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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基层公务出行新能源汽车租用服务采购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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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0发布 5页 文档编号:202210100000304675 需下载券:10
滁州市基层公务出行新能源汽车租用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为进一步做好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地方公务用车平台建设的通知》(发改电〔2016〕756号)、《关于完善配套政策持续巩固公车改革成果的通知》(发改电〔2016〕75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公车改革财政配套制度的通知》(财办行〔2018〕128号)和省管局、省发改委、省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印发<安徽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皖管〔2020〕15号)有关文件精神,推广租赁新能源汽车保障公务出行,切实降低公务用车运行费用,实现规范、高效、透明、节约及创新的公务出行保障模式。因此,为解决滁州市市直部门公务车辆不足和基层公务出行保障能力不足的矛盾,拟选择1家新能源汽车租赁服务供应商作为滁州市基层公务出行新能源汽车定点租赁服务企业。

本次租赁的是7座(含)以下小车,本次租车中标人无须提供驾驶员。

     采购方不保证中标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新能源分时租赁的业务量。

二、采购服务要求

 1、服务对象

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对象主要是:滁州市市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各县(市、区)直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含乡镇、街道)等。

2、服务范围

车辆使用范围:仅限公务出行,出行范围不作限制。

3、服务要求

3.1、投标人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维护用车单位的利益,全面履行投标响应和承诺,优先服务用车单位,确保服务质量。

3.2、投标人针对本项目须提供新能源汽车,提供的所有新能源汽车须为投标人自有车辆,并在当地上牌,当地纳税。所有车辆购置价格不低于8万元,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租用期间新能源汽车实际纯电续航里程不得低于300公里。(在上一个服务周期结束后,原中标人如继续中标,用车单位评估分时租赁期满的车辆车况良好,可继续使用,续租费用降幅不得低于15%。)

3.3、投标人须提供新能源汽车、7kW智能充电桩安装等,并负责维护和使用培训,用车单位需布线至智能充电桩安装指定位置,充电桩运维费用及车辆充电电费由用车单位支付。服务到期后智能充电桩产权归用车单位。(如用车单位有直流快充桩需要,自行支付建设费用)

3.4、在租赁服务期内,除国家规定的必保险种,投标人须额外为提供的车辆投保,投保应包括机动车损失险(含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损险、发动机涉水险、自然损失险和相应不计免赔等)、第三者责任险(含无法找到第三方险和不计免赔)、驾驶人员及乘坐人员意外险,险种明确并承担全部保险费用,用车单位承租的车辆发生保险事故时,中标人须协助索赔事宜。

3.5、省机关事务管局已组织平台服务方开发全省基层公务出行保障服务平台。中标人须在采购方的协助下,与平台服务方对接,搭建滁州市社会化租赁平台,提供的所有车辆须安装符合规定的、具备数据加密的北斗卫星定位装置,车辆位置、轨迹、累计里程、车辆报警等数据能够及时与滁州市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平台对接,接入“滁州市公务用车信息管理服务平台”,纳入“全省一张网”统一监管,接受市、县公务用车主管部门监管,由此产生的平台开发费和数据运行费由中标人承担。中标后投放车辆10个工作日内完成平台数据对接,如不能按期接入,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提供承诺函)

3.6、采购方已建设完成滁州市公务用车充电服务运营监管平台,中标人需将智能充电桩相关数据接入滁州市公务用车充电服务运营监管平台,提供充电站(桩)位置数据、充电桩实时状态数据、充电过程数据(包括充电中实时电流、实时电压、实时充电功率、实时充电电量等)及车辆历史充电订单数据等充电桩服务数据,接受车管部门监管并按照有关规定提供服务。通过接入基层公务出行保障平台实现充电车辆权限管理、充电人员权限管理、用车人扫码充电、车辆充电订单统计等公务车辆充电管理;通过公务用车充电服务运营监管平台实现服务电站日常运营、运维管理(包括电站营业信息管理、充电计费标准管理、充电桩告警运维管理等)及对服务电站日常监督管理(包括各区域分布监控、充电数据监控、充电桩状态监控等),由此产生的平台开发费和数据运行费由中标单位承担。

3.7、中标人须提供上门服务,确保全天候服务响应。服务内容包含对车辆使用、平台操作培训、充电桩常规使用操作、安全知识、驾驶员安全教育等,相关服务内容可以向平台服务方在线咨询。在提供服务期内因车辆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行驶时,本市内须在24小时之内协助解决或调换车辆,外地可协商救援,确保正常的公务出行。

3.8、投标人在中标后须将提供服务的车辆、人员详细情况报采购人进行备案,在服务过程中如有调整须向采购人重新备案,不得使用投标人自有新能源汽车之外的其他任何车辆提供租赁服务。服务人员应挂牌上岗,主动向用车单位出示车辆行驶证、商业保险单等证明材料,以便核实,用车单位应拒绝非备案车辆为其提供服务。

3.9、投标人在基本服务质量要求外,须就车辆服务创新、服务质量标准化、应急方案、服务监督等方面提出服务承诺。

3.10、投标人须提供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服务的标准体系建设,为基层公务出行租赁机构的服务和管理提供规范和指引,提升租赁企业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为公务出行提供可靠保障。租赁车辆停放在分时用车单位规定地点,充电桩安装在分时用车单位指定地点,一辆车配备一个相应型号的7kW智能充电桩。

3.11、新能源汽车年审费、保险费及相关税金,保养手册要求的正常车辆保养、保险理赔范围的车辆维修和配件正常老化更换等日常维修由中标人承担。充电费、过路过桥费、洗车费、停车费、标识喷涂费、简单装饰费等费用由用车单位支付。

4、监管要求

4.1、采购人对中标人承诺和实际提供的服务等相关的事项进行日常考核、监督检查和管理。

4.2、采购人对中标人承诺的综合费率、服务承诺等履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也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市场价格以暗访等形式收集数据,作为对中标人履约情况监督考核的依据,据此追究中标人的违约责任或者作为考核依据。

4.3、如用车单位对中标人提供的服务质量等问题进行投诉,采购人有权进行核查,如情况属实可要求中标人及时消除影响、弥补损失。

4.4、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出现下列违约行为之一的,经调查属实,给予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取消车辆租赁服务资格。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1)无正当理由拒绝按合同承诺服务用车单位的;

(2)超过合同规定价格收费的;

(3)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的;

(4)实际出租车辆与租赁合同、结算明细单中填写车辆不符的;

(5)被用车单位投诉并经查证属实的;

(6)不履行招标文件中承诺的服务的;

(7)不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采购人综合考核评定、监督检查及管理的;

(8)违反合同规定的其他事项。

4.5、服务期内综合考核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4.6、采购人有权在媒体上公布对中标人考核、监督检查及履行合同的情况。

4.7、车辆在运营中必须符合国家、安徽省、滁州市 关于车辆租赁的强制性规定,否则有权拒绝其提供服务。

5、其他要求

5.1、中标价(统一折扣率)仅为各中标人提供租赁服务的最高限价,在运营服务期内,中标人可根据实际与具体用车单位在最高限价下协商租赁价格,并签订具体合同。

6、车辆规格及对应的租赁最高限价

序号

车辆规格

日租价

1年期月租金

2年期月租金

3年期月租金

 

(按市场指导价计)

 

 

 

 

1

18-25万

400

8100

7400

6700

2

16-18万

350

7200

6500

6000

3

14-16万

300

6300

5900

5400

4

12-14万

250

5900

5400

5000

5

10-12万

230

5400

5000

4500

6

8-10万

200

5000

4500

4000

以上价格为各类车租赁服务最高限价,投标人在以上价格基础上报出统一折扣率。

投标人应考虑租赁服务期限内相关报价风险,租赁服务期限内单价不变。事故车辆出险由投标人负责,交通违章由驾驶人负责。

中标人的中标报价是市直单位社会化车辆租赁服务的最高限价,市直单位也可与中标人在最高限价下协商价格并签订合同,费用的支付由用车单位和中标人签订合同后,依据双方合同约定实施。

重大公务活动,有特殊要求的,租赁价格可适当上浮,上浮幅度不得超过中标报价的20%,具体由租赁双方协商解决,不得再收取超时费。

三、租赁服务有效期及考核管理

租赁服务有效期为三年,实行一年一考核,根据附件《新能源汽车分时租赁定点租赁公司考核暂行办法》在服务期内,随机从每个县(市、区)抽取部分单位,进行评价,如发现问题,采购方责令整改,期限内整改不到位,则取消分时租赁服务资格。

附件:

新能源汽车定点租赁公司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新能源汽车定点租赁企业的考核监管,提高其履约能力和服务质量,根据我市用车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机关事务管理处组织考核工作,考核对象为中标的滁州市新能源汽车定点租赁公司,考核时间为合同续签日期前1个月内。

第三条 考核内容主要从管理制度、运维服务、承诺服务、信息化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考核细则详见附件,相关考核指标及分值可根据实际租赁情况适当调整。

第四条 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100分。根据表中各项评分标准依次减分,以各租赁公司提供的相关台账和各用车单位的年度投诉情况为评分依据,形成考核得分。

第五条 租赁公司违反合同约定,经调查属实,视情给予书面警告、限期整改等处罚。租赁公司存在擅自提供非公司车辆用于租赁、超过合同规定价格收费、提供虚假发票、保险单、考核得分低于70分等情况,取消车辆租赁服务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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