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背景
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负责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依法核发机动车号牌。因机动车号牌是准予机动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法定标志,核发的机动车号牌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和《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等国家强制标准的各项要求。为保证各类机动车号牌的正常发放需对机动车号牌制作服务项目进行采购。需要制作机动车号牌约60.74万副(面),项目预算3420万元。号牌数量为预估数,最终结算时,以实际发生数量为准。
本项目属于工业
二、采购数量
序号 |
采购项名称 |
数量 |
需求条款 |
1 |
大型汽车号牌 |
29000副 |
制作的机动车号牌必须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和《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
2 |
大型新能源汽车号牌 |
1000副 |
制作的机动车号牌必须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和《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
3 |
小型汽车号牌 |
455000副 |
制作的机动车号牌必须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和《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
4 |
小型新能源汽车号牌 |
100000副 |
制作的机动车号牌必须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和《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
5 |
低速车号牌 |
200副 |
制作的机动车号牌必须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和《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
6 |
挂车号牌 |
20000面 |
制作的机动车号牌必须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和《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
7 |
摩托车号牌 |
2200面 |
制作的机动车号牌必须符合公共安全行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和《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行业标准的各项要求。 |
合同最终结算价款以实际完成牌照数量乘以中标单价据实结算,结算总金额不超中标总价。
三、具体要求
1、 本项目不得转包、分包。
2、 中标供应商须在天津市范围内建立厂房、设立符合《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标准要求的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用以生产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及成品,且规模与生产能力能够满足天津市机动车号牌需求。
3、中标供应商根据《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所建厂房在建设前须通过环保审核并取得环评报告。
4、目前,天津市范围内现已经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三个号牌制作点,具体地址为:
津东分所制作点 天津市东丽区津塘公路三号桥北侧
津南分所制作点 天津市津南区津港公路与二八路交口
空港制作点 天津市东丽区空港经济区汽车园中路8号
中标供应商应继续运营上述号牌制作点,或在其附近新建3个号牌制作点投入本项目服务,以保证全市范围内号牌发放供应及缩短用户号牌领取半径和时间,号牌制作点的建设与建立须符合《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的标准要求,须与机动车号牌制作中心同时投产,且规模与生产及发放能力能够满足需求,每个号牌制作点人员配置不少于两人。
5、 中标供应商须在生产前,提供经公安部委托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合格成品检测报告(提供公安部交通安全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出具的有效期内检测报告复印件),时限要求:合同签订后50日内提供。
6、 机动车号牌制作设备和软件系统,普通设备和软件系统可以自行购置(配置),公安部许可购置的部分设备和软件系统(如签注设备、防伪字模等),必须在公安部指定的生产厂商处购买并备案,否则视为该中标单位违约,并没收其履约保证金。设备最低要求:
自动化半成品生产线(具备定位落料功能) 1条
自动丝印设备生产线 1条
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 3台
智能冲压设备 7台
烫印设备(连接生产系统) 3台
号牌销毁设备(连接生产系统) 1台
环保设备 1套
自动擦字机、号牌封装比对纠错系统等(如不配置,须配备足够的技术人员)。
7、 机动车号牌制作人员须满足生产需要。人员最低要求:
半成品生产线、丝印工序人员 4人
生产序列标识签注工序人员 4人
冲压工序人员 7人
烫印工序人员 5人
擦字工序(有自动设备) 5人
擦字工序(无自动设备) 10人
封装工序(有比对纠错系统) 5人
封装工序(人工比对纠错封装) 10人
配送 3人
质检 3人
仓库管理(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2人
号牌生产系统管理员 1人
安全员、环保管理人员 1人
号牌制作属性认定人员 2人
8、 出厂检验:每批次产品均应进行100%出厂检验。出厂检验
由生产单位的质检部门依据国家标准进行,号牌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字符暗记、生产序列标识和外观检查。半成品出厂检验项目至少应包括生产序列标识和外观检查。如果有产品出现一项或一项以上测试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判定该批产品出厂检验不合格,不应出厂。出厂检验出现不合格时,应对不合格批次进行100%重复出厂检验,复验合格的产品才能出厂。对于不合格的产品,应在机动车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进行不合格品登记,并进行不合格品处理。
9、 包装方法:
半成品包装应满足:(1)半成品之间,有反光膜的一面使用离型纸隔离;(2)整包装采用防潮纸板箱或木箱加封包装,内有检验合格证及装箱单。
号牌包装应满足:(1)金属材料号牌每一副号牌装入一个包装袋,每片号牌正面向外;(2)包装袋应采用100%生物降解材料包装,且使用符合GB/T 38082-2019 规定的降解塑料;(3)号牌的整包装应采用防潮纸板箱或木箱加封包装,箱内应有检验合格证及装箱单。
10、中标供应商须在采购人指定地点提供机动车号牌免费安装、拆卸服务。
12、售后服务:本次招标的所有货物须有质量承诺保证书,中标供应商须承诺生产时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8)、《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2)、《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GA 666)、《机动车号牌用烫印膜》(GA/T 1083)、《一般工业用铝及铝合金板、带材 》(GB/T3880.1和GB/T3880.2)有关技术标准规定;号牌成品质保期为6年,质保期自号牌交付之日起开始计算。货物到达用户所在地,如发现数量不足,货物各项质量标准、使用要求达不到招标文件的要求,采购人有权选择退货、换货、补足,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13、中标供应商须免费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响应,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1小时,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4小时。
14、验收标准和验收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2018)及《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标准进行验收。
15、采购人将不定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8)及《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等标准对中标供应商进行监管。
16、采购人将给予中标供应商60天建设期(合同签订之日起算),中标供应商在生产前必须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 36-2018)及《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的相关规定,采购人有权对生产地点进行验收和监管。本项目合同签订后60日内,提供合法有效的机动车号牌且能满足市场需求。
17、在合同有效期内,如遇相关行业标准政策调整(行业标准内容包含但不仅限于产品的规格样式、质量要求、生产场地、生产设备、生产管理系统、产品配送系统),应保证满足最新行业标准需求(供应商报价应包含此部分)。
18、根据《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5.6.i)规定,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销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回的号牌。
19、根据《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5.6.j)规定,负责认定号牌的制作属性,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号牌真伪。
20、采购人如认为交付的产品与样品质量不符或存有疑问,有权将中标供应商提供的货物交由有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质量检测,检测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如检测不达标的,采购人有权拒收,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中标供应商承担,采购人有权追索。
三、号牌制作中心要求
符合《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有关要求。号牌制作中心:负责制作机动车号牌半成品的机构,也可使用机动车号牌半成品制作机动车号牌成品。
(一)场地要求
1、一般要求
应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封闭。应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仓储区、检验区、计算机房,且生产区和仓储区应相对独立。
2、生产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面积应能满足生产需求,应不少于1000㎡ ;
b) 辊涂、丝印、擦字等区域应与其他区域隔离或封闭;
c) 生产车间的环境温度应保持在 20℃~30℃,相对湿度应保持在 30%~50%
3、仓储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仓储区与其他区有物理隔离措施,能有效防止非法获取;
b) 面积应满足原材料、半成品、成品和废品的分区存放;
c) 号牌半成品或成品仓储区温度低于 30℃,相对湿度不大于 60%,远离热源
d) 号牌半成品、成品、废品应分区存放;
e) 危化品的仓储应符合GB15603的规定。
4、检验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面积应能满足检验需求;
b) 环境应能满足检验需求;
c) 与其他区域隔离。
5、计算机房要求:应符合GB50174中C 级机房的规定。
(二)设备要求
1、 号牌半成品制作应配备以下设备:
a) 自动化半成品生产线;
b) 自动丝印设备或辊涂设备;
c) 生产序列标识专用签注设备;
d) 粉碎机或剪裁设备。
2、 号牌成品制作应配备以下设备:
a) 智能冲压设备;
b) 防伪专用模具;
c) 辊涂设备或烫印设备;
d) 粉碎机或剪裁设备。
3、 质量检验应配备以下设备:
a) 厚度检测设备;
b) 反光膜抗冲压性能检测设备;
c) 抗溶剂性能检测设备;
d) 色度性能检测设备。
(三)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应使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
b)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
c) 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
d) 应有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运行维护;
e) 系统应与北京时间同步;
f)号牌相关的备案登记、订购发放、生产过程信息受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控制;
g)不得擅自修改和删除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数据,数据维护应按照《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运行管理规定》的要求执行。
(四)安全要求
生产区、仓储区和计算机房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
a) 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
b) 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
(五)制作管理制度要求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a) 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
b) 防伪材料管理制度;
c) 防伪设备管理制度;
d) 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
e) 半成品管理制度;
f) 成品管理制度;
g) 废品管理制度;
h) 库房管理制度;
j) 半成品/成品检验制度;
k) 安全物流管理制度。
(六)工作要求
号牌制作中心的工作要求包括:
a)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金属材料号牌生产管理子系统的建设、应用和运行维护;
b)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半成品、成品的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
c)号牌成品交付前应完成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生产序列号的采集并上传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d) 应制定号牌制作工艺手册并执行;
e) 为号牌制作点的正常运行提供技术支持;
f) 负责收回号牌制作点的不合格品,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后统一销毁;
g) 应对号牌制作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
h) 按规定报送号牌制作有关情况;
j)负责认定号牌的制作属性,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鉴定号牌真伪;
k)接受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委托,监管本省(区、市)内号牌制作点。
四、号牌制作点要求
(一)场地要求
1、场地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有固定专用场所,且相对独立、安全;
b) 至少设置有生产区、保管区和发放区,且生产区和保管区相对独立;
c) 面积大于30㎡。
(二)设备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智能冲压设备;
b) 防伪专用模具;
c) 制作小型汽车号牌和轻便摩托车号牌以外号牌的,应配备烫印设备。
(三)信息系统使用要求
应使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且符合以下要求:
a)应有公安信息通信网或专用局域网;
b)部署在公安信息通信网的,应符合《公安信息通信网联网设备及应用系统注册管理办法》的要求;部署在专用局域网的,应通过公安网边界接入平台与公安信息通信网相连接;
c)系统应符合GA/T1135的规定,硬件配置应满足系统运行的要求;
d)指定专人负责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用户名和密码的管理、定期更新和日常登录。
(四)安全要求
a) 生产区和保管区的安全设施应正常运行,且符合以下要求:
b) 应有联网的视频监控系统,系统应符合GB/T28181的规定;
c)出入应有指纹识别系统或其他生物特征识别系统。
(五)制作管理制度要求
应建立并执行以下制度:
a)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使用制度;
b) 防伪专用模具管理制度;
c) 半成品管理制度;
d) 成品管理制度;
e) 废品管理制度。
(六)工作要求
对号牌制作点的工作要求包括:
a)按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订购号牌半成品;
b)按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的订购计划组织号牌成品制作,保证质量并及时交付;
c)号牌成品交付前应完成机动车登记编号和生产序列号的采集并上传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d)不合格的号牌半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
e)不合格的号牌成品,应在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内录入机动车登记编号和号牌生产序列号,并退回规定的号牌制作中心。
五、监管内容
(一)号牌制作中心监管内容:
1、号牌制作条件
通过现场检查,监管以下事项:
d)管理制度是否与《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 中的5.5要求一致。
2、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并核对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监管以下事项:
3、原材料供应方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与台帐和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核对,监管以下事项:
a)按照 GA666 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查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b)按照 GB/T3880.1 和 GB/T3880.2 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查铝板材质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c)采用烫印工艺的,按照GA/T1083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查烫印膜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d)检查机动车号牌用反光膜供应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完整性,文件资料中是否明确了与号牌制作工艺相适应的烫印膜、烫印设备、油墨等的品牌型号和工艺参数,是否提供了号牌质量担保。
4、原材料验收与半成品和成品检验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监管以下事项:
a)检查原材料的验收检验记录,核对内容是否符合原材料采购验收制度的相关规定;
b)检查号牌半成品或成品的出厂检验记录,核对内容是否符合半成品/成品检验制度的相关规定;
c)检查检验设备的校准或检定记录和状态标签,核对记录和状态标签的内容是否一致,设备是否在有效期内运行。
5、号牌制作过程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以下事项:
6、号牌制作数量
通过台帐和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或现场实物盘点,监管以下事项:
7、号牌制作质量
通过现场检查抽样,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以下事项:a)按照GA36规定的检测项目,检查号牌成品或半成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查看检测报告的号牌种类是否与制作的号牌种类一致;
b)每半年现场抽样送检 1 次。随机抽取小型汽车号牌在内的两类号牌成品或半成品各 1 副,封样后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测。对检测不合格的号牌制作中心应增加不定期封样送检。检测项目至少包括GA36 规定的外观、色度性能、逆反射性能、抗溶剂性能和抗风沙性能。
8、出入库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以下事项:
a)检查是否录入号牌半成品、成品、防伪材料和防伪专用模具等出入库信息;
b)检查留存的出入库凭证是否有保管人和领用人共同签字。
9、废品处理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检查生产过程中的不合格品、超过质保期的防伪材料或号牌半成品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销毁的号牌等废品,监管以下事项:
(二)号牌制作点监管内容:
1、号牌制作条件
通过现场检查,监管以下事项:
a)场地是否与《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 1287—2016中的6.1要求一致
d)管理制度是否与《机动车号牌监制规范》GA/T1287—2016 中的6.5要求一致
2、信息系统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并核对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监管以下事项:
3、半成品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与台帐和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中信息核对,监管以下事项:
4、防伪专用模具使用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监管以下事项:
5、号牌制作数量与质量
通过台帐和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核查或现场实物盘点和抽样,监管以下事项:
a)检查号牌制作数量是否与系统下达的订购任务一致;
b)检查号牌出库数量是否与系统下达的订购任务一致
6、 废品处理情况
通过现场检查,查看台帐和检索号牌管理信息系统,检查不合格的半成品和成品等废品,监管以下事项:
六、监管周期和方法
按规定对号牌制作单位现场检查每6个月不少于 1次;按规定每半年应对号牌制作中心和不少于25%的号牌制作点的成品或半成品抽样送检。
七、违规处置
(一)采购人进行监管时,发现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视情暂停订购其制作的号牌半成品或号牌成品,待改进后恢复,并将违规情形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对于涉及号牌质量问题等,责令号牌制作单位封存同批次库存号牌半成品或号牌成品、免费更换已发放号牌,采购人将取消有质量问题的号牌所使用的机动车用反光膜的备案,并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二) 采购人进行监管时,发现存在以下违规情形的,停止订购其制作的号牌半成品或号牌成品,由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另行确定其他备案的号牌制作单位制作,并将违规情形录入号牌管理信息系统:
a)号牌制作单位私自转让号牌订单,委托其他单位制作号牌半成品或成品的;
b)号牌制作单位私自制作或发放号牌管理信息系统下达的订购计划以外号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