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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政策性扶企资金重点检查及日常业务核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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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编号:202208230000294657 发布时间:2022-08-23 文档页数:75页 所需下载券:10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政策性扶企资金重点检查及日常业务核查项目

采购内容及相关要求

一、项目说明:

本项目为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金融局政策性扶企资金重点检查及日常业务核查,共 1 个包。供应商须对所报内容全部响应,报价若有遗漏则视为对采购人让利,供应商均应免费提供。

二、项目需求:

(一)采购内容: 

 序号

部门单位名称

项目名称及评价类别

 项目基本情况

 

 1

 

财政金融局

 

政策性扶企资金重点检查及日常业务核查

2021 年度政策性扶企资金重点检查以及前一年查出问题“回头看”,并出具检查报告;2022 年 10 月-2023 年 10 月政策性扶企资金日常核查。以上预计业务量 1100 多笔。

(二)政策类专项资金检查要求:

按照《预算法》《会计法》《关于全面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烟开工〔2020〕28 号)等有关法律规定,运用科学、合理的方法,对照项目的实施和绩效,查找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中的薄弱环节,对财政支持资金的分配方式、管理流程、支出内容提出优化建议,按时提交检查报告。主要政策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创新型开发区扶持资金, 依据烟开〔2018〕30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及烟开经发科创〔2019〕

5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实施细则》;先进制造业发展扶持资金,依据烟开〔2018〕31 号《关于加快发展先进制造业的实施意见》;现代服务业发展扶持资金, 依据烟开〔2018〕32 号《关于全区促进现代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的实施意见》;外贸高质量发展、跨境电商扶持资金,依据《关于进一步促进外贸高质量发展的暂行办法》及《关于跨境电子商务产业发展暂行办法》;会展业发展扶持资金,依据烟开办〔2018〕46 号《关于促进全区会展业创新发展的意见》;金种子扶持资金,依据烟开办〔2019〕24 号《关于印发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及烟开人社〔2020〕44 号《关于印发烟台留学人员创业园区有关政策规定实施细则的通知》;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扶持资金,依据烟开经发科创〔2021〕48 号《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及《关于明确<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创新创业载体管理办法>适用范围的通知》;高层次人才购房及生活补贴资金,依据烟人社发〔2017〕8 号《关于落实<烟台市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6—2020 年)>有关人才引进政策的实施意见》,烟开〔2020〕48 号《山东自贸区烟台片区关于进一步激励人才创新创业的若干措施(试行)》, 烟委人组发〔2021〕2 号《烟台市加快吸引集聚青年人才来烟就业创业三年行动方案》及烟人组发〔2020〕4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人才集聚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金融业企业社会责任考核奖励资金,依据烟开办〔2020〕31 号《全区金融业社会责任考核办法》; 金融业发展扶持资金,依据烟开〔2016〕34 号《全区促进金融业发展若干扶持政策》; 企业挂牌上市扶持资金,依据烟开工〔2019〕25 号《关于推动全区金融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知识产权类资金,依据烟开办〔2021〕13 号《关于印发<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促进知识产权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烟开〔2018〕30 号《关于进一步加快创新型开发区建设的意见》,烟开〔2019〕20 号《关于实施标准化综合改革试点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实施方案》及烟开财〔2018〕28 号《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专利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与本项目相关的其他规定。

(三)项目部人员及成果要求:

1、项目部人员具体要求:

  • (1)项目部人员要求:为使项目按质、按量、按时、有序实施,本项目必须有一个完善且固定的项目实施小组及项目负责人,项目实施小组所投入成员获得的职称证书、注册类证书的搭配需合理,且其专业需与项目所涉及的内容相匹配,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详细列明参与本项目的人员名单并附上其详细资料,包括身份证及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简历等。项目组成员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调整,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由此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由成交供应商全部承担。须提供 1名工作人员按照采购人需求做好定补贴资金的日常核查和现场检查工作量累计约 30 个工作日,该人员须具备中级以上职称证书、2 年含)以上工作经验及其在本单位近 3 个月以来缴纳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提供技术支持服务和必要的设施设备。磋商时供应商须提供该人员的职称证书原件扫描件、本单位为其缴纳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须体现人员姓名) 及简历原件扫描件上传至电子评标系统并生成至电子响应文件中,未提供或提供的评委认可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 (2)供应商须具备健全的组织机构、配备齐全的人员结构、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严格的业务质量内控机制。
  • (3)供应商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遵守行业规范和准则, 品行良好。
  • (4)供应商须勤勉尽责、诚实信用,充分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独立完成服务工作,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业务再委托给其他机构。

(5)供应商须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遵守保密纪律,未经同意不得披露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接触到的和本项目相关的任何资料和文件及不对外公开的信息,供应商在服务期间及完成本次服务工作后对采购人承担一切保密义务,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作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任何目的使用,不得透露给第三方。以上保密规定如有违反,采购人有权追究成交供应商相关法律责任。

  • (6)成交供应商如与采购人交办的事务存在利害关系,应自行申请回避。
  • (7)在服务期间,采购人如发现成交供应商的工作人员专业能力较差或不能有效与采购人配合并履行其业务职责的,采购人有权要求更换成交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并相应扣减委托费用,直至终止合同并要求成交供应商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8)成交供应商的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沟通、调研和文字撰写能力,按照采购人需求独立完成相关业务。
  • (9)经调查核实,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可以对其提出警告、扣减委托费用、终止合同并取消其成交资格、向有管理权限的部门通报;

①评价报告有重大失误或质量低劣;

②因自身工作过失造成重大损失;

③未经允许私自向外透露项目有关情况或信息;

④供应商或其人员徇私舞弊,向被评价相关单位或个人索要财物;

⑤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2、成果提交要求:各项目的检查报告,纸质版:三份,电子版:一份。

三、项目风险承担及安全要求:

1、成交供应商在项目实施期间应制定项目安全实施管理措施,并严格遵守相关管理规定,成交供应商在项目服务过程中因管理不当、措施不当等因素或不按安全管理要求, 造成人员安全或财产损失事故的,其责任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采购人不承担责任。

2、项目实施期间,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在执行服务中造成他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3、项目实施期间,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采购人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4、项目实施期间,成交供应商的服务人员因执行本项目出现的伤亡,均由成交供应商负责,采购人不予承担任何责任。

注:1、供应商可提供相当于或优于以上服务要求的服务方案,同时填写技术方案及商务条款偏离表。

2、供应商所提供的服务应不存在任何权利上的瑕疵,保证采购人免受第三方提出的犯其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的起诉,其服务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 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侵权指控,供应商需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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