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 购 需 求
一、采购内容
1、检测范围: 丽水市莲都区区域范围内所有农村生活饮用水水源点涉及的共计582个检测点,包括水源水和管网末梢水,特殊情况按采购人要求加测。
2、采购内容:
2.1 ▲本次需检测的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指标为:
饮用水检测项目
|
检测指标
|
检测费用
最高限价
(元/份)
|
34项
|
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铝、铁、锰、铜、锌、氯化物、硫酸盐、溶解性总固体、总硬度、耗氧量、挥发性酚类、阴离子合成洗涤剂、氨氮、砷、镉、铬、铅、汞、硒、氰化物、氟化物、硝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游离氯。
|
1200.00
|
(最终以实际检测水样份数为准,支付金额不超出采购金额人民币63.5万元整,金额超出部分由成交单位自行承担。)
2.2 ▲实验室设点要求:为确保微生物指标和卤代烃类指标在低温(0℃~4℃) 避光保存4小时内送达实验室及时检测分析,故要求投标供应商实验室设点若非丽水市域的,应提供合理可行的水样运输交通时间路线图,并提供运输部门出具的水样(不可开封)运输许可证明。
3、▲机械设备及人工、技术服务、检测费、现场采样费、样品保存费、交通费、水电费、税收、后续服务等一切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服务期间的市场风险和政策性调整等风险应自行考虑。
4、检测标准
4.1、《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2006);
4.2、《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 5750.1~5750.13-2006);
4.3、《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
4.4、《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2017);
4.5、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二、 检测工期:以与采购人最终约定为准。
三、 服务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
四 、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且收到供应商开具的正式发票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价款的40%;供应商完成所有检测工作,经业主单位确认后的7个工作日内,根据年终实际完成工作量一次性结算剩余款项。成交供应商于合同签订前书面承诺放弃预付款或降低预付款支付比例的,可不适用本条款。
五、对检测结论异议的处理:
采购人对检测结论有异议的,可由双方共同认可的检测机构复检。复检结论与原检测结论相同,由采购人支付复检费用;反之,则由成交单位承担复检费用。对复检结论仍有异议的,可向主管部门申请专家论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