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一) 此份磋商内容及要求是磋商文件的一部分,包括所有条款的具体说明及技术要求,磋商供应商需在各自技术和商务占优势的基础上对本次采购服务进行报价。
(二) 现场踏勘:各磋商供应商于投标截止时间前自行到现场进行踏勘 ,以获取本次所需磋商的现场资料及数据,磋商供应商若未到现场踏勘,引起的一切后果均由其自行负责,由此造成报价的偏差均不予调整。
(三) ▲磋商供应商必须完成采购内容和合同(基本要求、价格和服务)规定义务,不允许只对部分内容进行报价。
(四) 本次项目服务的标准、规范,应符合国家有关条例及规范。
(五) 在磋商之前,磋商供应商须仔细阅读磋商文件,如发现有任何疑问、冲突或问题,磋商供应商须在答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机构提出。逾期采购机构不再作答复,有关风险及责任由磋商供应商自行承担。本项目执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
(六) 鼓励在采购活动中允许中小企业引入信用担保手段,为中小企业在投标(响应)保证、履约保证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鼓励中小企业依法合规通过政府采购合同融资。
二、 采购内容及要求
1. 采购内容:瑞安市东山街道建筑物拆除、环境卫生乱点综合整治服务(第三期),即各类违法违章建筑物拆除、房屋拆除及环境卫生综合乱点清理与整治等。
2. 采购清单见下表:
序号 |
投标品目 |
计量单位 |
备注 |
最高单价限价(人民币元) |
1 |
工人(含餐费、饮水、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交通费等) |
半天/人 |
|
180 |
2 |
工人(含餐费、饮水、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交通费等) |
全天/人 |
|
250 |
3 |
挖土机 |
台/半天 |
>350型 |
4300 |
4 |
挖土机 |
台/天 |
>350型 |
6000 |
5 |
挖土机 |
台/半天 |
220型<挖土机≤350型 |
2800 |
6 |
挖土机 |
台/天 |
220型<挖土机≤350型 |
4000 |
7 |
挖土机 |
台/半天 |
200型<挖土机≤220型 |
2500 |
8 |
挖土机 |
台/天 |
200型<挖土机≤220型 |
3500 |
9 |
挖土机 |
台/半天 |
120型<挖土机≤200型 |
2100 |
10 |
挖土机 |
台/天 |
120型<挖土机≤200型 |
3000 |
11 |
挖土机 |
台/半天 |
90型<挖土机≤120型 |
1800 |
12 |
挖土机 |
台/天 |
90型<挖土机≤120型 |
2500 |
13 |
长臂挖土机 |
台/半天 |
|
3600 |
14 |
长臂挖土机 |
台/天 |
|
5000 |
15 |
平板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
1300 |
16 |
平板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
1800 |
17 |
空压机 |
台/半天 |
|
700 |
18 |
空压机 |
台/天 |
|
1100 |
20 |
平板车短放空费(瑞安市市区)(包括挖机、平板车、驾驶员) |
辆/次 |
平板车≤120型(含作业所需机械、设备) |
1200 |
21 |
平板车短放空费(瑞安市市区)(包括挖机、平板车、驾驶员) |
辆/次 |
120型<平板车≤220型(含作业所需机械、设备) |
1600 |
22 |
平板车短放空费(瑞安市市区)(包括挖机、平板车、驾驶员) |
辆/次 |
220型<平板车≤350型(含作业所需机械、设备) |
2000 |
23 |
炮头机 |
台/半天 |
炮头机≤200型 |
3300 |
炮头机 |
台/天 |
炮头机≤200型 |
4600 |
|
炮头机 |
台/半天 |
200型<炮头机≤220型 |
3600 |
|
炮头机 |
台/天 |
200型<炮头机≤220型 |
5000 |
|
炮头机 |
台/半天 |
220型<炮头机≤350型 |
3900 |
|
炮头机 |
台/天 |
220型<炮头机≤350型 |
5500 |
|
24 |
风割机(含工人) |
台/次 |
|
800 |
25 |
大客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35人及以上 |
900 |
26 |
中巴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21-34人 |
750 |
27 |
中巴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12-20人 |
650 |
28 |
中巴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8-11人 |
550 |
29 |
中巴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7人及以下 |
400 |
30 |
登高作业车辆(含驾驶员) |
辆/次 |
|
1600 |
31 |
吊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8吨 |
1500 |
吊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8吨 |
2100 |
|
吊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25吨 |
2300 |
|
吊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25吨 |
3300 |
|
吊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50吨 |
3200 |
|
吊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50吨 |
4500 |
|
吊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75吨 |
4600 |
|
吊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75吨 |
6500 |
|
吊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100吨 |
6800 |
|
吊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100吨 |
9500 |
|
32 |
铲车(含驾驶员)(大) |
辆/半天 |
≥50型 |
1900 |
铲车(含驾驶员)(大) |
辆/天 |
≥50型 |
2700 |
|
铲车(含驾驶员)(小) |
辆/半天 |
<50型 |
1600 |
|
铲车(含驾驶员)(小) |
辆/天 |
<50型 |
2300 |
|
33 |
电锯(含人工) |
台/天 |
|
450 |
34 |
割草机 |
台/天 |
|
350 |
35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货车≤0.5吨 |
400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货车≤0.5吨 |
600 |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0.5吨<货车≤1吨 |
500 |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0.5吨<货车≤1吨 |
700 |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1吨<货车≤3吨 |
550 |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1吨<货车≤3吨 |
800 |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3吨<货车≤5吨 |
700 |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3吨<货车≤5吨 |
1000 |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5吨<货车≤10吨 |
800 |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5吨<货车≤10吨 |
1200 |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10吨<货车 |
1000 |
|
货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10吨<货车 |
1400 |
|
36 |
工程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后四轮 |
800 |
工程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后四轮 |
1200 |
|
工程车(含驾驶员) |
辆/半天 |
后八轮 |
900 |
|
工程车(含驾驶员) |
辆/天 |
后八轮 |
1300 |
人员服务费计算方式(指上述清单序号1、2):当日服务时间小于等于5个小时的按半日计算,当日服务时间大于5个小时但小于等于8个小时的按全日计算。当日服务时间(午休及午餐时间不计入服务时间)大于8小时的,每超过1小时,超出部分按全日价*12.5%计算(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取)。
设备服务费计算方式:上述清单中设备(车辆、机械)当日使用时间小于等于5个小时的按半日计算,超过5小时按全日计算,设备服务费已包括了设备使用费、操作人员人工费、燃油费、设备耗损费、保险费等设备使用有关的一切费用。
1) 磋商供应商的报价按招标文件提出的采购清单实行固定综合单价报表,固定综合单价包括工人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社保、意外保险、工伤费、教育培训费及处理一切伤亡事故、机械设备损耗费与折旧费、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的交通费、餐费、管理费用、企业应缴税金和应得利润、应急、物价因素等完成合同所需的一切本身和不可所缺的所有工作开支、政策性文件规定及合同包含的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全部费用组成。
2) 磋商供应商的报价应为承包完成本次项目需完成全部工作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并承担一切风险责任。磋商供应商应结合本项目特点,市场行情及磋商供应商自身的技术,管理水平,竞争能力,确定最终报价。
3) 磋商供应商承诺在承包服务期内,各项中标综合单价不变,并按采购人要求及及时提供每次服务所需的各种人员、人数及性能良好的车辆机械设备,无条件接受采购人安排。
4) 本次招标的采购清单为采购人日常所需的服务。在接到采购人通知后,成交供应商应积极配合采购人做好前期现场踏勘工作,并列出当次拆除工作预计需要使用的人员、车、机械,由采购人最终讨论确定,所需人员、车、机械必须送达到采购人指定服务地点,其费用由供应商承担并包含在投标单价中。
5) 服务起始计算时间以人员(车辆、机械)到达采购人指定地点起至采购人宣布拆违工作结束止。
6) 如采购人需要多名工人(3人以上)的,成交供应商必须指定一名具体负责人,采购人的指挥。
7) 磋商供应商承诺自承包服务期内,在执行事务过程中,加强消除现场风险隐患,全力确保现场安全,并做好保密工作。
8) 成交供应商应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半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采购人若遇特殊情况取消此次活动,因此次活动产生的派遣出勤车辆费用(放空费)采购人予以支付。
9) 本项目所有费用均已包含在供应商对拆违服务采购清单的报价中,不再额外补贴任何特殊时间段和夜班费。
10) 本次投标品目采购人已设最高单价限价,各磋商供应商在采购人设定的最高单价限价的基础上根据企业自身实力及市场行情自行填报下浮率,不同投标品目要求填报统一的下浮率(即所有投标品目的下浮率均相同),否则其报价无效并作无效标处理。投标下浮率保留二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例如11.11%)
11)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最终结算以采购人确认的上月实际发生的服务内容,结合相应的中标综合单价予以结算。合同单价=最高单价限价*(1—中标下浮率)(合同单价四舍五入取整)
四、 监督管理
1. 如服务人员存在打架斗殴的情况,扣除当次总服务费的50%;
2. 如服务人员未穿着佩戴安全帽等相关安全保护装束,扣除当次总服务费的30%;
3. 如服务人员未穿着统一的制服或穿着制服衣冠不整,扣除当次总服务费的30%;
4. 如服务人员存在偷懒、消极怠工等情况,经下属办事处人员核实的,扣除当次总服务费的50%;
5. 如服务人员存在偷懒、消极怠工等情况,扣除当次总服务费的30%;
6. 如发现服务人员存在不文明行为,扣除当次总服务费的30%;
7. 如服务人员未在指定时间到达指定地点,扣除当次总服务费的50%;
8. 如服务人员不按现场规定执行的,扣除当次总服务费的50%;
9. 如未按采购人要求的人数指派服务人员及车辆设备的,根据具体违规情况,扣除当次总服务费的20~100%;
10. 如服务未达到采购人的各项要求或出现违法违规等行动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赔偿采购人相应的损失;
11. 如出现包括但不限于以上的行为,引起恶劣社会影响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赔偿采购人相应的损失。
12. 最终以签订合同约定的监督管理制度为准。
五、 其他说明
1. 响应时间:接到采购人通知后在半小时内作出响应,并在指定时间到达现场;
2. 服务人员需穿着统一的制服,该费用由供应商承担。
3. 承包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年;若成交供应商服务未达到采购人的各项要求或有违约行为,采购人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4. 本项目为单价合同,如服务期限未到,财政预算价已支付完毕,合同生效至本次财政预算价支付完毕止;如服务期限已到,财政预算价未使用完,则合同生效至本项目服务期限完毕止。
5. 成交供应商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的事故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及后果,成交供应商服务人员的人身安全由成交供应商负责。成交供应商应为服务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及与项目服务有关的一切保险。凡在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均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
六、 付款方式
1. 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成交供应商以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形式向采购人提供财政预算价1%的履约担保。
(1) 采用银行转账/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支付的,服务期满后十个工作日内全部退还履约担保。
(2) 采用银行、保险公司出具的保函支付的,保函应满足以下几个条件:①为见索即付:即在成交供应商没有实施合同或者未履行合同义务时,采购人不需要出具任何证明和理由,只要看到成交供应商违约,就可对保函进行收兑;②保函期限: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履约完毕之日止;③如果由于服务期限延误或银行、保险公司要求分期出具保函的,则在前一份保函有效期满之日2个月前必须重新出具相同内容的保函)。
2. 在合同签订生效以及具备实施条件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财政预算价的20%。在支付第一期服务款时一次性扣回预付款,如不足抵扣的,则在下期款支付时扣回不足抵扣部分。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人可不适用前述规定。采购人根据项目特点等情况,决定要求供应商提交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或其他担保措施。(浙财采监[2022]3号文件)
3. 本项目采用固定单价合同,最终结算以采购人确认的实际发生的服务内容,结合相应的中标综合单价予以结算,按月付费,即每次服务结束验收合格后的次月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付清上月服务费(相关罚款从当月服务费中直接扣除)。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国家规定的100%的税收发票及无条件按采购人要求提供费用结算所需的相关书面材料。
注:对于满足合同约定支付条件的,采购人自收到发票后15个日历天内将资金支付到合同约定的成交供应商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