范围以外的检测任务时,具体检测费用由双方按照《浙江省部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暂行标准》规定的标准以及买样费用进行协商确定。
6、 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组负责人发生变动的,需提前通知采购人并获同意才能更换,更换后的人员专业素质、技术能力及经验等情况不能低于原先水准。如采购人对项目组人员服务能力或态度不满意的,承检机构必须及时更换。
7、 如某一批次或某一品种,中标单位无法检测的,必须经采购人同意后分包委托具有检测能力的第三方检测,费用由中标单位承担,并由中标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未经采购人同意擅自分包检验任务,或转包检验任务的,将取消其服务资格。
8、 中标单位必须无条件配合采购人有关食品安全监督的相关宣传治理工作,如邀请人大、政协、媒体、群体等代表参与监督等活动。
序号 |
内容 |
招标要求 |
1 |
▲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是指供应商为正确地完全履行采购内容及要求的价格体现,包括检测费用、人员费用(交通费、住宿费、劳务费)、买样费、报告文本费(检测报告、质量分析报告等的编制打印)、设备车辆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税金、招标代理服务费等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或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 |
2 |
服务期限 |
2022年12月31日止 |
3 |
履约保证金 |
中标价2.5%,中标单位合同签订前向采购人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或保险保函支付。合同期满后无息退还。 |
4 |
付款方式 |
本次投标以总价形式进行报价,合同款按照具体委托检测品种的检测批次和投标批次单价进行结算。 预付款20%;合同履行时由采购人将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按季度向中标人进行支付(预付款扣回计算);至本项目全部完成向中标人支付剩余合同款项。具体支付金额由采购人与中标人在合同中约定。 |
5 |
质量标准 |
合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