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 标 需 求
一、项目背景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度,强化环评和排污许可证后管理,督促排污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确保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依证监管,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依照生态环境部《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三年行动计划(2021—2023)》《关于严惩弄虚作假提高环评质量的意见》、《关于优化小微企业项目环评工作的意见》、《关于加强规划环评质量监管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浙江省生态环境厅《浙江省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 年)》、丽水市生态环境局《环评与排污许可监管行动计划(2021—2023 年)》等文件要求,根据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要求委托第三方技术评估机构组织开展技术评估工作。
二、服务内容
1、开展400个以上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抽查
规划环评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规划环评是否为规划优化调整和实施提供合理支撑;规划环评结论及审查意见提出的准入要求、避让敏感区等优化调整建议及环保对策措施等落实情况,并对实施中已产生重大不良环境影响的规划依法进行核查,同步倒查报告书是否存在抄袭、重要内容缺失、基础资料严重失实甚至弄虚作假等质量问题。
建设项目抽查内容主要包括:已经开工在建的,重点检查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和措施是否同步实施,是否存在重大变动;已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重点检查环评文件及批复提出的各项生态环境保护措施和污染物区域削减替代等要求落实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自主验收。针对编制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重点检查是否存在擅自降低环评等级、 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是否存在建设项目位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法定禁止开发区域的违法行为。检查环评技术评估、审批中是否存在违规涉企收费。
2、250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和执行情况抽查
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和执行情况抽查内容: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动态更新排污单位清单,检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管理全覆盖情况,是否存在“应发未发”“应登未登”情况;检查管理类别分级准确性,是否存在发证类降为登记类、发证类重点管理降为简化管理等情况;检查排污许可证质量,包括执行标准、污染物种类、许可排放量及环境管理要求等规范性;对250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进行抽查,检查排污登记表质量情况。
3、开展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复核,每季度抽查上一季度批复环评的30%,提交复查打分表,及时反馈复查情况。
三、服务要求
(一)服务时间和具体要求
1、开展400个以上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抽查,以及250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和执行情况抽查。
(1)本项服务期限以所有项目评估服务完成为止。
(2)10月15日前完成全部持证排污单位2021年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提交率审核,并提交省厅总结报告。2022年11月底前完成全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内容规范性审核工作,并提交省厅审核表、总结报告。2023年6月底前完成全部排污许可证质量审核工作,组织实施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省厅质量审核表、整改报告、总结报告。
(3)2023年6月底前完成400个以上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以及批复落实情况抽查,提交抽查情况说明和报告。
2、开展市级及以下生态环境部门批复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质量复核,每季度抽查上一季度批复环评的30%,提交复查打分表,及时反馈复查情况。
(1)本项目服务合同期限以所有项目评估服务完成为止。
(2)承担在我市开展业务的环评机构的考核工作(每半年一次),每季一次对环评文本质量的抽检,环评业务培训(一年不少于一次)。
(二)项目人员要求
供应商应配备足够的人员投入本项目,成交后,可根据丽水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常驻丽水市生态环境局,便于及时响应评估咨询相关工作。
(三)其他要求
1、知识产权:评估报告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均属丽水市生态环境局。成交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留存,否则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和经济责任。未经招标单位书面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让和使用本项目成果。
2、资料档案及保密要求:
(1)成交人应当对全部作业情况建立完整的电子档案资料,在合同正常终止后全部移交给招标单位保管。
(2)与本项目有关的资料及数据中涉及国家保密的内容,均要求按照《国家保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3)成交人应遵守相关保密法律、法规,确保招标单位及项目建设方和环评技术文件编制方的信息安全。
四、付款方式
合同签订后,采购人自收到成交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70万元;2022年10月底前完成开展220个规划环评、建设项目环评及批复落实情况抽查,以及125家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核发和执行情况抽查,采购人自收到成交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100万元;项目完结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并收到成交人开具的正式发票后7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剩余款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