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推进盐都区生态文明建设迈上新台阶,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生态函〔2021〕146号)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环办生态函〔2021〕353号)要求,开展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和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工作。规划编制应符合盐都区实际,明确生态文明建设目标,明确建设路径和任务;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应按照国家复核要求,对近3年盐都区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进展、成效及相关建设指标完成情况进行全面的总结自查。
二、工作内容及要求:
1、编制盐都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根据《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规划编制指南(试行)》(环办生态函〔2021〕146号)要求,结合盐都区实际,完成盐都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修编,形成规划文本、研究报告和图集,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专家评审。
2、编制盐都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自查材料
自查材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编制盐都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自查报告
主要包括:生态文明示范建设进展与成效,近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或情形符合情况,近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达标及改善情况,生态文明建设规划实施情况,存在问题与不足,下一阶段工作计划和建议。
编制盐都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台账资料
逐条对近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管理规程》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所列条件或情形符合情况,近3年《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建设指标》达标及改善情况进行分析,编制相关证明材料及必要的佐证材料。
三、项目成果:
1、盐都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文本、研究报告及图集;
2、盐都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自查报告;
3、盐都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复核台账资料。
四、服务周期:
2022年8月底完成生态文明建设规划编制并报送省生态环境厅,国家复核工作完成时限按照上级要求为准。
五、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30%;盐都区生态文明建设规划通过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的的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金额的40%;盐都区国家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通过复核后10个工作日内,再支付合同金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