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需求
一.项目概况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项目项目
所属行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二.采购标的汇总表
(一)采购标的
1.服务类标的
(一)服务内容和标准
(一)法院现状
润州区人民法院成立于 1983 年,坐落在风景秀丽的金山脚下、塔影湖畔,占地面积17 亩。司法管辖区划范围为润州区和镇江高新区。润州位于镇江主城区,是镇江“一体两翼”发展战略的西翼,是镇江市行政中心所在地。院现有内设机构 8 个,分别为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执行局、综合办公室、政治处、监察室,另设新诉讼服务中心、金山湖法庭(家事审判庭)。2020 年院受理审结案件8423 余件,2021 年受理案件 12616 余件,2022 年截止 7 月 9379 件左右。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人民群众法律意识的普遍提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量正在逐年增长。“案多人少”一直是摆在司法系统内的一个难题。为适应司法改革的要求,破解“案多人少”矛盾,科学配置审判资源,需要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剥离部分审判辅助性工作。通过扁平化管理和专业化建设相结合,统筹考虑内设机构改革和办案组织建设, 进一步优化司法审判执行资源配置,提供工作的效率,破解人力资源的矛盾。
一是将法官从立案服务、归档等繁杂辅助性工作中解放出来,解决法官大包大揽问 题;二是通过购买服务方式向社会分离事务实现精细化分工,解决法院大包大揽问题;三是通过购买社会服务与集约化管理、信息化有机结合,解决管理模式和工作手段滞后问 题。
相关政策依据及文件主要有:
1、最高人民法院 2019 年 2 月 27 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 ——人民法院第五个五年改革纲要(2019—2023)》(【法发〔2019〕8 号】);
2、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 年 8 月 30 日发布《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实施纲要》,其中配套文件《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审判辅助事务集约化管理社会化服务的实施办法(试行)》。
(三)外包服务内容
2022-2025 年润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辅助事务外包服务主要包含: 项目现场管理(项目经理、行政助理等)、诉讼辅助事务、审判辅助事务、执行辅助事务等。
润州区人民法院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具体内容主要包含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内容明细
序号 |
岗位名称 |
人数 |
主要工作内容 |
1 |
项目经理 |
1 |
负责统筹各小组的日常管理、业务管理工作及院方对接沟通工作。 |
2 |
执行立案岗 |
25 |
快速录入案件信息(含执行、执恢、执保)并核对、对立案的卷宗材料进行整理。 |
3 |
执行中间库扫描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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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卷宗纸质材料的接收、登记、整理、扫描工作、卷宗出入库管理工作。 |
4 |
执行文书制作流转 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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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执行案件的分配,选择文书种类,生成相应执行文书,包含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核对文书内容是否存在错误。 |
5 |
卷宗整理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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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卷宗的接收、整理、打 码、制作目录、制作封皮、打孔工作、将整理完毕的卷宗梳理登记好移交至本部扫描中心扫描。 |
6 |
院本部导诉岗 |
负责接待来访的当事人,根据其目的进行相应的引导和分流、帮助当事人;进行自助终端的指导使用、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进行安抚并劝离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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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新诉中心-导诉岗 |
负责接待来访的当事人,根据其目的进行相应的引导和分流、对前来递交材料的当事人进行材料收转并协助填写材料收转单、帮助当事人进行自助终端的指导使用、对情绪激动的来访者进行安抚并劝离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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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新诉中心-立案录入岗 |
快速录入诉前调案件信息并核对、指导当事人填写相关文书、帮助当事人使用移动微法院及律师服务平台以及参观讲解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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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新诉中心-排期送达岗 |
负责案件的排期、制作相应的应诉文书、核对文书内容是否存在错误,并选择相应的送达地址发起送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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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新诉中心-中间库扫描岗 |
将需要立案的卷宗材料进行整理、扫描发送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编目、负责电子中间库的管理工 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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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新诉中心-调解辅助 |
负责诉前调解案件调解协议、笔录的制作,微解纷平台的报结、司法确认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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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金山湖法庭-立案录入扫描岗 |
负责将金山湖法庭案件的立案工作,立案的卷宗材料进行整理、扫描发送至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编 目、中院编目后回传,核查编目是否正确。 |
13 |
行政庭-排期送达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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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行政庭案件的排期、制作相应的应诉文书、核对文书内容是否存在错误等并选择相应的送达地址发起送达。 |
14 |
其他 |
负责法院安排的其他任务. |
(四)司法辅助外包服务人员条件要求
1.拟投入本项目的工作人员不得少于26人,由各投标人根据法院的采购需求进行合理配置。
2.人员要求:
(1)项目经理(1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法院工作;
2)本科及以上学历,35周岁以下,法律或管理类专业优先;
3)5年以上工作经历,有2年以上的管理工作经验;
4)富于创新精神和团队精神,勇于接受挑战;
5)具备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较强的文字表达能力,熟悉办公软件word、Excel等的操作;
6)具备很强的政策法规意识和工作保密意识。
(2)其他服务人员: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品行端正,无违法犯罪记录,热爱法院工作;
2)大专及以上学历,法律专业优先。
3)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工作责任感强,能吃苦耐劳,工作细致,能承受较强工作压力,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团队合作精神;
4)身体健康,能胜任诉讼审判执行事务性岗位的工作,年龄在35周岁以下;
5)能熟练操作计算机,会使用常用办公软件(如:Word、Excel),快速进行文字输入工作及档案整理工作;
6)遵守润州区人民法院日常管理制度及工作规范;
(3)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本项目的工作人员:
(1)本人及其近亲属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曾被开除公职或辞退的;
(3)涉嫌违法违纪正在接受审查的,尚未作出结论的;
(4)本人及其近亲属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被法院列入失信人员名单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不得应聘的情形。
(五)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工作管理要求
1.工作人员要听从润州区人民法院的安排和分配,在指定的工作场所完成事务类工作,遵守和维护工作秩序。
2.工作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进行任何非法或本项目范围外的活动,不得损坏、丢失、涂改、抽换、伪造档案,不得擅自修改、复制案件档案资料带离工作场所。如经发现,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中标人与润州区人民法院签署保密协议,加强工作人员的安全保密教育,约束工作人员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保密信息。如经发现,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社会化服务采购合同,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合同签订后,中标人未能在30日内配齐符合需求的工作人员,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合同。
5.工作人员在实施服务过程中,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监督检查,如发现问题,有权向中标人提出整改意见;中标人应在收到整改意见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正式回函润州区人民法院。
6.中标人利用自身良好的就业平台优势,为润州区人民法院退换的工作人员提供二次就业安置服务的机会,以尽量降低润州区人民法院的用工成本和营造和谐的劳动关系。
(六)职责范围
1、润州区人民法院职责范围
(1)负责提供服务场地、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办公用品及耗材,并提供服务所需要的资料和数据。
(2)负责协调各相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提供审判辅助事务咨询支持。
(3)负责对所派驻人员的工作进行初始指导和安排。
(4)配合中标人开展服务培训、业务培训、员工管理等事项。
(5)按约定时间向中标人支付服务管理费用。
(6)对中标人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中标人职责范围
(1)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保质保量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供合格的服务。
(2)中标人需保证提供服务的团队人员的数量和素质满足履行本合同的要求。招聘拟录用工作人员需要报备给润州区人民法院。服务期内中标人有权利和义务对工作人员的数量和工作量标准按照润州区人民法院业务处理的要求进行合理地调整,以达到服务的优化,但应尽可能保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
(3)中标人负责对润州区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所有办公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保养。中标人应当正确使用润州区人民法院所提供的所有办公设备,如因中标人使用不当导致设备毁损的,中标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中标人应协助润州区人民法院对其派驻工作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和考核工作。
(5)中标人应接受润州区人民法院的监督管理,对润州区人民法院提出的处理意见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情况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以正式函件方式回复润州区人民法院,并定期汇报制度落实及推行情况。
(6)中标人负责完善工作人员的各项人力资源管理措施,设置专职人员负责工作人员的劳动关系管理,负责工作人员的招聘入职手续、工资计发、人事档案管理、劳动纠纷处理、绩效考核、离职手续、工作人员体检、各项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的投保、出险处理等日常管理事项,并将相关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润州区人民法院反映、报告。
(7)季度结束时,中标人需向润州区人民法院提供服务项目的总体情况、服务合同履行情况出具相应的报告以供检查。
(8)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中标人应及时向润州区人民法院返还相关办公设施、设备及相关数据、档案材料,并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处于正常可使用状态(设备设施的正常损耗除外),相关数据、档案材料完整无缺。
(9)中标人应加强对工作人员及驻点管理人员的教育和管理,遵守润州区人民法院有关规章制度。中标人的用工要符合国家的相关规定,中标人需与招聘人员及时签订用工合同,并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定为招聘人员缴纳各项保险等。
(10)中标人要保证按国家和地方政府法律法规规定的时间给工作人员缴纳社保并发放工资。如中标人发生未准时支付工作人员工资的,须向润州区人民法院书面说明情况,润州区人民法院根据情况有权暂停支付相关管理服务费,由此引起的劳动纠纷由中标人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11)因中标人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造成润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人身或财产损失、或第三人人身以及财产损失,导致润州区人民法院承担赔偿责任的,中标人应负责赔偿润州区人民法院的损失。中标人服务人员在本项目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所造成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中标人承担责任和负责赔偿。
(12)中标人应保证派驻润州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的稳定,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随意旷工,凡请假者除经中标人批准外,需告知润州区人民法院管理人员,保证在润州区人民法院工作时间不能缺岗。
(13)中标人应协助、配合润州区人民法院对审判辅助事务工作人员开展安全排查工作。
(14)保密要求
1)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守在履行本合同中通过各种方式知悉的润州区人民法院案件信息、技术秘密和其他业务信息,不得泄露,签订《保密协议》。
2)中标人在进行服务过程中,需确保润州区人民法院的信息安全,未经润州区人民法院同意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和转移润州区人民法院业务系统中的信息,并为其保密。
3)服务完成后,中标人应返还润州区人民法院提供的业务资料和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各种材料,不得存留复制品。同时电脑、激光打印机、办公桌椅及隔断归法院所有。
4)中标人应与从事本项目工作的工作人员签订有关保密协议,约束其履行保密义务,并提交壹份润州区人民法院备案。
(七)其他事项要求与约定
1.中标人签订合同前需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和润州区人民法院签订《保密协议》,对违反《保密协议》相关内容规定的,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2.中标人不得随意更换工作人员,如需更换的,则需报备给润州区人民法院,经试用符合要求方可更换。
3.中标人有义务做好工作人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并协助院方对服务工作人员进行相关业务专业技能的培训,达到相关工作人员上岗的必备条件。
4.服务项目的工作特点和服务质量要求,制定监督考核制度,经双方同意后,每月对中标人服务完成质量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请详见附件)
5.在合作过程中,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对工作人员进行岗位调配,对不能胜任或不符合业务要求的工作人员进行更换。
6.润州区人民法院具有督促、监督中标人按有关劳动法规为派驻润州区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办理劳动合同、社会保险及薪酬发放、个人所得税等权利。中标人应根据当地有关社保规定,缴交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险。若国家、省、市在缴交期间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规定进行调整。
7、如采购人因完成工作任务需要而安排加班的,中标人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派人加 班,加班费包含在本项目总费用中。如因法院要求常规工作之外产生的加班,由法院按照相关规定另行支付加班费。
8、若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并生效后 30 天内未能配齐符合润州区人民法院需求的人员, 则视为中标人主动违约,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合同。
9、在服务期间,工作人员因为调走、辞职或被中标人辞退等原因导致人员不足的,而中标人在 30 天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的工作人员时,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提出整改要求;中标人在 30 日内未能及时补齐符合项目要求的人员时,则视为中标人违约, 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合同。
10、因中标人工作人员蓄意破坏设备设施、违反规程造成重大事故、违反规定公开发布敏感信息造成重大影响的,一经查实,则视为中标人严重违约,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终止合同,责令中标人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11、若中标人在服务某阶段时期内违反其服务承诺或本招标文件的要求三次或以上,则视为中标人违约,润州区人民法院有权拒绝支付本期项目服务费。
1、 本次招标最高限价为人民币 235 万元/年,超过限价的投标均为无效投标。投标人须提供服务费用测算分析表,该表应包括司法辅助事务外包服务费用、所有人员工资、保险、公积金、服装、福利、培训费、体检费、高温费、法定年休假、可能存在的各种加班费、用工风险金等,以及所需缴纳的任何规费、税费、管理费等在内的所有费用,并结合服务方案说明费用测算的合理性。
2、本次招标服务期为二年,合同一年一签。
3、投标人须严格遵守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镇江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管理规定、镇江市最低工资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合同期中发生的一切事故、纠纷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4、投标人在报价时所有人员工资及相关费用测算依据:所有人员工资不低于现行最低工资标准, 五项保险和公积金费用不得低于镇江市最低缴费基数标准测算,员工全年休息休假加班工资及高温费以不低于国家相关规定测算。所提供全部人员的费用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进行测算,否则将视为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项目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政策调整则双方协商后补充合同作相应调整。
5、以上要求应逐条响应,如有未响应或负偏离的,如偏离程度过大或偏离条款过多,评标委员会将定义为非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