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内容与技术需求
根据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明传【2021】2号《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办公室关于推进纸质卷宗数据化工作的通知》、《浙江法院全面推进无纸化办案实施方案》(浙高法〔2020〕33号)的要求完成慈溪法院全部旧存已归档公安卷档案的扫描、编目、归目,纸质卷宗归档整理等服务。
(二)项目总体要求
1、中标供应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实施各项工作,负责对公安卷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服务。包括公安档案的扫描、修图、编目、上传、归目等工作。
2、慈溪市人民法院免费提供场地、水电、粘贴纸、档案封面(其他设施中标供应商自备)。
3、慈溪市人民法院不提供档案扫描所需的任何相应设备和数字化加工软件,所有扫描加工的硬件、软件设备均由中标供应商提供。
(三)人员要求
1、人员配置:按实际工作量需要分配相应人数。
2、要求项目实施负责人常驻慈溪市人民法院,加工期间项目实施负责人不得随意更换,若确需更换须征得慈溪市人民法院同意,同时应避免其他加工人员频繁调动,确保人员稳定性,其他员工人员调动需知会慈溪市人民法院。
3、发生岗位人员缺失的,应当有人替班并及时补足。
4、服务人员有良好职业道德和保密意识,服从慈溪法院的管理,包括作息时间、节假日安排、工作安排、规章制度等。中标供应商需签订并遵守《慈溪市人民法院档案数字化加工及无纸化办案辅助服务管理条例》。
(四)进度要求
本项目主要是对慈溪市人民法院的公安卷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总体工作分三个阶段,工作进度要求如下:2022年底需完成2010年以来公安卷档案三分之一约210万页的数字化加工并提交采购人验收合格;2023年底需完成2010年以来公安卷档案剩余三分之二约420万页的数字化加工并提交采购人验收合格;2024年底完成1950年至2010年公安卷档案约240万页的数字化加工等全部工作并提交采购人验收合格。
(五)数字化加工质量要求
一、拆卷:
1.检查案卷的完整性,是否有缺页、漏页、错编现象,正、副卷标注是否正确,封面、封底是否填写清楚。拆卷时应注意保护档案不受损害。对于有不符合案卷完整性要求的,要即时退还档案室或移送扫描的业务部门。
2.将案卷内页逐一分开,对特殊页(如双面有页码,需做合页)做出标识提醒扫描人员注意。
3.注明每卷案卷(包括正副卷)的页数及其他的特殊情况。
二、扫描:
1.根据数据交换规则设置扫描影像的输出存放位置。
2.对于封面、内页、手写诉状或是发票等各类不同证据材料,需用不同的比例或是扫描方法进行扫描。
3.将扫描页数和拆卷人所注明的页数核对,确保不能重扫、漏扫、多扫,同时要确保案卷的清晰度。
4.区分同一案卷中的扫描件和非扫描件,其中普发性文件区分的原则是:无关的、重份的文件要剔除,附着在文件上的处理单等小纸片需扫描。诉讼档案案卷中的内容均需扫描。
5.页面为黑白两色,且字迹清晰,不带插图的档案,通常采用黑白二值模式扫描;页面为黑白两色,但字迹清晰度差或带有插图的档案,以及页面为多色文字的档案,采用灰度模式扫描;页面中有红头、印章或插有黑白、彩色照片及彩色插图的档案,采用全彩模式进行扫描。
6.在保证影像质量的前提下,以尽量减小存储容量为准则。
7.采用不低于300DPI的分辨率进行扫描,扫描形成文件以jpeg、pdf格式存储(影像保持原有文件格式,不作任何格式处理)。
8.用每份文件对应的唯一档号来命名其扫描形成的影像文件。多页文件可采用该档号建立相应文件夹,按页码顺序对影像文件命名。
三、影像处理:
1.处理过程中应遵循在不影响可懂度的前提下展现档案原貌的原则。
2.对影响图像质量的杂质如黑点、黑线、黑框及黑边等应进行去污处理。
3.归档扫描时对案卷中未编码的页面进行合页处理,确保扫描好的影像页数与原案卷页数一致。
4.扫描图像的排列顺序与档案原件不一致时,应及时进行调整。
5.对出现倾斜的图像进行纠偏处理,要求倾斜度小于1度(以标题所在水平线为准)。对方向不正确的图像应进行旋转还原,以符合阅读习惯。
6.扫描的页面内容居中显示,不可出现明显偏左或偏右的现象,正文内容、页眉、页脚、反面印章、附件、手写注释等信息完整;图像内容与原件完全对应,不得出现内容残缺或将旁边页面信息扫入本页的现象。
7.采用彩色模式扫描的图像应进行裁边处理,去除多余的白边,以缩小图像文件的容量。
8.扫描图像字迹清晰、颜色恰当,不宜过浅和过深,并且不得出现字迹笔画残缺或字迹笔画叠合而影响阅读的情况,即使档案原件存在锈斑变质、颜色过浅或深浅不一致,也应保证扫描图像可读。
四、质检:
1.检查电子影像的页数与原始案卷是否一致。
2.检查索引人员录入的“卷面信息”、“卷内目录”、“备考表”是否正确。
3.检查电子影像是否清晰。
4.检查目录与对应影像的挂接是否正确。
五、装订:
1.对已完成扫描、索引、质检工序的案卷进行重新装订。
2.重新装订的案卷,必须检查案卷内的页数是否完整,有无顺序混乱,正反颠倒等现象,并加以整理。
3.按原装订的孔重新将案卷装订,以右边和下边对齐为标准。
4.对重新装订的案卷粘上封条并盖章。
5.装订材料应满足档案长期保管的需要。
6.案卷装订后应使用有数字化处理标识的封条加封。
六、移交:
1.电子影像卷上传至浙江法院材料系统或档案系统后,将本地备份文件存于移动硬盘,定期将硬盘按日期编号交由法院档案室保存,不得另留存档。
2.实体卷宗在扫描、整理、装订完成后交法院档案室保存。
(六)安全保密要求
1、签订并严格落实安全保密协议书,保证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性,做到绝对不外泄任何信息。
2、提供组成扫描加工服务中心的组织机构表(包括多少管理人员及多少操作人员等)。
3、进入加工场地的工作人员实行挂牌制度。杜绝工作人员对档案及档案信息的私自复制行为。
4、本项目制作的数字化产品的所有权归慈溪市人民法院所有,在未经其同意、授权的情况下,不得擅自将产品转让给第三方使用及用于样本展示,否则将承担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5、进行数据移交时,工作站上的数据必须在慈溪市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现场监督下销毁,同时移交该批次数字化加工的监管记录。
6、不得在工作场所使用与工作无关的任何电器设备。
(七)验收要求
1、验收包括对电子档案及档案原件两者的验收,必须制定严格的质量控制方案,对加工的数据进行自检,自检达标的数据才能递交慈溪市人民法院验收。
2、档案原件验收必须逐卷清点,按档案数量、文件状况、卷内文件页数与顺序、装订要求等进行检查,如发现档案丢失、损坏、圈划或涂改等将追究法律责任;顺序错误、装订不符要求、卷间文件颠倒等作为差错,需要重新调整。
3、电子卷验收按扫描质量、编目质量、归目质量进行检查。
4、由双方共同进行验收,验收通过以双方签署项目验收单为准。
(八)考核要求
1.负责处理的电子卷宗材料须符合上级法院要求。经业务庭或档案室反馈不符合扫描、编目、归目、整理要求的,每个案件扣除服务费100元,并负责及时补正;未限时补正的,每个案件加扣服务费500元。
2.需按严格按阶段性进度要求完成公安卷档案进行数字化加工工作,若未按时完成阶段性工作,需按慈溪市人民法院要求增派扫描服务人员及设备,在1个月内补足工作进度,否则按违约处理。
(九)其他要求
1、中标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各级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部署,按照“外防输入、内防扩散,严格保护”总体要求,如实做好外来服务人员来源地排查和健康申报工作。中标单位负责落实服务人员口罩等个体防护和施工现场、生活区、办公区、服务机械设备消毒等防控措施;入场服务前14天进行全员体温监测,每人每天监测体温不少于两次,发现异常及时处置;服务人员出现发热、干咳、乏力等不适症状应及时送当地指定医院排查治疗。
2、中标单位服务人员必须遵守慈溪市人民法院相关防疫规定,进院亮码测温,定期核酸检测,按最新防控要求进行外出提前报备。
3、因中标单位未执行各级政府疫情防控要求或未做好现场疫情防控管理,导致公共卫生突发事件或被相关部门行政处罚的,中标单位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所有费用,同时需赔偿慈溪市人民法院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