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及技术要求
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交通事故车辆技术鉴定服务项目,服务内容为潍坊市寿光市范围内交通司法鉴定分类中的相关项目。
序号 |
鉴定项目 |
单位 |
上限价格(元/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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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事故车辆认定 |
例 |
1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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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事故车辆技术鉴定 |
车辆类别鉴定 |
例 |
1000.00 |
3 |
车辆安全性能鉴定 |
例 |
12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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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车辆状况与事故关系鉴定 |
例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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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车辆行驶速度鉴定 |
例 |
16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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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事故形态及过程鉴定 |
接触部位鉴定 |
例 |
1600.00 |
7 |
驾乘鉴定 |
例 |
3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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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骑行推行鉴定 |
例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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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行驶方向鉴定 |
例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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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行驶状态鉴定 |
例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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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运动轨迹鉴定 |
例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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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碰撞点鉴定 |
例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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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碰撞顺序鉴定 |
例 |
2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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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车辆损失成因鉴定 |
例 |
2000.00 |
注:1、此收费标准为上限价格,供应商可根据 《关于重新公布司法鉴定指导收费标准的通知》鲁发改成本[201811453]号文件浮动进行报价,否则按无效投标处理。
2、成交后所有单位统一收费标准:按照所有成交单位的单项的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 值作为寿光市交通事故检验鉴定收费标准和合同价格。
3、如遇需要重新鉴定的项目,本项目三个标包的中标人互为复检单位,由采购人分派复检工作,中标鉴定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
非中标人原因需重新鉴定的,签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一致的,鉴定费按中标价的 50%计取由采购人支付至复检单位。
非中标人原因需重新鉴定的,签定结论与原鉴定结论不一致的,鉴定费由中标鉴定机构支付至复检单位,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4、因事故当事人不同意鉴定报告需送往上级鉴定部门鉴定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 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四、鉴定要求
1、服务响应时间:自接到通知后立即做出响应,2 日内赶赴现场开展检验、鉴定工作;遇较大事故以及特殊情况需要时,鉴定人员要随同民警赶赴现场实地勘查,勘查完毕应按照成交人与采购人约定时间出具鉴定意见书。
2、检验鉴定依据
(1)国家标准;
(2)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
(3)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方法。
3、检验鉴定意见书出具时间:鉴定机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 30 日内完成鉴定,成交人与采购人有约定的应按约定时问出具报告。遇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等原因无法在 30日内完成的,经采购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 60 日。
4、检验鉴定过程必须遵循合法、公平、公开原则,不得无故拒绝鉴定委托。
5、严格按照国家司法签定档案管理制度建档、存档,满足交警大队随机查询要求。
6、参与现场实地勘查的工作人员必须着装整齐、举止文明,配备相应的工具和设备, 积极配合采购人的工作安排。
7、建立与采购人定期交流制度,及时与采购人沟通,及时上报检验结果;与采购人代表、工作人员随时交流,虚心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及意见,及时改进工作方法和服务方式, 提高服务水平。
8、中标人委托的负责现场实地勘查的工作人员需现场出示本人身份证原件和在中标 人处缴纳社会保险的证明资料,并将上述资料做入勘查报告中以便存档。
五、服务要求
1、服务单位应为本项目提供具有职业资格的鉴定人员不少于 5 人,且鉴定人执业机构须为该服务单位。(响应文件提供人员的相关证书及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2、成交机构者为省外监定机构,成交后须在山东省内设立分支机构,以满足技术鉴定需求。
3、必须具有完成交通司法鉴定相关项目所需配置的仪器设备。
4、鉴定机构应具备地方道路交通事故签定服务经验。
5、机构及鉴定人无任何违法、处罚、处分记录。
6、服务单位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的规定,制定工作制度,不得在检验监定过程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不得向第三方以收取任何名目的费用,不得出现违反《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司法鉴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明细》(附后) 中的相关规定,如发生违法违规的情況,视违法违规的相关情况,采购人可根据考核情况扣除服务单位的合同价款,并有权终止服务合同的权利。
7、服务单位具有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法律、法规要求的各项资格,支付合同期间是工工资、社会保险、工作用车、以及责任安全事故等一切费用。
8、成交后以所有成交单位所报价格的单项综合单价平均值作为成交单价以区合同价 格。业务价格固定综合单价,每年服务费总额限价:A 包 34 万元;B 包 33 万元;C 包 33 万元,按实际发生业务量以及合同单项价格标准进行据实结算。
六、服务期限、服务地点及验收方式
1、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一年。
2、服务地点: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及其指定地点。
3、验收方式:服务期满后,经采购人确认后验收通过。
七、绩效考核办法
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司法鉴定机构绩效考核办法明细:
考核项目 |
分值 |
计分方法 |
考核周期 |
考核单位 |
鉴定人技能培训情况 |
10 |
签定人技能培训情况没有台账,管理混乱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
每季度 |
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
签定人技能培训情況未按照相关部门要求认真执 行,逾期未培训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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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规章制度和执行情况 |
20 |
鉴定工作规章制度 不详、不齐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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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的开展未按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相关要求执行进而影响其办案质量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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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所出具的鉴定文书存在错误使用法律条 款、技术标准,鉴定结论弄虛作假等情况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鉴定工作业绩情况 |
20 |
擅自增加鉴定项目或者扩大受理鉴定范围的,发现 一次扣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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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过错鉴定资格被注销的,发现一次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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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现鉴定意见错误或者发生重大费任故不及时报告 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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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管理部门以及考核部门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 发现次扣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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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工作业绩情况未进行如实登记、台账不清,管 理混乱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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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的基础设施、工作环境情况以及鉴定用仪器设备的配置、维护和使用情况 |
20 |
检验鉴定基础设施因陈旧或损坏未得到及时修复或 者更换进而影响检验鉴定质量的,发现一次扣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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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检验鉴定区域未得到及时清理、完善,进而致使工作环境混乱影响检验鉴定质量的,发现一次扣 20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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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用的仪器设备配置不符合检验签定要求的,发 现一次扣 2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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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定用的仪器设备未得到及时维护的,发现一次扣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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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用的仪器设备使用情况未进行规范管理的,发 现一次扣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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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情况 |
20 |
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遗失的,发现一次扣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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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保管台账不清、弄虛作假的; 鉴定文书档案和证物遗失的,发现一次扣 10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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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质量情况 |
10 |
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未按民警要求及时出具鉴定文书报告的,发现一次扣 5 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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鉴定机构工作人员服务态度不好的,发现一次扣 5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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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计分方法:本考核办法为百分制,每季度为一个考核周期,满分为 100 分,60 分以下为不及格。 2、考核金设置:1 分为 1000 元。 3、结果运用:当一个考核周期评分高于 90 分(合 90 分)时,据实全额支付鉴定费;评分低于 90 分(不含 90 分)时,按每 1 分(合 90 分以上的扣分)1000 元扣除相应考核金后支付鉴定费;评分 60 分以下时,为考核不及格,除扣除相应考核金外,每一个服务年度内有 2 次考核不及格的,采购人将有权终止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